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加强业务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国破产法论坛
东中法[2023]7号 2023-02-28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和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理人协会)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和管理人协会行业引领优势,建立市法院与市管理人协会业务交流和协作机制,通过常态化、多元化业务交流方式,协同解决破产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市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市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作为专门的联络机构,负责日常交流沟通、业务学习研讨等事宜。
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第三条 市法院与市管理人协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就特殊事项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必要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态势和管理人协会工作情况,交流探讨破产实务中的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和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向参会单位通报,共同推动议定事项有效落实。参会人员应当对所议事项以及在此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履行保密职责,不得违规对外披露或者不当利用。
三、建立学习研讨机制
第六条 双方各自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可以通过现场以及视频等方式邀请对方参加并预留相应参训名额。鼓励共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业论坛等活动,做到优质资源共享。
第七条 加强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鼓励双方单位人员围绕破产实务领域中的难点堵点、改革创新等问题共同研讨,力争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并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双方共同推进与外地法院、管理人协会,高校和相关行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四、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机制
第九条 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学习和解读,推动落实相关改革措施,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提升“办理产”指标水平。
第十条 双方共同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双方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短视频、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介加强破产领域法治宣传,优化“办理破产”法治软环境。
五、建立意见征询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 市法院通过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主动听取管理人协会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暨法官司法能力、职业道德等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市法院对于发现的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向市管理人协会反馈。
第十三条 双方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典型案例评选等过程中,视情邀请对方参与,主动听取对方意见建议。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双方共同推动法官和管理人提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利用效率,及时披露、共享、交流破产程序有关信息,提升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运用力度。
第十五条 市法院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作,规范法院内部涉破产企业案件信息查询途径,为管理人便捷高效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双方共同研究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各个流程和要素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通过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提升“办理破产”的能力和水平。
七、建立执业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搭建法官与管理人阳光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法官与管理人正当交往,打造亲清关系。
第十八条 市法院根据现有规定对管理人进行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对市管理人协会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与市管理人协会协同完成,评价结果通报市管理人协会。
第十九条 市法院发现管理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法处理并及时向市管理人协会通报情况。市管理人协会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破产审判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市法院。
八、其他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年2月28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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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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