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函[2023]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皖税函[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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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皖税函〔2023〕28号         2023-03-0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要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新需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新形势,推出我省第二批便民措施7类27条,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行动内容

  (一)诉求响应提质

  1.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税费争议调解室、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作用,畅通纳税人诉求表达,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2.按季开展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分析,适时召开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分析改进联席会议,分析存在不足,制定改进措施,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试点建立税费服务响应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着力实现涉税费诉求“一口受理、闭环管理、持续改进”。

  3.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纳税人行为分析,实现数据找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风险提醒、应享未享提醒等消息,提高政策宣传辅导的针对性、及时性。

  4.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数据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对重点纳税人实行“点对点”精准汇算提醒。在年度汇算后期,对仍未进行退补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

  5.收集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使用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加强问题管理和跟踪回访,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

  6.配合税务总局完善税务网站政策法规库,及时在省税务局网站进行链接。

  7.依托税务网站、征纳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开展税费政策、操作指引的宣传解读、精准推送,提高税收宣传的时效性、精准性。

  8.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制作长图、短视频、图文等宣传产品,依托税务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外宣传解读;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

  9.通过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平台,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及时跟踪上市公司资本市场重大事项,梳理、推送涉及的税费政策,提示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10.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和“青年突击解难题”活动,积极参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开展的青年主题创建活动,引导广大税务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攻坚短板弱项,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

  11.推动长三角区域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落实落地。对稽查案件涉及的处罚事项,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合法合理裁量。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12.全面落实税务总局统推的营商环境创新举措,结合安徽实际,制定落实全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40条措施,并滚动推出新的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3.在合肥市试点“云”上办税服务厅,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整合服务资源,升级征纳互动,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14.联合工商联、商协会,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企业提供宣传辅导、答疑解惑、纾困解难等服务,营造中小企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15.根据税务总局部署,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共享范围,安全高效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四)智能办税提速

  16.加强与人社、医保部门沟通协作,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17.加强与税务总局项目组沟通,及时反馈我省自然人税务管理系统税务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宣传辅导,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

  18.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便捷跨省缴税操作;通过大数据筛选有跨省异地电子缴税需求的纳税人,精准开展辅导宣传,进一步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成果。

  (五)精简流程提级

  19.优化调整我省印花税征期,并向社会公告。升级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操作,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

  20.优化印花税税源采集表验证规则,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实现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合并申报。

  21.根据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推广,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

  22.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

  23.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做好系统升级、参数配置、组织测试、上线应用等工作,确保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及时升级,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

  24.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提升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推进稽查罚款延(分)期缴纳,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稽查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探索采取提醒或约谈方式,引导制定清欠计划,督促及时缴纳欠税;对能够按承诺时间缴纳欠税的,可暂不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监控跨境关联交易利润水平,提示纳税人存在的避税风险。在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环节,向企业送达《税收风险提醒函》《税收风险自查指引》,帮助企业主动发现和应对税收风险。

  25.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并进行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户辅导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引导开展信用修复。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开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七)服务质效提高

  26.推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预填申报,纳税人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时,电子税务局自动预填相关税源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纳税申报。

  27.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5000元以下小额退税受理即办。

  二、工作要求

  (一)压茬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安排专人跟踪管理行动推进,确保行动任务推出一批,落实一批,见效一批,让“春风举措”尽早惠及广大纳税人,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拉高标杆,树立品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学习借鉴其他地方、其他部门的先进做法,主动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解放思想,创新方法,动态推出深入民心、广受欢迎的优质便民举措,打造“春风四季”不断档服务品牌。

  (三)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税务总局“三个讲”要求,依托主流媒体话春风,力求有声音、有图像、有文字,全面讲故事、讲感受、讲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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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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