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 通过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和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等项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1.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一是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一类生产企业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条件,此次将该条件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使得一类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关于年末净资产比例要求的评定标准一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一类企业户数。
二是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此前,由于该条件限制,部分出口业务量小的中小出口企业不能被评为一、二类企业,取消此项条件后,原三类企业中其他条件符合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调高分类管理类别,进而加快退税进度。
2.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明确“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今后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只要达到一、二类管理类别标准,就能尽快调整管理类别,提高其退税效率。
3. 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调整工作一般要求在20工作日内完成。此次标准调整后,尽管调整户数较多,但为尽快完成调整工作,进而加快退税进度,《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次评定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部署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管理工作,目前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地区均已开展了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工作。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需按规定提供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并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
(三)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为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公告》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此外,为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化解代办退税风险,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代办退税业务风险。
(四)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针对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企业收齐单证到申报退税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申报退税问题,《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尽快满足退税申报条件。
此外,为减少出口企业因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退税造成的损失,《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五)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同时废止。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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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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