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28
文号: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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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2022-12-28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加快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18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59号)文件要求,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600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积极落实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加快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社会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社会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按照省规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低于在职职工1.5%的比例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起,国有企业每年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采取“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等形式,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引入优质就业项目和资源,开发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探索新形势下“产业助残”新模式,推动助残项目落地落实,带动更多残疾人实现新业态就业。通过帮助残疾人参与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就业形态,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商、网络直播等平台实现就业创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灵活就业。社区超市、便利店等新增岗位优先面向残疾人,带动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加强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有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促进形成“残疾人农民个体““公司+残疾人农户”“公司+集体+残疾人农户”和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国家助残就业项目、打造残疾人民宿旅游、文创基地和就业品牌,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发挥残疾人产品销售平台作用,畅通残疾人手工、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实现残疾人就业增收。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要积极与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公司联系,推荐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市残联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县(市、区)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落实《承德市残联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到2024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辅助性就业机构,并制定落实持续性支持政策。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对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积极对接中央、省定点帮扶单位,推动帮扶项目向残疾人就业倾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联系,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盲人按摩培训,支持盲人参加保健、医疗按摩培训。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锁药店门诊部、企业医疗场所等就业。支持盲人参加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定规定,鼓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锁药店门诊部、企业医疗场所等就业执业。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定规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加快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建设,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市残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各县(市、区)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并给予适当支持,“十四五”期间完成规范化建设。依托重要时间节点,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落实《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根据其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效果等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机构等,建立一批高水平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残联、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政策保障。积极落实《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2022—2025年)》《河北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承德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残疾人就业扶持相关政策,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资金保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承德市发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及《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信息支持。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县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承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包括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公示和证书管理、培训评估、线上培训资源等信息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宣传动员。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按年度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方案实施期间,各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23年对方案落实情况和效果组织一次评估,2024年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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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