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科规〔2023〕1号 2023-03-3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快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特制定《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建立研发机构
1.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其共建联合实验室新增研发设备(含软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按照总投资最高80%、最高1亿元的融资支持,其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银行利率与企业融资成本的差额由财政贴息,融资贴息期限最长5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授予:“厦门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研发中心或创新中心”,依申请可给予2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由企业自行分配,自主研发费用每增加500万元,依申请可给予增加1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每年由市科技局确认并提供奖励企业名单及其奖励的房源指标数量,安排单独批次配售;具体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工作流程等参照《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厦工信规〔2023〕4号)执行。(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对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为企业研发提供共享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营方,按年服务费的1%给予运营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健全国有企业创新导向的考核体系,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建立研发机构等创新投入的相关成本费用,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以奖补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研发:
5.补助: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8.市科技局专家库广泛吸纳并大幅增加企业专家的数量,鼓励企业参与应用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专项,提高指南编制及项目评审中企业专家的比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9.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充分体现企业需求,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应用场景示范,实行企业出题、能者解题、政府补助、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的“揭榜挂帅”新范式。对“揭榜挂帅”项目按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给揭榜方的经费可以拨付至外地单位,包干使用。(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0.对企业研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为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1.鼓励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创新联合攻关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创新联合体申报科技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第2条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叠加享受,其余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不再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符合条件的规下企业可继续享受厦府规〔2020〕15号文的研发费用补助。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