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函[2023]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皖税函[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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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皖税函〔2023〕28号         2023-03-0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要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新需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新形势,推出我省第二批便民措施7类27条,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行动内容

  (一)诉求响应提质

  1.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税费争议调解室、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作用,畅通纳税人诉求表达,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2.按季开展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分析,适时召开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分析改进联席会议,分析存在不足,制定改进措施,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试点建立税费服务响应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着力实现涉税费诉求“一口受理、闭环管理、持续改进”。

  3.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纳税人行为分析,实现数据找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风险提醒、应享未享提醒等消息,提高政策宣传辅导的针对性、及时性。

  4.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数据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对重点纳税人实行“点对点”精准汇算提醒。在年度汇算后期,对仍未进行退补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

  5.收集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使用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加强问题管理和跟踪回访,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

  6.配合税务总局完善税务网站政策法规库,及时在省税务局网站进行链接。

  7.依托税务网站、征纳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开展税费政策、操作指引的宣传解读、精准推送,提高税收宣传的时效性、精准性。

  8.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制作长图、短视频、图文等宣传产品,依托税务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外宣传解读;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

  9.通过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平台,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及时跟踪上市公司资本市场重大事项,梳理、推送涉及的税费政策,提示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10.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和“青年突击解难题”活动,积极参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开展的青年主题创建活动,引导广大税务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攻坚短板弱项,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

  11.推动长三角区域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落实落地。对稽查案件涉及的处罚事项,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合法合理裁量。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12.全面落实税务总局统推的营商环境创新举措,结合安徽实际,制定落实全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40条措施,并滚动推出新的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3.在合肥市试点“云”上办税服务厅,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整合服务资源,升级征纳互动,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14.联合工商联、商协会,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企业提供宣传辅导、答疑解惑、纾困解难等服务,营造中小企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15.根据税务总局部署,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共享范围,安全高效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四)智能办税提速

  16.加强与人社、医保部门沟通协作,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17.加强与税务总局项目组沟通,及时反馈我省自然人税务管理系统税务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宣传辅导,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

  18.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便捷跨省缴税操作;通过大数据筛选有跨省异地电子缴税需求的纳税人,精准开展辅导宣传,进一步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成果。

  (五)精简流程提级

  19.优化调整我省印花税征期,并向社会公告。升级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操作,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

  20.优化印花税税源采集表验证规则,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实现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合并申报。

  21.根据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推广,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

  22.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

  23.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做好系统升级、参数配置、组织测试、上线应用等工作,确保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及时升级,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

  24.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提升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推进稽查罚款延(分)期缴纳,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稽查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探索采取提醒或约谈方式,引导制定清欠计划,督促及时缴纳欠税;对能够按承诺时间缴纳欠税的,可暂不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监控跨境关联交易利润水平,提示纳税人存在的避税风险。在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环节,向企业送达《税收风险提醒函》《税收风险自查指引》,帮助企业主动发现和应对税收风险。

  25.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并进行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户辅导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引导开展信用修复。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开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七)服务质效提高

  26.推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预填申报,纳税人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时,电子税务局自动预填相关税源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纳税申报。

  27.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5000元以下小额退税受理即办。

  二、工作要求

  (一)压茬推进,务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安排专人跟踪管理行动推进,确保行动任务推出一批,落实一批,见效一批,让“春风举措”尽早惠及广大纳税人,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拉高标杆,树立品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学习借鉴其他地方、其他部门的先进做法,主动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解放思想,创新方法,动态推出深入民心、广受欢迎的优质便民举措,打造“春风四季”不断档服务品牌。

  (三)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税务总局“三个讲”要求,依托主流媒体话春风,力求有声音、有图像、有文字,全面讲故事、讲感受、讲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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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