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3]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12
文号:内政办发[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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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30号            2023-04-1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和促进全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成长目标

  (一)体量规模稳步扩大。到2025年底,力争累计新设小微企业26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87万户以上。到2025年底,全区小微企业力争突破71万户,个体工商户力争突破220万户,市场主体活跃度突破65%,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推动小微企业“枝繁叶茂”、个体工商户“铺天盖地”。

  (二)主体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底,新增“个转企”企业3500户以上、“小升规”企业500户以上、“四新”主体8.2万户以上,新增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400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00户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户以上,创建旗县级以上农牧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5500个以上,培育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0个以上,网络零售额达700亿元以上,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要素保障,健全“四个体系”。

  1.健全财税支持体系。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增值税免征、减征政策。落实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资金,继续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针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台分类分阶段房租补贴政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健全金融扶持体系。用好用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缩短贷款发放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额度,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强化融资纾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苏性金融需求,按市场化原则统筹运用展期、重组等手段给予帮助,积极予以续贷支持,稳妥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工作,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让利,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充分利用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列支范围,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做好配套金融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充分发挥各级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等作用,运用数字化手段,形成信用良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白名单”,精准推送、以信授贷,发放更多信用贷款。选取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商业聚集区、专业化市场、菜场集市等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组织银行机构上门对接,推广小额信用、批量准入的授信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多措并举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3.健全用工保障体系。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区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鼓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就业服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登记,就业服务部门积极提供免费招聘信息发布服务,适时开展线下线上招聘。鼓励各地区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充分利用“自治区‘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需求。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定向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4.健全“双创”服务体系。发挥各级各类开发区“双创”主阵地作用,盘活现有园区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入区入园发展。鼓励以代建厂房、建设楼宇工厂等形式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健全“双创”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推广园区共享服务模式,为本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帮办、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群体发展壮大。发挥各类大学生“双创”平台优势,提升大学生创业质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教育厅负责)

  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通过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转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研发投入资金奖补政策。(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二)提升发展质效,开展“五大行动”。

  5.开展“个转企”培育行动。各地区要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科学确定入库培育标准,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类等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入库个体工商户给予精准政策解读、转型升级辅导和跟踪服务,非培育库内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引导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一站式”服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依法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支持除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其他许可证关键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个转企”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在有效期内的后置许可,申请人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转企”证明,相关许可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及其他相关许可部门负责)

  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入库培育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小微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首次“个转企”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地方设立的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6.开展“小升规”培育行动。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入规升级专项行动,加大“四上”企业梯度培育力度,盟市、旗县两级分别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并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负责)

  对培育库内企业实行跟踪指导帮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和财力情况,建立“小升规”配套奖励机制,对首次“小升规”企业予以配套奖补政策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7.开展“四新”主体培育行动。推动实体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文旅产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引导平台经营者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能力。(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为科技小微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完善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主体的梯度培育体系,形成层层递进、梯度培育的发展格局。(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8.开展现代农牧业市场主体培育行动。采取园区推动、城乡联动、内培外引拉动、龙头企业带动方式,依托农牧业重点产业链,聚焦延链补链固链强链,发展培育一批现代农牧业小微主体。积极开展旗县级以上农牧业合作社示范社及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工作。推进电子商务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培育乡村电子商务新业态主体。(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积极构建以区域公用品牌为带动、以企业品牌为主体、以产品品牌为基础、以“蒙”字标为牵引的品牌培育、建设、发展和保护体系,打造内蒙古优质农畜产品品牌矩阵。到2025年底,全区“蒙字标”认证企业达到80户,认证产品品类达到400个。(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负责)

  9.开展特色文旅产业主体培育行动。发展新型文化产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支持打造具有浓厚地方特色、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文化旅游商品。依托非遗技能开展传统工艺生产、培训、交流、展示和销售,打造15个自治区非遗就业工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发展等级旅游民宿,支持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打造乡村旅游民宿集群。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入驻各旅游休闲街区,繁荣旅游经济、提升旅游消费。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3个,建成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10个。(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负责)

  (三)优化综合服务,实施“六项工程”。

  10.市场环境优化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证照分离”改革成果,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全业务类型“一日办、网上办、免费办”。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实现“个转企”业务联办。深化简易注销改革,畅通退出渠道。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许可事项“证照联办”。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及其他相关许可部门负责)

