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税函[202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0
文号:黑税函[2023]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39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黑税函〔2023〕22号             2023-03-10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要求,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现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

  一、诉求响应提质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1.持续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进一步优化涉税调解服务。

  2.积极宣传推广“枫桥经验”好做法、好举措,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良好示范效应,深化“枫桥精神”时代内涵,切实发挥调节作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3.扩大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服务队伍,深入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

  (二)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4.按月整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接收的纳税服务投诉相关信息,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5.按季召开纳税服务投诉分析联席会议,针对投诉典型案例开展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加强对纳税人缴费人的行为感知,不断拓展优化政策推送渠道,调查研究纳税人缴费人学习偏好,完善政策推送内容,降低学习成本。

  6.实时监测和提取税务总局下发的税费优惠政策数据信息,推送到电子税务局端,第一时间让纳税人缴费人知晓。

  7.在电子税务局、“面对面”基础上,新增征纳互动平台推送渠道。

  8.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定期查阅推送信息,深入分析各渠道推送数据,优化完善精准推送服务。

  9.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优化政策推送内容,持续用问答、图表、案例替代政策文件,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学习兴趣。

  (四)按照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的工作部署,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

  10.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11.加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功能维护,实现提示提醒信息的推送。

  (五)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12.在税务总局推出相关办税功能后,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13.相关办税功能推出后,邀请纳税人体验,做好体验评估。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反馈的运维问题,加强分析总结,深化结果应用。

  二、政策落实提效

  (六)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时更新省税务局网站税收政策法规库,优化法规库查询方式,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14.做好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更新维护。

  15.优化法规库查询方式,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可以以文件标题、关键字、发文文号、发文日期等信息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七)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

  16.持续加大税收宣传产品融合推广力度,强化平台政策解读内容保障。

  17.提速新出台和热点税费政策宣传产品制作周期,强化税收宣传时效性。

  18.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精准推送管理,提高政策推送精准度。

  19.运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触控屏等载体,不断加强税费政策宣传。

  20.通过地铁、机场、商场等人员流量较大的区域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知晓度。

  (八)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制作新媒体解读产品,以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推送。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依托微信、微博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全省税务矩阵形成联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

  21.紧盯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围绕新出台和关注度高的政策,制作发布解读产品,促进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操作。

  22.进一步丰富宣传解读形式,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更加贴近市场主体阅读习惯的新媒体解读产品。

  23.充分发挥全省税务矩阵作用,依托微信、微博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

  (九)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

  24.借助微信群、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积极主动宣传最新税收政策。

  25.充分利用我省“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

  26.在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手册中丰富行业税收政策,助力企业达产增效。

  (十)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27.结合省文明办的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安排,在全省税务系统范围内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参与到志愿服务工作中来。

  28.指导常态化开展好青年税务干部志愿服务工作。

  三、精细服务提档

  (十一)推动东北地区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东北地区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29.定期收集《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程序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政策解答和指导工作。

  30.对政策适用过程中的特殊情形予以统一规范。

  31.做好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程序的升级工作。

  (十二)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对标营商环境试点城市最优水平,复制推广创新涉税改革举措,广泛提升宣传效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以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32.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各项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推动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33.常态化开展跟踪问效,确保如期完成复制推广任务。

  34.广泛开展宣传,通过成果展示真实反映税费便利化改革成效,扩大复制推广工作的积极效应和影响力。

  (十三)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35.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征纳互动平台按期上线。

  36.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辅导,稳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远程办税比率,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和使用调配,确保线上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平稳运行。

  37.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鼓励基层创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

  38.在各市(地)成立征纳互动服务工作组,为本地征纳互动服务上线、推广及上线后运营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十四)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

  39.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精准收集涉税业务需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行为,分析确定涉税政策标签,主动智能匹配适用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精准推送。

  40.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第一时间做好受理、转办、处理、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复”,以诉求响应的加速度和纾困解难的精准度提升小微企业满意度。

