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办字[2023]1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05
文号:承市政办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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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承市政办字〔2023〕1号              2023-01-05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对改善民生、扩大就业、促进消费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决策部署,解决家政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实现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为方向,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创新服务业态模式为抓手,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完善公共服务为保障,加快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家政服务业有效供给明显增强,行业发展更加规范,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打造一批知名家政品牌。全市规模化家政服务企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达到5-10家;家政从业人员由2万人增加到4万人,其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由1.5万人增加到3万人。

  二、壮大市场主体,提高从业人员组织化程度

  (三)促进员工制企业发展。适应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要求,着力推动家政企业规模化、家政服务产业化、服务人员组织化,使规模化家政企业成为家政服务供给的主要渠道。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快发展,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等政策。遴选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支持其开展“承诺制”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培育示范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一批家政服务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支持我市优秀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参评省级试点。实施养老服务提质增能工程,改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条件,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从2023年起,组织企业每年参加评选养老服务明星企业(机构)、母婴服务明星企业(机构),树立行业标杆,强化正向激励。

  (五)推动家政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与社区公共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在已建成住宅小区采取社区配给等方式设立家政服务站点,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层级化、个性化家政服务需求。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到2025年底,我市家政服务与社区公共服务融合实现全覆盖。

  三、完善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六)严格落实家政服务标准。坚持标准引领,大力宣传贯彻养老服务、母婴护理、家政保洁、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家政服务机构诚信评价规范、母婴和养老职业培训规范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家政服务企业落实家政服务标准。探索完善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家政服务标准,推动家政服务产品化和服务产品标准化。

  (七)推广家政服务标准化合同。推广使用商务部制定的《家政服务合同》,引导家政企业与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签订家政服务合同,规范各方权利义务,详细列明服务项目、服务能力和水平、收费标准、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各方均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与家政服务相关的资质、身份、健康状况、技能水平、工作履历等证明材料。强化家政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权益保护,完善家政服务纠纷调解和法律援助机制。

  (八)健全体检服务体系。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出具时间。

  (九)探索持证上门制度。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管理办法,推动家政服务企业持证派单,从业人员亮证入门。建立统一家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和大数据技术,归集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健康状况、职业经历等从业信息,对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提供查询方式,实现对上门服务员可查询、可追溯、可评价等功能。

  四、强化技能培训,有效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十)发挥职业院校教育主力军作用。全市在每年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中,对增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院校给以重点支持,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中高端家政服务教育,满足日益增长的中高端家政服务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开展家政、养老、育幼等社会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指导试点院校落实好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技能培训标准及大纲。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把家政服务行业列入急需紧缺工种目录,支持技工类学校设立家政类服务专业,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深化教学改革,分等级开发具有承德特色的培训规范和考核规范,全面推广理论教学与实操培训的一体化培训模式和“典型任务培训法”。创新培训方式,组织开发线上免费家政服务职业(工种)精品课,采取弹性学时和累积学时,提升培训便捷性和可及度。全面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劵。到2025年全市开展各类家政服务培训人数大幅增加。

  (十二)推进家政培训基地升级。加强家政高技能人才培训,积极争取省级政策资金支持,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瞄准京津家政服务细分市场需求,加大培养职业化高端服务人员力度。到2025年底前,力争建成我市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基地。

  (十三)引导校企产教融合。深化家政服务产教融合,提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鼓励县(市、区)以较低成本向家政服务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引导企业与学校签订委托合同,实施订单式教育,为企业培育实用型家政人才,通过满足高端市场需求,促进毕业生就业。加强我市与京津冀家政服务企业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培训证书互认。到2025年底,至少培育1家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企业。

  (十四)组织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坚持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家政服务与家政培训相结合、家政技能与家政文化相结合,设置养老照护、母婴指导、婴幼儿护理、助残照护、家居服务等技能竞赛项目,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作用,推动家政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家政行业痛点难点的解决,促进全行业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诚信建设,推进企业品牌化发展

  (十五)加快建立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推动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系统进行登记,强化信用信息运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监管责任,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清理规范家政服务培训市场,严厉打击培训和资质造假行为。

  (十六)探索建立星级评定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服务质量监测和信用综合评价,公开“守信名单”“失信名单”,建立星级评定制度。依据服务质量、业务管理、综合实力等,将家政服务机构评定5个星级;依据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等,将家政从业人员评定为5个星级,家政服务企业可根据家政服务人员的不同星级给出对应的薪酬指导价格。

  (十七)打造“热河嫂”“邦诚士”“陈宏护理”等系列家政服务品牌。大力发展巾帼家政,叫响“热河嫂”品牌。精细打造“邦诚士”、“陈宏护理”等其他家政服务品牌,推动家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服务质量、品牌形象、竞争力影响力明显提升。到2025年,在全市建立巾帼家政基地6个,培树“热河嫂”系列先进典型200人以上。

  (十八)实施“领跑者”行动。学习省内外先进地区经验,在家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品牌打造、技能培训、员工制企业培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型政策。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争列全国“领跑者”行动示范企业。

  六、强化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对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等列入全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提高10%;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主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或团体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二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家政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比例加计抵减;对提供社区家政服务使用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对提供社区家政服务建设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家政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家政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依规申请减免。

  (二十一)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加强社保补贴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各地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

  (二十二)优化金融支持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家政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推行家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家政服务“信易贷”,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十三)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家政服务业的保险服务产品。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

  (二十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给予减免租赁费用。员工制企业职工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租赁补贴。

  七、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

  (二十五)强化统筹协调。由市商务局牵头做好目标任务分解、督导检查和监测评估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分工和要求,每季度向市商务局报送家政服务业业务统计数据。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将家政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十六)强化分工履责。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合力推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市卫健委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市妇联负责女性家政服务人员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家政服务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家政服务员培训输出基地建设;市住建局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家政服务业与物业服务业融合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统筹管理家政服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指导家政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十七)强化督导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细化工作方案,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对口督导市直各相关部门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确保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规范和标准落地落实。

  (二十八)强化正向激励。营造尊重家政服务、认同家政职业、关爱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家政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普及家政服务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明星企业和典型人物。加大优秀家政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表彰激励力度,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青年集体参与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附件: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表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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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