  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建立完善信用培育、信用承诺、抽查容错等制度。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助力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规范行政执法,严厉查处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钓鱼执法、粗暴执法、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制,推行轻微违法“首违可以不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强化涉企收费治理,从严查处水电气暖工程安装等方面价格违法行为。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坚决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法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惠企收费政策不到位行为。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严厉查处不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优惠政策、转嫁成本等行为。严厉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等乱收费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推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抽查、公示、考核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和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抢占市场份额,挤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推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落地见效,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同等参与政府采购。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违约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及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1.经营成本减负工程。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政策,经申请可给予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地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暖费用给予补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国有企事业单位直属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技术鉴定等费用减半收取。持续优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计量检测降费服务举措。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会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民政厅负责)

  12.质量管理提质工程。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开展小微企业认证管理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力争到2025年底,培育一批质量意识强、质量管理水平高的标杆小微企业。大力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新增培养小微企业首席质量官2000名。鼓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家梯队成长机制,分批次培养企业传承精英、创业精英、管理精英。选树、表彰、奖励优秀企业家,强化典型宣传,营造关心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3.惠企政策直通工程。依托“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打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直通快享专区,及时归集发布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网络平台,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总结推广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广电局负责)

  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当好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深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及时了解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4.“小个专”党建引领工程。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小个专”党建阵地建设,落实财政支持、党费拨返、纳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等政策要求。依托“小个专”党建阵地、沿街店铺等场所,广泛设置“红色蓄能站”、“红蜂驿站”等。发挥党组织作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就业群体提供就业对接、政策辅导等多元化服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市场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持续开展“小个专”党建示范单位和示范点建设,对入选自治区“小个专”党建示范单位和示范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党组织给予一定资金激励。大力宣传优秀党支部和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营造党建引领、促进发展的社会氛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5.法律服务保障工程。建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律服务机制,依托各地律师服务团,常态化组织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公益性活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纠纷。(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共同做好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工作。要强化督查考核,将落实助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举措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二)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发展共识。定期总结可推广复制的典型经验,及时发现“领头雁”,以典型示范、典型引路、典型推动提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工作调度,开展政策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推进调度机制,定期通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成长相关情况,把握工作进度,推动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为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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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发展格局下先进制造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从全球范围看,先进制造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与竞争的关键领域,梳理影响先进制造业竞争力的薄弱环节,定位加快提升先进制造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有助于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创新改革与转型升级,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体系。

  我国先进制造业虽然已经取得引人瞩目的发展,尚存在资源配置效率、创新产品国际竞争力等需进一步提升的方面。同时,在关键技术突破、行业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与积累等方面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在我国大力推行“碳中和”与“碳达峰”的背景下,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抓住机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从全球价值链低端向中高端的跨越,以国内国际双循环为主要抓手,打通先进制造业的产业链、价值链,形成产业协同的正向溢出效应,构造先进制造业与其他产业的系统综合体,努力提高产业链稳定性。

  本文从企业层面入手,从资本投资效率、研发投入与创新效率、人力资本积累、履行社会责任、构建“智能+绿色”发展模式等五个方面,浅谈先进制造业企业为提升“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自身竞争力可以考虑的一些方面,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提高资本投资效率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资源情况,并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和研发能力。提高资本投资效率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在创新产品和业务投资方面,先进制造业企业对研发、设备、厂房等投资需求较大。当存在多个产品或业务线的创新性探索研发时,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极容易出现布局过大而不能兼顾的情况。建议企业对各个产品和业务线的投资进行统一的资源筹划安排,避免多而杂的投资。在企业发展初期,审慎评估产品或业务线投资的回报周期和可行性,尽量避免投资过度,尤其要避免在产品生产和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过度投资,降低产能过剩带来的经营风险。在境外业务投资方面,建议先进制造业企业响应“双循环”倡议,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通过“走出去”发展对外投资。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合作,吸收先进管理经验,提升资本配置效率。

