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辽政发〔2023〕4号 2023-03-0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辽宁自贸试验区第六批共31项改革创新经验做法。现就借鉴推广辽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借鉴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职能转变领域(6项)。科技创新型企业“靶向培育”新机制、“知识产权直通车”服务新机制、商标保护“云鉴定”新模式、工程质量检测智慧监管、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改革、海关“问题清零”长效机制。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5项)。保税卡口智能化、智能引导企业自控远程辅助新模式、海运拼箱涉危业务便捷通关模式、原产地证书“信用签”、跨境出口商品清单布控自动分拣。
(三)金融创新领域(5项)。新型离岸贸易管理服务体系、“三贷”中心精准定向金融服务、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便利化、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通道创新、银行风控数字化转型。
(四)税收制度改革领域(4项)。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税务服务数字化升级、出口退税智能诊断新模式、综保区一般纳税人登记备案“一窗办理”。
(五)国资国企改革及产业转型升级领域(6项)。国资国企“反向混改”模式、依托信用资本平台探索国企改革新路径、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区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改革、“链网协同”产融合作新模式、工业互联网助力园区数字化服务模式。
(六)扩大开放领域(5项)。国际航行船舶“绿色直通车”边检服务模式、自贸协定优惠税率分析服务系统、RCEP背景下税收事先裁定服务机制、国际艺术品保税展示新模式、进口汽车全过程监管数字化新模式。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要因地制宜,将借鉴推广相关改革创新经验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相关政策,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知悉政策内涵,引导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借鉴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向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做好借鉴推广工作的评估检查,适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附件: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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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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