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5万元,按照规定季度未达到30万元免征增值税,房产税按5万元缴纳,还是按5万元/1.05缴纳?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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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免征增值税,因此应当按照5万元作为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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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实务

某一般纳税人酒店,于2017年元月新办。其不动产9000万元,假设折旧年限20年,自2017年元月开始计提折旧,全部取得11%专票已抵扣。


  1、假设选择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且该纳税人没有其他应税项目,应属于专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动产。2020年1月1日享受免税,要作进项转出841.5万元。没有留抵税额或留抵很少的,只能放弃免征优惠。


  2、假设该酒店有餐饮和住宿两项业务,应选择其中一项销售额大的免税,另一项放弃免税,则不属于专用于免税项目,不需作进项转出。


  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18问: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3、假设该酒店选择住宿服务免税,但是元月对外开具了专票,且客户明确表示不退回的,元月份未开专票的可以享受免税,只就开具专票的计征。


  4、假设该酒店选择住宿服务免税,2月7日某客户住宿要求开具专票,则不得开具专票。如果开具了专票,其后的住宿业务均应计征增值税。


  但是否包括2月7日之前未开专票的免税,也应计征增值税呢?不应包括公告下发之前的业务,之前仍可以按专票征税、普票免税。只应就因开具专票未收回的公告下发之后的业务纳税。


  公告下发之后至免税政策结束期间,只要有一笔专票未能作废或冲红的,此期间的业务均要应税。


  “公告下发之后”,是否为2月6日之后的2月7日开始?不应包括公告下发当日6日开具专票情形。


  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13问: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5、该酒店疫情期间购置的设备、器具等,尽量列入固定资产,均可享受抵扣。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买一只50元拖把、200元椅子,都可以使用12个月,计入固定资产,不是专用免税的,可以全额抵扣。只是业务锐减,一切都没有意义。


  6、酒店主管人员疫情期间出差,取得注明身份的长途汽车票,能否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公共交通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应抵扣。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规定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仅是对票据的规定,前提是“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意即,能够取得、可以取得,对方是应税单位的,但是行业特点导致的目前无法开具专票。


  但是,这一块的规定确实是空白,原增值税和营改增只是从合规票据确定抵扣权,从购进方用途确定不得抵扣情形。


  2)长途客运是什么?


  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长途客运的运输工具仅指汽车?火车、飞机、轮船不属于长途客运?


  如果火车、飞机不属于长途客运,必然也不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免税之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铁路车票就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哪些业务不享受免税或1%征收率?

按照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这里强调的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而不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中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的业务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列举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