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3]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赣府字[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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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字〔2023〕11号           2023-02-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加快发展我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支持外贸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新平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景德镇陶瓷产业优势,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在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前提下探索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和监管服务方式,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模式,形成具有景德镇特色的市场采购贸易产业链和生态圈,助力传统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全省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探索构建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支持相关部门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实施便利化措施,着力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各环节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创新,积极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

  2.贸易便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度,促进市场要素高效便捷流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造高效的运营平台和服务体系,畅通市场采购贸易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产业协同。以加快发展市场采购贸易为核心,着力带动陶瓷制造、国际贸易、物流运输、金融保险、商事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多渠道培育引进各类外贸主体,着力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结构,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效协同和集聚发展,打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

  4.监管有序。优化监管制度设计,在充分借鉴先进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政策,着力处理好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和市场现代化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发展目标。加快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新型贸易管理体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物流通道,积极开展省内联动,放大试点政策优势,扩大试点政策辐射范围,助力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到2025年,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成交总额达到200亿元,其中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突破30亿元。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的批准范围,景德镇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为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包括陶溪川文创街区(东至老厂路,西至童宾路,南临新厂西路,北到凤凰山北路,总体规划2平方公里,营业面积128万平方米)和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交易中心(北至唐英大道,西南至迎宾大道,东至北汽大道,项目总占地1378亩,营业面积66万平方米)两个区域。

  (二)特定主体。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三)特定商品。在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内采购的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申报海关。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

  (五)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为市场采购贸易各业务主体提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交易登记、组货拼箱、报关、免税申报和外汇结算等全流程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向省级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开放。景德镇市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

  (六)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市场发展水平。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市场经营户、外贸代理商、采购商分别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经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取得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资格。

  (二)采购环节。采购商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方式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确保商品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

  (四)商品信息确认。商品信息应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

  (五)通关环节。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六)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手续,出口额应与收汇金额总体匹配。

  (七)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对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受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主体准入政策。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办法,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二)便利通关政策。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要求,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海关备案管理、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允许组柜拼箱,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实行简化申报,提高通关效率。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实施海关风险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和商品实施便利通关措施。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中国(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三)税收征管政策。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执行。

  (四)外汇管理政策。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市场经营户可采取以自身名义出口报关、收结汇,或者委托外贸代理商代理出口报关、由代理商收结汇或委托方以自身名义收结汇等方式。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按规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的审核。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五)质量监督政策。推动企业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采购,督促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出口商品质量溯源管理,建立全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抽查结果。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按照责任分工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大胆探索、创新发展,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评估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健全管理机制。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流程的综合性配套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流程、商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商品溯源、质量管理、风险防范、信用保障等体系建设,牵头制定通关、税收、外汇等操作办法,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完善服务功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培育或引进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专业团队入驻市场,提高报关、物流、融资、保险等服务水平。要以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为抓手,通过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陶溪川电商直播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等平台,全面提升经贸开放能级。要优化现有产业链模式,引导“景漂”“洋景漂”参与建设新型国内外市场营销体系,推动建立“海外展销中心”,丰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贸易渠道。

  (四)强化服务保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配套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市场监管、质量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构建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支持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在试点范围积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省商务厅要支持景德镇市利用各类经贸活动平台举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介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推广,高水平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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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