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发文时间:2021-08-17
作者:众可信财税
来源:众可信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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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去一家企业做内训,课余,企业财务人员问了一个问题: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对方开具的收据可以么?同时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


  两份合同,一份显示“含权销售合同”、一份显示“购销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不一样,但是内容大致相同,双方事先约定标的物单价、购买数量、合同金额,并以结算日收盘价为基准与合同单价进行比较,如,合同约定单价为2500元,当收盘价高于2500元,则发货1000吨,同时以2600元每吨结算;而当收盘价低于2500元,则发货2000吨,同时以2750元每吨结算。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完成前,如期货交易所合约收盘价较合同签订之时价格下跌5%(这个比率可以约定)时,需方应在收到供方追保通知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预先约定总金额的10%(这个比例也可以约定)作为保证金存入对方指定账户,直至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如需方未能按约定存入保证金则视为违约,供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同时可以解约或要求需方继续履约,并保留向需方追偿其他损失的权利。


  解析


  此项业务,为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模式即含权贸易合同,什么是含权贸易合同?简单的讲,就是将衍生品结合进现货贸易的新型贸易模式,可以将期权以及期权组合转换成现货定价方式,并在现货购销合同中予以体现,协助企业管理价格风险。这种贸易模式规避了现货交易过程中博弈绝对价格的风险,在锁定基差价格的基础上,还提供了保价的机会。但在实务中,应注意与非法期货业务区分开来。


  回到我们的问题,2020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在2020年的含权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能及时缴纳保证金,致使需方没收金额达1200多万,对于这1200多万的损失,首先,要不要取得发票?其次,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第四,账务处理如何做?


  1、要不要取得发票呢?发生一项经济业务,是否涉及开具发票,大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是否开具发票,要看这项经济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是基本规则,那么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违约金是否于应税范围,要看其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二条中,我们重点关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当合同依然履行,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当合同解除,所支付的违约金就只是违约金而已,不属于价外费用自然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换言之,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即可。


  2、此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出,也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既然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呢?我们先来看下损失的范畴,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此可见,因经济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4、最后账务处理就简单多了,作为这家企业的情形,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可以理解为是资金形式的转换,即存款转换为其他货币资金,后续由于未按约履行义务,将此转化为合同的违约金,作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货币资金。


  最后提醒两点


  第一、虽然该笔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在A105090表中进行反映,但企业仍要准备齐全资料,来证明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期权投资股东会决议、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期权合约;2、没收保证金凭据;3、其他证明资料。


  第二、合同约定付款期时,要给自己留有一定的筹资余地,尽量避免发生该案例中的情形,比如可约定降价后一周内支付保证金。当然实际的经济业务纷繁复杂,这就需要签订时多注意细节,同时财务人员审核过程也应注意到类似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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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