  二、提高研发投入与创新效率

  研发投入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创造稀缺异质性资源的基础以及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研发投入提供了接触、模仿、吸收、利用新的外部技术的机会与可能性,使先进制造业企业对技术未来发展方向有更加准确的预测,也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中高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制造仍然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一些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依赖进口的同时,也受到国外先进制造产品及其更新换代的威胁。同时,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不高,还没有完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数字经济时代为先进制造业更好进行资源配置、细化与延伸产业、实现高效便捷的生产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强大冲击。相对落后的制造方式如果仍以传统的要素驱动,则不符合时代对生产制造智能化、高效化与绿色化的要求,亟需通过研发创新来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在这种大背景下,先进制造业企业更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通过吸引投资、政府补贴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实现技术积累与创新。具体而言,首先,可以通过推动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来提升生产制造质量,并优化生产工艺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其次,积极推进优秀科教资源与企业产业链的融合,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技术中心共建、股份合作、创新成果孵化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提升整体创新效率。最后,还可以积极寻求与行业龙头的技术合作,更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三、提升人力资本积累

  我国的高级技术人员整体数量不足,先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能力受到了人力资源的制约。同时,我国先进制造业目前还缺乏成熟的人才服务平台,在人才引进、培育、服务等不同阶段的衔接尚不完善,人才培养与产业的适应度不高,导致年轻的创新型人才引进困难。

  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对先进技术具有依赖性,需要较高的人力资本支撑,因此,持续优化与积累人力资本对提升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竞争力十分关键。先进制造业企业建立和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体系,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高度重视引进创新型高素质的人才团队。除了丰厚合理的薪酬体系以外,积极良好的企业文化、明确的愿景与使命也是吸引人才的关键。另外,还可以考虑采用员工持股计划,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等积极的公告效应吸纳人才流入。

  其次,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化手段持续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其对前沿技术的知识储备与实践能力,从而培养有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复合型人才。在引进高端技术型人才的同时,建议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强对原有员工的培训投入,实现人力资本素质水平的整体提升。可以通过定期组织技术培训、聘请海内外高端技术专家讲座等方式,让熟悉企业运营方式的内部员工紧跟时代与技术发展,适应科技创新与发展升级的需要。“互联网+”还为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提供了渠道,有助于科研人员通过知识外溢与共享提升其技术能力与创新效率,从而提升先进制造业企业的人力资本积累。

  最后,通过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智能化转型升级,增加对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等智能生产设备的使用,对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予以积极回应,推进智能化转型,促进企业劳动力节省型的技术进步。

  四、履行社会责任

  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自身的一项长期战略性规划,可以为先进制造业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造一定的可能性。实践中,先进制造业企业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其塑造企业品牌形象,获得更多社会支持,进而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具体说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可能满足政府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与股东、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员工、政府和环境相关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往往有机会建立长期良好互动,形成良好的口碑,赢得各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和支持,间接为持续提升竞争力加分。另外,这也是向外界传递自身具备较强财务实力、较大发展空间、较新经营理念等的重要载体。先进制造业企业积极主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反映企业自身的资源配置状况,也有利于投资者更加了解企业的内部经营情况。

  五、构建“智能+绿色”发展模式

  信息化科技革命给全球产业链带来颠覆性的改变。以信息科技,智能制造、新能源为代表的技术创新与传统制造业的相互渗透和深度整合已经开启新一轮产业变革,将对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产生重要而广泛的影响,先进制造业企业从战略高度推进高端化、智能化与绿色化发展,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考虑构建“智能+绿色”的发展模式。

  首先,响应“碳达峰”与“碳中和”理念,打造高质量的清洁环保制造体系,促进绿色循环生产。提升绿色战略认知,包括绿色发展认知、社会责任意识、外部压力感知等因素,将绿色低碳纳入发展战略。聚焦效率和创新,从传统低效的发展模式向绿色低碳发展模式转型,建立基于低碳循环的高质量绿色制造体系。加大对排放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领域的投资,更新升级相关设备,实现低碳循环生产的转型升级,同时考虑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以减轻投入的压力。从技术上突破生产节能、绿色回收等关键性瓶颈,严格遵守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绿色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促进绿色发展。

  其次,加速智能化转型,培育绿色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打造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有效利用公共技术平台,通过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开展对战略性前沿技术和产业薄弱技术的联合攻关。

