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去一家企业做内训,课余,企业财务人员问了一个问题: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对方开具的收据可以么?同时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
两份合同,一份显示“含权销售合同”、一份显示“购销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不一样,但是内容大致相同,双方事先约定标的物单价、购买数量、合同金额,并以结算日收盘价为基准与合同单价进行比较,如,合同约定单价为2500元,当收盘价高于2500元,则发货1000吨,同时以2600元每吨结算;而当收盘价低于2500元,则发货2000吨,同时以2750元每吨结算。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完成前,如期货交易所合约收盘价较合同签订之时价格下跌5%(这个比率可以约定)时,需方应在收到供方追保通知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预先约定总金额的10%(这个比例也可以约定)作为保证金存入对方指定账户,直至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如需方未能按约定存入保证金则视为违约,供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同时可以解约或要求需方继续履约,并保留向需方追偿其他损失的权利。
解析
此项业务,为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模式即含权贸易合同,什么是含权贸易合同?简单的讲,就是将衍生品结合进现货贸易的新型贸易模式,可以将期权以及期权组合转换成现货定价方式,并在现货购销合同中予以体现,协助企业管理价格风险。这种贸易模式规避了现货交易过程中博弈绝对价格的风险,在锁定基差价格的基础上,还提供了保价的机会。但在实务中,应注意与非法期货业务区分开来。
回到我们的问题,2020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在2020年的含权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能及时缴纳保证金,致使需方没收金额达1200多万,对于这1200多万的损失,首先,要不要取得发票?其次,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第四,账务处理如何做?
1、要不要取得发票呢?发生一项经济业务,是否涉及开具发票,大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是否开具发票,要看这项经济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是基本规则,那么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违约金是否于应税范围,要看其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二条中,我们重点关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当合同依然履行,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当合同解除,所支付的违约金就只是违约金而已,不属于价外费用自然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换言之,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即可。
2、此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出,也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既然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呢?我们先来看下损失的范畴,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此可见,因经济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4、最后账务处理就简单多了,作为这家企业的情形,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可以理解为是资金形式的转换,即存款转换为其他货币资金,后续由于未按约履行义务,将此转化为合同的违约金,作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货币资金。
最后提醒两点
第一、虽然该笔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在A105090表中进行反映,但企业仍要准备齐全资料,来证明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期权投资股东会决议、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期权合约;2、没收保证金凭据;3、其他证明资料。
第二、合同约定付款期时,要给自己留有一定的筹资余地,尽量避免发生该案例中的情形,比如可约定降价后一周内支付保证金。当然实际的经济业务纷繁复杂,这就需要签订时多注意细节,同时财务人员审核过程也应注意到类似的财务风险。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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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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