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规[2022]6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27
文号:苏人社规[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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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2〕6号           2022-12-2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适用的组织和人群是什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五、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了解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指导帮助劳动者个人做好就业登记申报的相关工作。

  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就业登记的,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再次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六、办理用工登记、退工登记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办理用工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办理退工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七、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且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终止灵活就业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在哪些情况下,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灵活就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或移居境外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九、劳动者的档案怎么管理?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个人档案可以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也可以由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保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十、《就业创业证》的效用是什么?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按规定享受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创业证》仅限本人使用,实体证不得伪造、涂改、撕页。

  十一、《就业创业证》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就业创业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件信息;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七)就业登记情况;

  (八)失业登记情况;

  (九)就业援助认定情况;

  (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十三)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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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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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