  41.通过深入推进“银税互动”“牵线补链”等活动,充分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切实为面临困难的中小企业解决信用融资、复工复产等突出问题。

  (十五)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深化“银税互动”,加强与银保监等部门的数据合作,强化政策协调,走访签约银行问需问计,多方合作,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2.协调银保监部门,探索数据直连可行性,深化数据共享合作。

  43.组织开展税务部门走访签约银行活动月,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联动,广泛征集银行意见建议,共同开展宣传推广合作。

  44.加强与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协调,共同推动银行推出金融信贷产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四、智能办税提速

  (十六)依托黑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推行人社、医保经办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45.加强税务与人社、医保经办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交互场景。

  46.加强部门协同,整合各部门网上业务办理功能,通过门户集成方式,实现部门间线上互联、经办业务与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47.根据缴费人反馈情况及时优化升级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及时解答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十七)按照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的工作部署,做好落实和应用,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

  48.在税务总局推出相关功能后,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49.及时解决反馈的运维问题,加以分析总结,推动管理系统不断优化。

  (十八)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50.全面统计适用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的纳税人清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精准宣传辅导,扩大推广成果。

  51.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时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确保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52.进一步强化内部培训,制发并动态更新操作手册,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具体系统操作。

  53.不断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及时开展业务联合测试。

  五、精简流程提级

  (十九)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

  54.深入基层税务部门,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55.与相关部门会商,探索推进“一键零申报”。

  56.在相关系统功能上线前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十)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

  57.深入银行、保险、烟草等行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58.与相关部门会商,探索简化申报流程。

  59.加强简化后申报流程宣传辅导,提升纳税人使用体验。

  (二十一)按照税务总局试点工作安排,应用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

  60.在省局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公示标准化、规范化的缴费指引。

  61.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按照指引规定开展缴费服务。

  (二十二)按照税务总局试点工作安排,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

  6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配合准备。

  63.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行过程中,加强宣传辅导,提高政策知晓度、关注度。积极听取意见建议,做好需求分析应用,进一步优化办理体验。

  (二十三)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64.开展系统功能政策宣传,确保缴费人知晓相关政策。

  65.加强对缴费人的“面对面”辅导,确保汇算清缴单位能够及时应用系统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六、规范执法提升

  (二十四)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66.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梳理我省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

  67.研究制定省税务局实施方案,明确推行工作内容方法和实施计划,分阶段推进,切实推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工作落实。

  68.加强跟踪调研,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评估推行效果,掌握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69.开展执法督导,明确督导重点,强化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的运用。

  (二十五)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70.每月按时进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公布与撤出,对失信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积极配合协助其信用修复撤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71.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将失信惩戒名单在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72.将失信惩戒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73.引导失信纳税人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全省“工作落实年”活动,采取务实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围绕“定清单、抓宣讲、听声音、督落实”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春风行动”迅速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0日


推荐阅读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的重点解读(针对用工单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具体情形。包括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且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因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情况。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下,若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 “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中小企业应避免通过不合理手段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与规范

  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提:若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无拘束力。中小企业不能随意对所有员工一概约定竞业限制,而应精准识别接触保密事项的人员。

  竞业限制范围等的合理性:当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时,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企业需审视现有竞业限制条款,确保其合理性,避免因过度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导致条款部分无效。

  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中小企业可合理运用在职竞业限制条款,保护自身商业利益。

  三、特殊待遇与服务期相关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如为劳动者办理户口等)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小企业在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时,应明确相关条款,以便在劳动者违约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界定

  用人单位免责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但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比如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等情况。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中小企业应注意留存劳动者不配合订立合同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支付责任。

  二倍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转包、分包、挂靠及混同用工的责任认定

  承包人、被挂靠人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中小企业若存在此类业务转包、分包或被挂靠情形,需谨慎审查合作方资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确认:在关联单位混同用工情况下,若劳动者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涉及混同用工的中小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劳动者返还。中小企业务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因劳动者的意愿或双方约定而免除该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后果。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