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3-08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修改为“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简称代办退税):(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或被浙江省商务部门认定为综服企业;(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同时废止第七条、第八条。
二、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第二条“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只需通过浙江省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中“浙江省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
第五条“出口企业通过申报平台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以申报平台反馈的电子受理回执单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及第六条“出口企业可通过申报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各类电子文书,也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中“申报平台”修改为“电子税务局”。
三、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二条中“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修改为“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与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qyhc.zjiip.org.cn)”。
四、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94号)第一条第一款中“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由浙江省税务局批准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负责印制”修改为“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由浙江省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负责印制”。
第二条第(一)项中“统一发票由省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直接送到各市地税务局”修改为“统一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直接送到各市地税务局”。
第二条第(三)项“印刷企业把发票交送达地税务机关验收时,应提供发票装箱明细表。为确保发票途中运输安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必须配置具有防盗性能的运送发票专用车辆,车上除驾驶员外,至少应配备一名押运员”的内容废止。
五、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1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修改为《税费优惠申请表》。同时废止第四条第(一)款内容。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第(一)项“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及第八条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的文件要求。
(三)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二条,是为了更新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及名称。
(四)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94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一)项内容,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20号公告)中“‘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的要求,废止第二条第(三)项内容是落实采购招标文件中对发票安全运输的相关规定。
(五)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是为了更新《税费优惠申请表》,更好落实“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相关制度。
三、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何景琴;
联系电话:0571-8766898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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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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