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政发字[2022]13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9-28
文号:定政发字[202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54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定政发字〔2022〕13号           2022-09-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高定州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高品质中等城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45号,结合定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标准引领

  (一)督导企业全面对标达标。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瞄准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世界国内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国家优秀企业的先进标准,找差距、补短板,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每年培育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1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到2025年,全市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增6项以上。动员企业参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评选,鼓励企业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的研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行标准化示范。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质量管理

  (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或国内一流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定期组织我市有一定基础的的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市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设立首席质量官。引导我市体品、汽配等产业集群重点培育企业全部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工程技术,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河北省质量标杆。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体品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家以上,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2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进行宣传表扬。每年开展“河北工匠”选树、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推动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等,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教育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开展重大突破。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形成一批重大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新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场景,推进单个项目列入省科技计划。(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

  (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争创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鼓励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支持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我市重点优势产业专利导航。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省财政50万元专项资金,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质量服务

  (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区域,公布检验检测能力、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检测时限、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要提升检验检测效能,优化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严格质量管控体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持续保障强制检定工作的进行,提升实施强制检定工作的能力,年度新建、提升改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项。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解决企业计量方面问题,并在520计量日期间举办免费开放实验室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3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推进定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建设,设立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3个,服务企业50家以上。深化“质量服务企业行”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2023年开始,每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强化品牌牵引

  (十五)塑造定州品牌形象。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制造业高端品牌和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打造5个市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争创1个省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个省级农业企业品牌和1个省级高端农产品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定州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依托产业链条,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服务团制度,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争创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将体品、汽配等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全部列入全国、省、市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市政府质量奖企业6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

  (十八)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重点监管。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执法打假。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工作协同

  (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定州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市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认真学习研究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22〕45号)文件要求,积极帮助我市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强化督导检查,坚持定期调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组织部、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解读

  一、出台背景

  此措施,是为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河北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而提出的。对于我市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市产品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主要内容

  1、强化标准引领。一是督导企业全面对标达标。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每年评价发布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30个以上,按每个项目3万元给予企业资金支持。二是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到2025年,全省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增1000项以上。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持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推行标准化示范。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

  2、强化质量管理。一是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每年定期组织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省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二是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到2023年底,推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设立首席质量官。引导我省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全部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三是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0家。四是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每年开展“河北工匠”选树、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推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等,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

  3、强化科技赋能。一是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1000万的资金支持。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在河北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形成一批重大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新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省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快工业设计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再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设计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核定支出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我省主导产业全覆盖。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1亿元专项资金,转化专利3.5万件以上。

  4、强化质量服务。一是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争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和更多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获批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到2025年,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达到16家。二是加强计量服务支撑。到2025年,建设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6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推进高端质量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2000家以上。四是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建设,每个设区的市设立平台和窗口的县(市、区)3个以上、服务企业50家以上。

  5、强化品牌牵引。一是塑造河北品牌形象。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打造150个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20个农业企业品牌、100个高端农产品品牌。二是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中央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依托产业链条,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服务团制度,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三是培树质量标杆企业。将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全部纳入争创中国质量奖培育名单。将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省、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政府质量奖企业120家以上。

  6、强化监管执法。一是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二是加强重点监管。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三是严格执法打假。强化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7、强化工作协同。一是推进部门协同。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省、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二是健全激励政策。要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省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省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三是强化考核问效。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四是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三、出台意义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出台,从强化标准引领、强化质量管理、强化科技赋能、强化质量服务、强化品牌牵引、强化监管执法、强化工作协同七个方面,对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提出了24项措施,其中涉及奖励措施9项,涉及质量提升任务15项。此文件的发布,为我市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指明了道路,明确了方式方法。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为企业设置奖励措施,明确任务目标。我市各单位、各企业,应深入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奖励措施,积极完成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提升任务,争取奖励资金。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