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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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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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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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申报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和申报?一起往下看看吧~

  一、法人合伙人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一)先进行合伙企业层面的计算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进行法人合伙人层面的计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法人合伙人如何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为对法人合伙人来源于合伙企业应分得所得的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增设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说明如下: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

  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法人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申报表填报范例

  2020年10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与几个自然人成立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合计实缴出资1亿元,A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比为70%,合伙协议约定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

  2023年合伙企业实现所得1000万元,由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法人合伙人会计上没有确认投资收益。根据合伙协议,法人合伙人应分回700万元,因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第2列“税收金额”应填报700万。

  合伙企业当年宣告分配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500万元,法人合伙人分回35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当年投资收益。同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350万。

  法人合伙人A公司《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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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上海财政局 2024年4月26日)

访谈标题: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4年4月26日)

  访谈时间:2024年4月26日(周五)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主持人

  网友小林提问:去年企业开业注册登记后,将筹建阶段的支出支付给股东,相关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另外,企业筹建期与生产经营期是如何划分的?

  胡越川

  由于筹建中的企业未确定企业名称、未作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无银行账户等原因,其支出多由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并先行垫付,支出对应的发票亦开具给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业注册登记前发生的支出,因无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于开业注册登记后,凭其股东或关联方为抬头的发票、付款凭证、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明经济业务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后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税法对于筹建期的界定无明确规定,应结合企业经营实质判断。一般在实务中,对于工业企业,结合企业原材料实际投人、设备生产运行等要素判断筹建期结束时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时筹建期结束;其他类型企业,一般为取得营业执照时筹建期结束。

  主持人

  网友露露提问:请问老师,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法人股东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相当于上述增资额在以后转让长期投资时形成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即: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方企业应在作出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被投资企业未向投资方企业直接支付股息红利,投资方企业没有税务处理,投资方企业可以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在以后转让长期投资时将增资额作为投资成本予以扣除。企业应当留存备查以下资料: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转股决议等,或者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利润分配证明单》。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主持人

  网友芳玉提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扣除折旧?

  胡越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不计提减值准备,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在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摊销),因此,税收上亦不予税前扣除。另外,投资性房地产按历史成本法计量计税基础,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税收不确认损益,做相应纳税调整。

  主持人

  网友刘先生提问:本公司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准备今年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请问本司有没有税收上的应该处理的问题?

  胡越川

  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的,公司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这类减资通常不产生税收影响。如果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减少实缴出资的,通常应按照净资产及股东持有权益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便涉及税务处理。公司减资对于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根据该文件,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主持人

  网友财务李提问:2021年我们购买不超过500万元的电子设备选择了一次性扣除政策,但会计上按照三年计提折旧。2023年转让上述电子设备,处置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益。请问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吗?

  胡越川

  对该设备的核算,若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上一次性扣除后的,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出售年度会计上确认设备的处置损益,与税收的差异应该纳税调增处理。在填报时,资产处置损益的税会差异可以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类的第 35行“(四)其他”中调整。

  主持人

  网友清一提问:上市公司子公司(职工持股平台)拟通过股票非交易过户后予以注销,请问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胡越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股东对债务清偿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欠税是公司的一项债务。

  主持人

  网友随心提问:已执行租赁准则的经营性租赁业务,若发生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承租方企业如何调整所得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胡越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属于损益类支出,税会差异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作纳税调整。具体为: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对应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增,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35 行“(四)其他”;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的财务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增,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 18行“(六)利息支出”;同时,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减,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45 行“六、其他”。 如果租赁协议提前终止的,实际租赁期内发生的使用权资产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的财务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使用权资产处置损失作纳税调增处理,使用权资产处置收益作纳税调减处理,并按上述方法填写纳税申报表。

  主持人

  网友英子提问:我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3年曾发生转让固定资产和增值税加计抵减业务,相关金额分别计入“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2023年度汇算清缴上传所得税申报表后,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申报表的开票金额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明细表的金额与所得税申报表“营业外收入”比对,产生疑点并要求我司说明,同时建议将上述金额填写在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外收入”项目。但根据会计准则,处置固定资产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应分别计入 “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如果填报“营业外收入”势必造成会计报表“营业利润”与纳税申报表“营业利润”不一致。请问胡老师,今年该如何处理?

  胡越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同时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 所以,贵公司今年汇算清缴,仍应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写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部分),相关差异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核算资料进行说明。对确有漏报错报的应及时更正申报。

  主持人

  网友菲儿提问:请问胡老师,企业研发人员离职支付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能否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企业吸纳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既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胡越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于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所以不能作为研发人员工资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所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吸纳了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若同时符合两项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

  主持人

  网友中华提问:有一问题请老师赐教,我们公司属于传统制造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由于销售收入体量很大且每年增长,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人员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的要求越来越困难。请问企业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胡越川

  调整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要支持从事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复审也愈加严格。 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政策事后管理中,在继续强调“应享尽享” 同时,重点对企业“不应享而享”加强精准监管。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重点是“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认定规定的要求。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复核或取消资格。因自查自纠、被举报、提请复核或提请取消资格等情况,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税收优惠而少征收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不提出申请,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考虑到贵公司目前存在的风险,建议暂停高新技术资格的认定申请,等以后条件成熟后再申请。企业应持续开展研发活动,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100%的加计扣除。

  主持人

  网友罗杰提问:请问2023年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胡越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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