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控制权的五种设计策略
发文时间:2021-06-22
作者: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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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控制权有不少设计策略,本文重点讲述5种股权控制权的设计策略:一致行动人模式、虚拟股权模式、委托投票模式、双层企业架构模式、有限合伙平台模式。


(一)一致行动人模式


所谓的“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控制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一致行动人模式”主要是针对原始创始人团队分散,对外不能形成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创始团队的股东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依靠共同掌握的总股权比例来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一种股权控制模式。操作要点如下:


第一,各原始创始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明确规定:各股东集中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意见保持一致。


第二,在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一致行动人”内部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终以某一创始人股东的意见为准。


【案例分析:掌阅科技创始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模式掌控公司控制权】


(一)情况介绍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掌阅科技)于2017年9月在A股上市。上市后,第一股东长凌云持股30.42%,第二大股东成湘均持股28.9%。未来更好的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张凌云与成湘均于2018年2月2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两股东行使权利时,各方意见保持一致,两人行使股东、董事、管理层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以成湘均的意见为准。请分析原始创始人的股权控制力是否达到绝对控制力?


(二)创始股东股权控制力分析


通过上份《一致行动协议》,张凌云与成湘均和起来拥有掌阅科技公司59.3%(30.42%+28.9%)的股权比例及其同等的投票表决权。达到相对安全线,占据公司投票权总数的绝对多少,为上市公司的时间控制人。


(二)虚拟股权模式


所谓的“虚拟股权”是指企业授予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管、管理层、技术骨干人员的一种股权,该股权只享有分红权,但是没有表决权和所有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持有者离开公司后,虚拟股权会自动失效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


【案例分析:创新工场“虚拟股权模式”控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


(一)基本情况介绍


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工场”)在“新三版”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的核心要素为人力资本,尤其是在李开复博士的带领下,聚集了一批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领先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导师资源和管理团队,在李开复带领下的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导师资源的拓展,对公司保持业内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是李开复与2015年9月起担任创新工场董事长以来,并未持有创新工场的股份,业不在创新工场领取报酬,究竟是什么条件让李开复博士留在创新工场工作呢?


(二)既实现股权激励又有保持公司股东的股权控制力设计方案:虚拟股权模式


创新工场2015年进行第二次增资后,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四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达到27.83%、14.09%、11.36%、11.36%,另外四位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为15.36%。八位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为80%,余下的20%为北京创新工场育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育成管理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其中育成管理公司是由,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四位股东出资成立,他们分别占由该公司43.75%、18.75%、18.75%、18,75%。成立育成管理公司就是为李开复个人单打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四位股东与李开复签署了薪酬激励协议,约定:育成管理公司占创新工场20%股权比例的全部收益归李开复所有,但控制权归属于育成管理公司的四位股东: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


(三)创始股东对创新工场的股权控制力分析


通过以上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李开复不用出资就拥有创新工场20%的股份收益权,但不直接持有创新工场的股份,也没有股东控制权,2016年2月15日,创新工场在“新三版”挂牌上市,届时四位大股东(原始创始人):汪华、陶宁、郎春晖、张鹰,共同控制创新工场84.64%(27.83%+14.09%+11.36%+11.36%+20%)的股权,处于控股地位。


(三)委托投票模式


所谓的“委托投票模式”是指“表决权代理”,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自愿将其所有的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这个特定的股东往往是企业的创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基于此规定,当企业引入投资人时,创始人的股权就被稀释,股权稀释后如何实现继续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最好的策略是“委托投票权”,只要实施“委托投票权”策略,即使股权稀释,创始股东在公司占有的股权比例达不到控制优势,只要投票权握在手中,一样可以行使决策权,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案例分析:某公司原始股东通过“委托投票权”策略掌控公司控制权】


(一)创始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情况


在“新三版”挂牌的成都朋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朋万科技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孟书奇,持股比例为35.27%,第二大股东为原始创始人刘刚,持股比例为29.25%。


(二)原始创始人实现公司控制权的“委托投票权”策略


未来掌控公司的控制权,孟书奇与原始创始人刘刚自愿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35.27%公司股权中的分红权和涉及委托人所持股权的处分事宜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刘刚代为行使。具体包括:


1、代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会和公司股改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分红、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增资、减资等涉及委托人所持有股权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5,受托人行使本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导致的一起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通过以上委托协议,刘强虽然只吃药公司29.25%的股权比例,却掌握了公司共64.52%(35.27%+29.25%)的投票权,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类似的通过“委托投票”策略控制公司的例子很多,典型的例子是:京东在上市前,施行过一次“投票权委托”,共有11家京东的投资人与刘强东签订协议,自愿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行使,刘强东凭借其持有不到20%的股权比例,实现了控制京东过半数投票权。再如软银河雅虎是阿里巴巴的两大机构投资者,两家合计将超过50%的投票权委托给马云行使。所以马云在占股权仅有8.7%的情况下却拥有阿里巴巴超过60%的表决权。


(四)有限合伙平台模式


所谓的“有限合伙平台模式”是指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利用普通合伙人的身份,通过执行合伙事务实现对持股平台的控制,并由此间接对公示形成控制。


【案例分析:蚂蚁金服的股权结构分析】


(一)蚂蚁金服的股权结构介绍


蚂蚁金服共成立两层四家员工持股平台,蚂蚁金服的第一层股东有23家机构,其中21家外部机构,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杭州君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君翰投资)和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君澳投资)除了君翰投资和君澳投资。第二层是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杭州君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君洁投资)和杭州君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君济投资)。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云铂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同时执行四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事务,而云铂投资是由马云100%,具体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二)马云对蚂蚁金服绝对控制权的分析


马云个人100%出资成立云铂投资,在用云铂投资作为四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虽然马云的出资只占四家员工持股平台极少的份额(0.045%-0.48%),却能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和协议约定,通过执行合伙事务和实现对两层四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而死家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蚂蚁金服76.43%的股权,外部机构共持有蚂蚁金服23.57%的股权比例,马云通过控制76.43%的股权比例实现对蚂蚁金服的绝对控制。


(五)双层企业架构模式


所谓的“双层企业架构模式”是指创始人通过个人持股和其他公司持股的双重形式,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模式。例如:360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360公司)从美国退市后,通过借壳江南嘉捷回归A股上市,丙与2017年12月29日获得审核通过。根据重组报告书披露,360公司创始人周鸿祎以持有23.4%的股权合计控制上市后的360公司63.7%的投票权。周鸿祎合计控制上市后的360公司63.7%的投票权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周鸿祎运用双层企业架构模式,分三部分实现:


第一,周鸿祎直接持有360公司上市后12.14%的而股权和同等投票权。


第二,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奇信志成公司)持有360上市后48.74%的顾问比例、其中周鸿祎在奇信志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7.38%,其他36家机构持股比例82.62%。奇信志成公司的股东与2016年3月31日签署了《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约定奇信志成公司对内360公司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根据周鸿祎的指示进行表决。周鸿祎为奇信志成公司的执行董事,而执行董事选举需由周鸿祎提名,且周鸿祎有权随时提名新的董事人选以取代其提名的执行董事。经过这样的设计,周鸿祎以较少的持股比例实际掌控了奇信志成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众信合伙企业)持有360公司上市后2.82%的股权比例.众信合伙企业是由天津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众信投资公司)持股90%,另外的10%的的股权比例又周鸿祎直接持有,而众信投资公司则由周鸿祎99%持股。因此,周鸿祎对众信合伙企业的直接和间接出资比例达到99.1%,直接控制该公司对360公司2.82%股权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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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