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23]7号 2023-0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在部分城市先行先试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工作。其中,第一批8个、第二批18个,开封市被选定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全面有序整合社会数据资源,推动构建符合本市特点的房地产数据库系统,积极探索涉税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机制、新模式,全面完成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和上级文件精神,以建设数字化转型试点为契机,全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跨专业、跨领域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全面推行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对市场价格异常情况预警,系统构建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体系,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动态智能管理,为涉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提供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有效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争创第二批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排头兵。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平台。进一步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开封市发改、税务、住房、资源规划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建立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对接机制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平台。全面系统构筑涉税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算法模型工作新模式,在数字地冬上标注每一栋楼、每一套房的信息,建立每套权属登记信息、房屋空间位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成年代、建筑结构等,标注坐标,以科学的云计算技术,建立存量房“一房一价”数据库,实现存量房电子评税。
(二)推广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工作。全面系统构筑涉税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算法模型工作新模式,分批分期推广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工作,为未来房地产税征收、指导价格公布等做好技术准备。同时,通过房地产地理信息系统,为我市社会综合治理以及后疫情时代基层社区智能化管理提供优质平台。
(三)建立涉税房地产价格争议处理流程和价格认定机制。对价格争议事项,纳税人向开封市税务部门提交价格认定申请资料后,开封市税务部门与开封市发改部门之间通过价格认定平台系统实现业务“一窗受理、电子传输、内部流转”,整个办事过程纳税人无需来回奔波、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真正实现全过程“零支出、零跑动”,切实让群众享受到精准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政务服务。
(四)打造涉税房地产城市模型。通过整合辖区范围内房地产要素数据,利用“数字孪生”技术,以楼幢为单位对全市所有住宅小区,实现房屋信息空间展示,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教育医疗配套等信息,搭建起一个全方位、可视化、立体化的信息展示平台,有效解决了价格认定工作现场勘验耗时耗力的难题。同时,对不动产成交量、月均价格、业务办理进度、争议处理数量等业务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分析,定期生成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实现对房地产市场全流程、全区域、多维度动态监测。市场价格出现波动过大、争议数过多或税款缴纳异常等情况,平台将自动发出风险预警,并提供应对策略的建议,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动态智能管理,助推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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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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