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税函[202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0
文号:黑税函[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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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黑税函〔2023〕22号             2023-03-10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要求,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现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

  一、诉求响应提质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1.持续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进一步优化涉税调解服务。

  2.积极宣传推广“枫桥经验”好做法、好举措,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良好示范效应,深化“枫桥精神”时代内涵,切实发挥调节作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3.扩大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服务队伍,深入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

  (二)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4.按月整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接收的纳税服务投诉相关信息,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5.按季召开纳税服务投诉分析联席会议,针对投诉典型案例开展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加强对纳税人缴费人的行为感知,不断拓展优化政策推送渠道,调查研究纳税人缴费人学习偏好,完善政策推送内容,降低学习成本。

  6.实时监测和提取税务总局下发的税费优惠政策数据信息,推送到电子税务局端,第一时间让纳税人缴费人知晓。

  7.在电子税务局、“面对面”基础上,新增征纳互动平台推送渠道。

  8.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定期查阅推送信息,深入分析各渠道推送数据,优化完善精准推送服务。

  9.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优化政策推送内容,持续用问答、图表、案例替代政策文件,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学习兴趣。

  (四)按照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的工作部署,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

  10.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11.加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功能维护,实现提示提醒信息的推送。

  (五)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12.在税务总局推出相关办税功能后,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13.相关办税功能推出后,邀请纳税人体验,做好体验评估。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反馈的运维问题,加强分析总结,深化结果应用。

  二、政策落实提效

  (六)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时更新省税务局网站税收政策法规库,优化法规库查询方式,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14.做好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更新维护。

  15.优化法规库查询方式,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可以以文件标题、关键字、发文文号、发文日期等信息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七)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

  16.持续加大税收宣传产品融合推广力度,强化平台政策解读内容保障。

  17.提速新出台和热点税费政策宣传产品制作周期,强化税收宣传时效性。

  18.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精准推送管理,提高政策推送精准度。

  19.运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触控屏等载体,不断加强税费政策宣传。

  20.通过地铁、机场、商场等人员流量较大的区域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知晓度。

  (八)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制作新媒体解读产品,以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推送。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依托微信、微博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全省税务矩阵形成联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

  21.紧盯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围绕新出台和关注度高的政策,制作发布解读产品,促进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操作。

  22.进一步丰富宣传解读形式,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更加贴近市场主体阅读习惯的新媒体解读产品。

  23.充分发挥全省税务矩阵作用,依托微信、微博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

  (九)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

  24.借助微信群、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积极主动宣传最新税收政策。

  25.充分利用我省“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

  26.在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手册中丰富行业税收政策,助力企业达产增效。

  (十)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27.结合省文明办的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安排,在全省税务系统范围内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参与到志愿服务工作中来。

  28.指导常态化开展好青年税务干部志愿服务工作。

  三、精细服务提档

  (十一)推动东北地区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东北地区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29.定期收集《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程序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政策解答和指导工作。

  30.对政策适用过程中的特殊情形予以统一规范。

  31.做好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程序的升级工作。

  (十二)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对标营商环境试点城市最优水平,复制推广创新涉税改革举措,广泛提升宣传效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以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32.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各项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推动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33.常态化开展跟踪问效,确保如期完成复制推广任务。

  34.广泛开展宣传,通过成果展示真实反映税费便利化改革成效,扩大复制推广工作的积极效应和影响力。

  (十三)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35.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征纳互动平台按期上线。

  36.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辅导,稳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远程办税比率,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和使用调配,确保线上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平稳运行。

  37.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鼓励基层创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

  38.在各市(地)成立征纳互动服务工作组,为本地征纳互动服务上线、推广及上线后运营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十四)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

  39.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精准收集涉税业务需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行为,分析确定涉税政策标签,主动智能匹配适用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精准推送。

  40.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第一时间做好受理、转办、处理、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复”,以诉求响应的加速度和纾困解难的精准度提升小微企业满意度。

  41.通过深入推进“银税互动”“牵线补链”等活动,充分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切实为面临困难的中小企业解决信用融资、复工复产等突出问题。

  (十五)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深化“银税互动”,加强与银保监等部门的数据合作,强化政策协调,走访签约银行问需问计,多方合作,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2.协调银保监部门,探索数据直连可行性,深化数据共享合作。

  43.组织开展税务部门走访签约银行活动月,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联动,广泛征集银行意见建议,共同开展宣传推广合作。

  44.加强与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协调,共同推动银行推出金融信贷产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四、智能办税提速

  (十六)依托黑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推行人社、医保经办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45.加强税务与人社、医保经办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交互场景。

  46.加强部门协同,整合各部门网上业务办理功能,通过门户集成方式,实现部门间线上互联、经办业务与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47.根据缴费人反馈情况及时优化升级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及时解答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十七)按照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的工作部署,做好落实和应用,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

  48.在税务总局推出相关功能后,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49.及时解决反馈的运维问题,加以分析总结,推动管理系统不断优化。

  (十八)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50.全面统计适用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的纳税人清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精准宣传辅导,扩大推广成果。

  51.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时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确保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52.进一步强化内部培训,制发并动态更新操作手册,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具体系统操作。

  53.不断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及时开展业务联合测试。

  五、精简流程提级

  (十九)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

  54.深入基层税务部门,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55.与相关部门会商,探索推进“一键零申报”。

  56.在相关系统功能上线前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十)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

  57.深入银行、保险、烟草等行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58.与相关部门会商,探索简化申报流程。

  59.加强简化后申报流程宣传辅导,提升纳税人使用体验。

  (二十一)按照税务总局试点工作安排,应用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

  60.在省局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公示标准化、规范化的缴费指引。

  61.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按照指引规定开展缴费服务。

  (二十二)按照税务总局试点工作安排,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

  6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配合准备。

  63.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行过程中,加强宣传辅导,提高政策知晓度、关注度。积极听取意见建议,做好需求分析应用,进一步优化办理体验。

  (二十三)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64.开展系统功能政策宣传,确保缴费人知晓相关政策。

  65.加强对缴费人的“面对面”辅导,确保汇算清缴单位能够及时应用系统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六、规范执法提升

  (二十四)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66.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梳理我省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

  67.研究制定省税务局实施方案,明确推行工作内容方法和实施计划,分阶段推进,切实推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工作落实。

  68.加强跟踪调研,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评估推行效果,掌握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69.开展执法督导,明确督导重点,强化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的运用。

  (二十五)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70.每月按时进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公布与撤出,对失信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积极配合协助其信用修复撤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71.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将失信惩戒名单在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72.将失信惩戒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73.引导失信纳税人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全省“工作落实年”活动,采取务实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围绕“定清单、抓宣讲、听声音、督落实”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春风行动”迅速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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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