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23]9号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青人社厅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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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3〕9号            2023-01-30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不断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畅通失业求助通道。充分运用各类载体及实地就业服务活动等渠道,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青海人社通”手机APP等线上线下求助方式,梳理公布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政策服务清单、办理入口、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等。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线上受理失业登记申请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线下受理失业登记申请的,即时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加强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安排专人详细了解并记录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高效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个人就业意愿、技能水平、培训需求等情况,精准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提供职业介绍、求职指导,推送招聘信息,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落实跟踪服务机制,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每月至少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1次跟踪回访,了解求职就业进展,动态更新台账信息,及时按需调整服务。

  三、持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质量为目标,健全培训就业联动机制。积极对接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登记失业人员结构,根据地方实际,完善就业创业相关培训课程和内容。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动员各类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广泛开展面向登记失业人员的订单、定向式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生活和交通住宿费补贴。

  四、大力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动态掌握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台账,及时将用工需求清单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比对匹配,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合适岗位,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五、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减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场租负担,对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根据地区实际安排一定比例场地,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用于创业就业。持续落实创业各项政策,按规定兑现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对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建设,根据失业登记人员台账,筛选有灵活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点对点”对接供需意向。

  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帮扶。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将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脱贫人口等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精准就业援助,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通过市场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并足额发放补贴。对未参保且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失业人员,积极推荐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衔接,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七、深化重点地区就业服务。密切关注本地区登记失业形势变动,对于失业率波动大、失业人员较集中地区,要主动分析原因,了解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及时应对解决。本地岗位不足地区,加大沟通协调,助力重大项目落地,加快岗位释放,视情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停工停产导致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加大就业歧视等问题的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八、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线上线下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让广大群众和用人单位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一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端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政策讲清讲透,提升就业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二要紧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求,利用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服务经办窗口、12333服务热线等渠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宣讲、互动解答等方式,提高政策推介的针对性。

  九、加强形势监测报告。各地要将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形势监测,细化帮扶举措,健全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台账、动态管理、逐一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督促通报全国统一登记失业平台联系办结、失业人员就业帮扶等进展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重要参考。各地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存在问题,以及出现规模性裁员、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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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