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7号 2023-02-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2日
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本市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任务目标,为推动本市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现制定本市行动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残疾劳动者是就业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残疾人就业关系到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完善,关系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2023-2024年,实现本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加贴合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需求。
二、主要举措
(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十四五”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级、区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区两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年度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由市残联每年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选择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在招聘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相关原则和规定程序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有企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可免费提供店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本市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企联,各区政府)
(三)支持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结合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云平台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其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市、区两级残联与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开展广泛宣传报道,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用人单位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残联、市企联,各区政府)
(四)推动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
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的作用,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打造“阳光手作工作室”“残疾人工匠”、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评选残疾人创业领军人才。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搭建残疾人灵活就业载体,鼓励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用人单位与从事非遗项目就业的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环境和劳动防护,支持残疾劳动者居家就业,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技艺提升耗材一次性补贴,提高残疾劳动者劳动收入。支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
充分利用本市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以下简称“阳光基地”)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根据本市加强“阳光基地”管理工作要求,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阳光基地”应与援助对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统一为援助对象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将组织援助对象从事生产劳动与开展各类职业康复活动相结合。各区残联应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开发、收集、储备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打造“阳光基地”产品和服务品牌。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六)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
按照本市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综合帮扶工作力度,促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增收,改善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符合认定标准的扶残涉农经济组织与农村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其劳动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午餐费补贴。开展扶残涉农经济组织年度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在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认定及相关优惠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结合本市产业优势,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七)完善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工作
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
加强对中职特教毕业学年学生就业引导,鼓励其通过参加实习、见习活动,适应社会环境,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去向落实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八)深化盲人按摩就业促进工作
大力推进本市两个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的实训工作,通过标准化、针对性的实训,提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平台作用,输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到本市公办医院、中医门诊部、医疗康复机构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提升盲人保健按摩师的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夯实残疾人就业服务基础工作
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
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残疾人通过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继续按照本市加强特殊职业教育管理的相关要求,深化完善中等特殊职业教育体制,探索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鼓励上海开放大学开展残疾人精准培训,并通过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进行学分存储和转化。2023-2024年完成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次。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俱乐部”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和职责,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市、区两级残联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资金保障
落实《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继续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三)信息支持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在残疾人服务保障领域的应用,发挥其在残疾人服务和相关补贴发放渠道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和“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健全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海市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申报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本市大数据资源优势,为残疾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大数据中心、市残联,各区政府)
(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残疾人的新就业理念。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优秀项目和品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以及残疾人就业渠道、形式、服务流程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企联,各区政府)
(五)监督落实
各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并在本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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