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业务描述】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 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 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 交资料。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23号修改)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2.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3.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 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 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 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 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 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 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 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 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资料报告服务。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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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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