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达成共识,制定《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4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一)办理权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三)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四)撤销非正常户认定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办理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五)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六)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七)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八)税款入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九)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二、支持企业破产重整
(一)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重整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破产清算事项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破产重整及和解事项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一)申报税收债权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二)税收债权核对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五、其他涉税事项
(一)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二)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三)管理责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