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23]9号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青人社厅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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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3〕9号            2023-01-30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不断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畅通失业求助通道。充分运用各类载体及实地就业服务活动等渠道,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青海人社通”手机APP等线上线下求助方式,梳理公布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政策服务清单、办理入口、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等。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线上受理失业登记申请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线下受理失业登记申请的,即时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加强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安排专人详细了解并记录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高效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个人就业意愿、技能水平、培训需求等情况,精准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提供职业介绍、求职指导,推送招聘信息,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落实跟踪服务机制,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每月至少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1次跟踪回访,了解求职就业进展,动态更新台账信息,及时按需调整服务。

  三、持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质量为目标,健全培训就业联动机制。积极对接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登记失业人员结构,根据地方实际,完善就业创业相关培训课程和内容。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动员各类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广泛开展面向登记失业人员的订单、定向式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生活和交通住宿费补贴。

  四、大力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动态掌握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台账,及时将用工需求清单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比对匹配,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合适岗位,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五、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减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场租负担,对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根据地区实际安排一定比例场地,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用于创业就业。持续落实创业各项政策,按规定兑现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对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建设,根据失业登记人员台账,筛选有灵活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点对点”对接供需意向。

  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帮扶。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将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脱贫人口等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精准就业援助,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通过市场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并足额发放补贴。对未参保且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失业人员,积极推荐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衔接,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七、深化重点地区就业服务。密切关注本地区登记失业形势变动,对于失业率波动大、失业人员较集中地区,要主动分析原因,了解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及时应对解决。本地岗位不足地区,加大沟通协调,助力重大项目落地,加快岗位释放,视情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停工停产导致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加大就业歧视等问题的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八、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线上线下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让广大群众和用人单位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一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端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政策讲清讲透,提升就业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二要紧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求,利用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服务经办窗口、12333服务热线等渠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宣讲、互动解答等方式,提高政策推介的针对性。

  九、加强形势监测报告。各地要将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形势监测,细化帮扶举措,健全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台账、动态管理、逐一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督促通报全国统一登记失业平台联系办结、失业人员就业帮扶等进展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重要参考。各地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存在问题,以及出现规模性裁员、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23年1月30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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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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