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3]16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鲁科字[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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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3〕16号            2023-03-02

各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切实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制造业自立自强

  1.建立关键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面向制造业企业和省市确定的制造业年度重点项目,征集关键技术攻关需求,梳理建立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并定期发布征集技术解决方案,通过“揭榜比拼”方式推动产学研精准对接,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对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

  2.实施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聚焦11条标志性产业链和区域主导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和薄弱环节,每年组织实施100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30项以上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支持制造业产业链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3.实施科技赋能制造业示范工程。在氢能、核能、合成生物、新型显示等新兴制造业领域探索有组织科研,以“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方式,组织实施“氢进万家”“合成生物”“核动未来”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示范,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4.开展产业基础再造行动。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梳理我省有基础、有条件、有潜力的企业、技术和产品,汇编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

  5.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加快中科院济南科创城等重大载体建设,高质量建设崂山实验室。聚焦制造业创新需求,启动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优化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布局。发挥好高速列车、燃料电池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先进印染、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虚拟现实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引领支撑作用,积极争创新的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单元,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策源地。

  二、发展壮大高新区队伍,打造制造强省新高地

  6.加速高新区以升促建。推动日照、菏泽、聊城、滨州等省高新区加快升级,力争16市国家高新区全覆盖。将工业经济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争取2023年布局建设5家左右省高新区。指导推动高新区按发展需求调区扩区,增大工业经济承载能力。

  7.实施高新区“名片产业”培强工程。出台《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全省高新区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支持高新区以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为牵引,优化产业创新生态,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实现高新区名片产业和主导产业集群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

  8.健全完善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建立省级以上高新区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月通报季排名机制,推动高新区在全省工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对工业经济增长绩效突出的高新区,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建立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提升工业发展指标权重,建立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机制,推动各高新区实现提质升位、提档升级。

  三、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育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

  9.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多投多奖”研发投入补助机制,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千家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机制,2023年新培育100家左右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80家左右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3000项左右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0.培优创新创造主力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普惠性创新政策体系,推动科技型企业队伍群体量质齐升,力争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4万家。

  1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国有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推动国有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中试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国有企业建设科创基地,引领产业转型发展。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制造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12.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专业化中试基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等运营机制,推动成果转化与资本要素融合。开展产学研精准对接活动,鼓励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按照“企业+高校+院所”模式,打造创新联合体,提高成果转化成效。

  13.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机制。规范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报告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目录,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推动财政资金支持产出的科技成果入库。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需求企业精准对接。

  14.加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政策扶持。发挥政府采购导向作用,推荐首次投向市场、具有较大产业带动作用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首购首用、保险补偿等机制,推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首用首试。

  五、深化“四链”融合,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

  15.建立科技重大专项人才配套机制。围绕“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重大专项信息共享,在省级人才工程中,对“四链”融合重点领域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的人才团队实施配额制。优先支持有重大技术需求、人才需求的企业创建人才引领型企业。

  16.强化重点领域技术和人才的精准引进。举办“科技合作名校直通车”“中德科技创新合作大会”等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工商协会交流合作,吸引来鲁技术转移转化。完善“外专双百”和泰山系列人才等支持机制,推广“即来即报”快速引进机制,组织高层次人才大赛等活动,精准引进制造业创新所需的人才。

  17.加大优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输出。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平台载体作用,以园区、企业为主体,加大基础建设、特高压、轨道交通、激光装备等优势领域新技术、新模式及成套技术产品对外推广应用,培育拓展新市场。

  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18.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布局资金链,开展先进制造业投融资三年行动,强化银行信贷、基金投资、担保保险、上市培育、产融合作等协同效应。聚焦制造业企业需求,持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扩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试点范围,推动实施科技人才股权投资。

  19.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实施研发投入后补助、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实现科技政策快速兑现。探索建立创新惠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应享尽享”,激发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力。

  七、建强制度机制,保障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20.强化整体联动。建立科技、工信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对接、会商、落实工作闭环,压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21.强化政策支持。围绕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下好“先手棋”,打好“提前量”,持续优化相关支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加强创新政策、人才政策与制造业政策的协调配套,切实增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效能。

  22.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统筹运用各级宣传联络员等力量,强化重点企业“一对一”精准服务,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切实推动措施落地见效。

《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部门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2月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提出“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7项22条措施。

  一是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制造业自立自强。重点包括建立关键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实施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实施科技赋能制造业示范工程,开展产业基础再造行动,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等。

  二是发展壮大高新区队伍,打造制造强省新高地。重点包括推动高新区升级扩容,实施高新区“名片产业”培强工程,健全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

  三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育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重点包括引导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量质齐升。

  四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制造业发展新增长点。重点包括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政策扶持。

  五是深化“四链”融合,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重点包括建立科技重大专项人才配套机制,精准引进制造业重点领域技术和人才,加大制造业优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输出。

  六是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重点包括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

  七是建强保障机制,确保任务措施落地见效。重点突出强化协调配合、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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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