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政发字[2022]13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9-28
文号:定政发字[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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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定政发字〔2022〕13号           2022-09-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高定州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高品质中等城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45号,结合定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标准引领

  (一)督导企业全面对标达标。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瞄准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世界国内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国家优秀企业的先进标准,找差距、补短板,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每年培育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1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到2025年,全市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增6项以上。动员企业参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评选,鼓励企业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的研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行标准化示范。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质量管理

  (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或国内一流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定期组织我市有一定基础的的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市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设立首席质量官。引导我市体品、汽配等产业集群重点培育企业全部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工程技术,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河北省质量标杆。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体品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家以上,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2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进行宣传表扬。每年开展“河北工匠”选树、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推动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等,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教育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开展重大突破。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形成一批重大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新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场景,推进单个项目列入省科技计划。(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

  (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争创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鼓励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支持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我市重点优势产业专利导航。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省财政50万元专项资金,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质量服务

  (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区域,公布检验检测能力、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检测时限、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要提升检验检测效能,优化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严格质量管控体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持续保障强制检定工作的进行,提升实施强制检定工作的能力,年度新建、提升改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项。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解决企业计量方面问题,并在520计量日期间举办免费开放实验室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3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推进定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建设,设立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3个,服务企业50家以上。深化“质量服务企业行”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2023年开始,每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强化品牌牵引

  (十五)塑造定州品牌形象。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制造业高端品牌和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打造5个市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争创1个省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个省级农业企业品牌和1个省级高端农产品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定州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依托产业链条,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服务团制度,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争创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将体品、汽配等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全部列入全国、省、市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市政府质量奖企业6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

  (十八)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重点监管。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执法打假。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工作协同

  (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定州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市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认真学习研究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22〕45号)文件要求,积极帮助我市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强化督导检查,坚持定期调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组织部、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解读

  一、出台背景

  此措施,是为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河北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而提出的。对于我市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市产品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主要内容

  1、强化标准引领。一是督导企业全面对标达标。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每年评价发布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30个以上,按每个项目3万元给予企业资金支持。二是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到2025年,全省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增1000项以上。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持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推行标准化示范。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

  2、强化质量管理。一是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每年定期组织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省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二是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到2023年底,推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设立首席质量官。引导我省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全部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三是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0家。四是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每年开展“河北工匠”选树、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推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等,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

  3、强化科技赋能。一是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1000万的资金支持。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在河北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形成一批重大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新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省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快工业设计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再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设计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核定支出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我省主导产业全覆盖。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1亿元专项资金,转化专利3.5万件以上。

  4、强化质量服务。一是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争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和更多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获批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到2025年,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达到16家。二是加强计量服务支撑。到2025年,建设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6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推进高端质量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2000家以上。四是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建设,每个设区的市设立平台和窗口的县(市、区)3个以上、服务企业50家以上。

  5、强化品牌牵引。一是塑造河北品牌形象。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打造150个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20个农业企业品牌、100个高端农产品品牌。二是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中央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依托产业链条,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服务团制度,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三是培树质量标杆企业。将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全部纳入争创中国质量奖培育名单。将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省、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政府质量奖企业120家以上。

  6、强化监管执法。一是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二是加强重点监管。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三是严格执法打假。强化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7、强化工作协同。一是推进部门协同。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省、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二是健全激励政策。要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省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省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三是强化考核问效。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四是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三、出台意义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出台,从强化标准引领、强化质量管理、强化科技赋能、强化质量服务、强化品牌牵引、强化监管执法、强化工作协同七个方面,对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提出了24项措施,其中涉及奖励措施9项,涉及质量提升任务15项。此文件的发布,为我市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指明了道路,明确了方式方法。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为企业设置奖励措施,明确任务目标。我市各单位、各企业,应深入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奖励措施,积极完成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提升任务,争取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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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