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2]8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11
文号:内政办发[2022]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1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87号             2022-12-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管理

  (一)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出让底价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二、依法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先取得土地后办理营业执照或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公开、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依法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鼓励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必须在项目工地固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建设项目工地信息公示牌》、该房地产项目取得的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还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四)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进行建设,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小区内绿化、道路、车位(车库)、安防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五)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禁止违规预售商品房。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凡未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均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审批并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是否全装修商品住房以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六)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监管的预售资金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项购房款项。要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规范监管账户的设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优化监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管理,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加快审核拨付,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七)明确单套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单套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

  (八)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落实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逐步构建以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为基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体系,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效能,逐步推行“互联网+网签”,提高网签数据使用效能,强化信息共享,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逐步做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现住权和产权同步。

  (九)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依法加强新建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监管,严禁前期物业服务指定、物业费随意定价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项目承接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备案,做好项目及资料交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资料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下查一级,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有无因批条子、打招呼、走关系,致使房地产开发用地规避“招拍挂”、假“招拍挂”、超容积率,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为要件不齐或有权属问题的房地产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重点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发包、压缩合理工期和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开发、违规预售、逃避网签、挪用监管资金、捂盘惜售、捆绑收费、虚假宣传、订立阴阳合同、不进行从业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动查处、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