  最后,营造绿色导向的企业文化、建立绿色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树立员工的绿色价值观,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此外,要培养和引进相关人才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与低碳技术研发活动,加快绿色技术与低碳技术的成果转化,构建“智能+绿色”持续发展模式。

  本文仅浅谈了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几个方面提高竞争力的考虑点。在全球先进制造业快速发展,我国大力推行“碳中和”与“碳达峰”目标,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全新格局下,先进制造业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时代机遇,也成为市场的关注热点。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当前格局下的发展和竞争力提高之路,值得大家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反向开票”新政下,用废企业调整业务模式需关注的四个要点

编者按: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问题一直掣肘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为缓解这一问题,实践中涌现的业务模式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涉税风险,近年来税务、审计等多部门清理违规返税行动也给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近日,备受关注的“反向开票”落地,自4月29日以来,江苏常州、广东佛山等多地的回收企业已开出反向发票。在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如何结合“反向开票”政策、配套现有的简易计税等规定实现税务合规与经济利益的平衡成为广大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关注的重点。本文基于再生资源行业产业链特征,分析现有业务模式的涉税风险,并结合“反向开票”政策,阐述新形势下用废企业调整业务模式需考虑的关键点,供读者参考。

  01、再生资源回收“源头发票”难取得,行业虚开、偷税风险高发

  再生资源行业的基本业态为将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加以回收、加工,生产出再利用产品,形成了“废旧物资资源端—废旧物资回收端—废旧物资加工利用端”的产业链条。资源端的分散性使得前端回收环节的主体具有数量多、分布散、规模小的特点,实践中,再生资源回收前端通常为自然人、收购站等规模较小的散户,而因代开发票需承担额外税费,该类主体往往不带票销售货物,造成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发票链条的源头断裂。用废企业自散户处收购货物,面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扣除凭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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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再生资源行业源头发票困境,为鼓励、支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政策,给予从事回收业务的企业先征后返、免税等优惠政策,且回收企业准入门槛较低,实践中衍生出“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业务模式,用废企业通过回收企业采购货物、取得相应的发票,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而自《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回收企业免税政策后,源头发票问题再度凸显,“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业务模式中的回收企业多依赖地方财政返还政策降低向用废企业开票后纳税的税负,而因回收企业不参与货物运输、仓储,并利用财政返还向用废企业开具发票,容易引致虚开的嫌疑,办案机关可能会以无真实货物交易为由,否认回收企业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否认整个购销交易链条的合法性。此外,今年以来,审计、税务、发改委等多部门以会议或发文的形式明确要严查违规返税问题,江西、山西、浙江等地也陆续开展整治行动,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回收企业依赖财政返还的业务模式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虚开风险容易传导至用废企业。

  02、回收企业简易计税、“反向开票”,再生资源行业新政回应现实困境

  长久以来,因源头发票不足导致的代开、虚开现象普遍,再生资源行业虚开案件频发,业务链条上的各主体均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为缓解再生资源行业源头发票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底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0号文有效回应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的问题,但未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加之部分地方明确不允许回收企业自制凭证入账,40号文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近日落地的《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明确了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5号公告同时明确了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功能,并可以作为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凭证,畅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回应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在40号公告与5号公告下,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如何调整业务模式、实现税务合规与经济利益的平衡值得深入探讨。下文将基于再生资源行业的产业特征,分析用废企业业务模式调整需要关注的四个要点,为广大再生资源行业理解与适用税收政策提供借鉴与参考。

  03、“反向开票”新政下,用废企业业务模式调整需关注的四大要点

  5号公告明确,回收企业或者有回收资质的用废企业需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处购进废旧物资才可以适用“反向开票”政策,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两类,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二是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回收企业自个体户或产废企业处直接收购废旧物资,应由个体户或产废企业自行开具发票,不能适用“反向开票”政策。下文对“反向开票”政策对业务模式影响的讨论均系基于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处购进废旧物资的情形。

  关注点一: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在“出售者—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业务模式下,用废企业自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处取得的发票有两种可能:一是回收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向用废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回收企业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向用废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回收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下,回收企业自出售者处收购废旧物资,自行开具税率为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用废企业自其采购废旧物资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并可以作为即征即退的适用凭证。但在此种模式下,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

