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28
文号: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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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2022-12-28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加快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18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59号)文件要求,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600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积极落实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加快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社会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社会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按照省规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低于在职职工1.5%的比例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起,国有企业每年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采取“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等形式,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引入优质就业项目和资源,开发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探索新形势下“产业助残”新模式,推动助残项目落地落实,带动更多残疾人实现新业态就业。通过帮助残疾人参与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就业形态,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商、网络直播等平台实现就业创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灵活就业。社区超市、便利店等新增岗位优先面向残疾人,带动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加强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有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促进形成“残疾人农民个体““公司+残疾人农户”“公司+集体+残疾人农户”和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国家助残就业项目、打造残疾人民宿旅游、文创基地和就业品牌,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发挥残疾人产品销售平台作用,畅通残疾人手工、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实现残疾人就业增收。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要积极与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公司联系,推荐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市残联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县(市、区)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落实《承德市残联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到2024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辅助性就业机构,并制定落实持续性支持政策。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对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积极对接中央、省定点帮扶单位,推动帮扶项目向残疾人就业倾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联系,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盲人按摩培训,支持盲人参加保健、医疗按摩培训。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锁药店门诊部、企业医疗场所等就业。支持盲人参加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定规定,鼓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锁药店门诊部、企业医疗场所等就业执业。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定规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加快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建设,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市残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各县(市、区)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并给予适当支持,“十四五”期间完成规范化建设。依托重要时间节点,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落实《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根据其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效果等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机构等,建立一批高水平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残联、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政策保障。积极落实《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2022—2025年)》《河北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承德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残疾人就业扶持相关政策,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资金保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承德市发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及《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信息支持。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县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承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包括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公示和证书管理、培训评估、线上培训资源等信息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宣传动员。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按年度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方案实施期间,各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23年对方案落实情况和效果组织一次评估,2024年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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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