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3]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赣府字[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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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字〔2023〕11号           2023-02-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加快发展我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支持外贸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新平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景德镇陶瓷产业优势,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在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前提下探索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和监管服务方式,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模式,形成具有景德镇特色的市场采购贸易产业链和生态圈,助力传统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全省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探索构建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支持相关部门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实施便利化措施,着力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各环节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创新,积极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

  2.贸易便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度,促进市场要素高效便捷流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造高效的运营平台和服务体系,畅通市场采购贸易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产业协同。以加快发展市场采购贸易为核心,着力带动陶瓷制造、国际贸易、物流运输、金融保险、商事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多渠道培育引进各类外贸主体,着力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结构,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效协同和集聚发展,打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

  4.监管有序。优化监管制度设计,在充分借鉴先进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政策,着力处理好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和市场现代化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发展目标。加快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新型贸易管理体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物流通道,积极开展省内联动,放大试点政策优势,扩大试点政策辐射范围,助力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到2025年,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成交总额达到200亿元,其中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突破30亿元。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的批准范围,景德镇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为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包括陶溪川文创街区(东至老厂路,西至童宾路,南临新厂西路,北到凤凰山北路,总体规划2平方公里,营业面积128万平方米)和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交易中心(北至唐英大道,西南至迎宾大道,东至北汽大道,项目总占地1378亩,营业面积66万平方米)两个区域。

  (二)特定主体。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三)特定商品。在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内采购的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申报海关。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

  (五)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为市场采购贸易各业务主体提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交易登记、组货拼箱、报关、免税申报和外汇结算等全流程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向省级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开放。景德镇市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

  (六)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市场发展水平。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市场经营户、外贸代理商、采购商分别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经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取得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资格。

  (二)采购环节。采购商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方式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确保商品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

  (四)商品信息确认。商品信息应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

  (五)通关环节。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六)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手续,出口额应与收汇金额总体匹配。

  (七)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对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受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主体准入政策。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办法,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二)便利通关政策。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要求,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海关备案管理、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允许组柜拼箱,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实行简化申报,提高通关效率。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实施海关风险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和商品实施便利通关措施。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中国(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三)税收征管政策。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执行。

  (四)外汇管理政策。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市场经营户可采取以自身名义出口报关、收结汇,或者委托外贸代理商代理出口报关、由代理商收结汇或委托方以自身名义收结汇等方式。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按规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的审核。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五)质量监督政策。推动企业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采购,督促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出口商品质量溯源管理,建立全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抽查结果。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按照责任分工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大胆探索、创新发展,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评估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健全管理机制。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流程的综合性配套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流程、商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商品溯源、质量管理、风险防范、信用保障等体系建设,牵头制定通关、税收、外汇等操作办法,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完善服务功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培育或引进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专业团队入驻市场,提高报关、物流、融资、保险等服务水平。要以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为抓手,通过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陶溪川电商直播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等平台,全面提升经贸开放能级。要优化现有产业链模式,引导“景漂”“洋景漂”参与建设新型国内外市场营销体系,推动建立“海外展销中心”,丰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贸易渠道。

  (四)强化服务保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配套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市场监管、质量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构建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支持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在试点范围积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省商务厅要支持景德镇市利用各类经贸活动平台举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介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推广,高水平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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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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