  在回收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下,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配合“反向开票”政策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了以往40号公告适用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然而,简易计税模式下,用废企业只能自回收企业处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负较高,尤其是对于不符合即征即退的用废企业而言。目前,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用废企业除了需要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规定的资源生产出符合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外,部分退税项目还对用废企业的资质、产品销售对象提出要求。以废钢为例,废钢加工企业首先需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而截止《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十一批),目前符合工信部准入条件的废钢铁加工企业仅824家。在这符合条件的824家废钢加工企业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能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的仅282家,占比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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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对于回收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用废企业税负普遍较高。实践中为解决此问题,部分用废企业在原回收企业后端再搭建另一适用一般计税的回收企业,形成“出售者—回收企业(简易计税)—回收企业(一般计税)—用废企业”的模式,自适用一般计税的回收企业处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增值税税负转移到该回收企业,回到前文中一般计税模式下回收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在目前实践中,此类回收企业通常享受财政返还来降低税负,但该种依赖财政返还的业务模式如前文所述,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关注点二:“出售者—用废企业”还是“个体户—用废企业”?

  在5号公告下,拥有回收业务经营资质的用废企业(即属于5号公告规定的“回收企业”)可以直接自出售者处采购报废产品,反向开具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并可以作为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依据,将原“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交易链条缩短为“出售者—用废企业”,规避了以往实践中对“回收企业”是否实际参与业务的怀疑,避免回收企业虚开风险的传导。但对于无法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用废企业而言,同样面临税负过重的问题。

  相较于以往“个体户—用废企业”的模式,用废企业的税负未发生较大的变化,均取得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开票限额上看,出售者12个月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个体户开具发票的限额则因不同区域而有所差异,部分地区年开票限额为500万元,销售额较高且经常发生的出售者或个体户均面临开票额度不足的问题;从销售废旧物资一方的税负上看,出售者或个体户均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所得税可能存在差异:1)从纳税程序上,“反向开票”下出售者需预缴0.5%所得税并于次年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个体户需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并于次年办理汇算清缴。2)从个税税负上,目前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部分地区给予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由此,个体户销售废旧物资所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或低于自然人出售者。

  关注点三:“出售者-用废企业”还是“出售者-回收企业-用废企业”?

  在以往的实践中,用废企业在前端搭建回收企业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散户供货的质量、数量波动较大,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归集货物,确保能够取得符合生产需要的原料;二是在该模式下用废企业可以自回收企业处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及申请即征即退所需的凭证。而在“反向开票”政策明确了反向开具的发票具有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即征即退凭证的作用后,用废企业的业务链条中是否还有必要加入回收企业这一主体?

  笔者认为,选择“出售者-用废企业”模式还是“出售者-回收企业-用废企业”模式需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一是用废企业是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若用废企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出售者—用废企业”模式下,退税部分可以有效缓解反向开具的发票可抵扣增值税税额较低的问题;二是需要考虑回收企业是否享有财政返还政策,同时也应关注财政返还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与稳定性;三是需要考虑从回收到生产全业务链条架构搭建的整体经济成本与税负问题。

  关注点四: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应代办税费缴纳,未按规定办理需承担补缴责任

  5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目前已有再生资源企业向供货商发函,明确回收企业代出售者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代扣代缴的标准为结算价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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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企业应当关注此代办代缴义务,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若回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将面临暂停“反向开票”资格并被追缴税费、滞纳金的风险。若回收企业已向出售者支付货款,但未扣留货款对应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则在其已实际承担税费的情况下还需补缴未按期缴纳的代办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将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5号公告尚未对暂停“反向开票”资格的期限及能否恢复、如何恢复作出规定,回收企业一旦被暂停“反向开票”资格,基于此搭建的业务模式将难以继续开展,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04、小结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到,因废旧物资销售源头多为自然人、个体户,不管是在之前的模式下或者“反向开票”新政下,回收企业自此类主体采购废旧物资只能取得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问题或转嫁到回收企业,或转嫁到用废企业。但不可否认的是,“反向开票”政策畅通了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发票链条,使得自废旧物资出售者到回收企业、到用废企业各个环节均有合法合规的发票,解决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用废企业可以综合多个因素考虑是否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如在链条中的定价话语权、代办税费的成本、自身是否能够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等,进而提高业务的合规性,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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