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08-11-19
文号:湘政办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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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3〕23号            2023-06-2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湘材”“湘菜”“湘味”优势,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加工主导,注重科技赋能,严格规范标准,延伸产业链条,做好“土特产”文章,加快培育壮大预制菜产业,着力建设预制菜产业大省。到2025年,力争全省预制菜产业规模实现倍增,预制菜加工产值达到700亿元;预制菜加工企业实力显著增强,加工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家;预制菜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制定发布预制菜产业团体标准30项以上,地方标准5项以上;预制菜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打造一批优秀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湘菜”出湘取得重要进展。

  二、推进举措

  (一)建设预制菜加工园区。在湘江流域风味、洞庭湖区风味、湘西山区风味等三大湘菜风味特色区域,谋划布局建设一批预制菜加工产业园区,形成预制菜产业集聚效应,打造预制菜产业发展高地。统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田园综合体等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政策与项目支持建设预制菜产业加工园区。支持各地依托食品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预制菜加工产业园。引导鼓励预制菜加工企业、连锁湘菜餐饮企业总部或其采购配送中心等上下游配套企业集中入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预制菜企业。重点培育一批预制菜加工、物流、营销示范企业。支持预制菜中小企业实现“专精特新”发展,加强预制菜小微企业培育,推动预制菜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梯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预制菜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支持鼓励面向企业主体的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加大对预制菜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预制菜企业参加湖南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培育,对认定的“三品”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落实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预制菜加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或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到1000万元。对在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预制菜加工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预制菜冷链物流体系。在产地乡镇推行田头仓储、基地产地净菜加工,强化净菜低温加工、冷藏速冻贮运、冷链配送等设施设备建设,建立健全预制菜冷链物流服务渠道,补齐预制菜上游“最初一公里”和下游“最后一公里”短板。加大预制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在预制菜生产重点县、物流节点建立冷链配送基地,提升县域集散分销能力。支持培育一批跨区域的预制菜仓储冷链物流企业,建设“冷藏设备-冷链企业-冷链区域中心”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在长株潭和环洞庭湖等地区,重点建设一批“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预制菜产业品牌。推动以“湘菜”为主要特色的预制菜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建设。结合湖南传统农耕文化,挖掘预制菜品牌文化内涵,提升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湘菜预制菜新菜品鉴、名菜评定、美食体验等活动,每年组织“名企”“名县(镇)”等湘菜预制菜动态评选。统筹省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综合服务中心等“线下”平台,“乡农荟”“芒果云”“湖湘农事”等“线上”平台,共同打造集面向企业(B端)对接和面向消费者(C端)宣传的综合性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农超对接,鼓励商超企业向预制菜生产企业减免进场费、赞助费等费用。常态化开展“味道湖南”美食季等消费促进活动,办好中国国际食品餐饮博览会、中国中部(湖南)农业博览会,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展会,打造包括餐饮业、预制菜加工业、食品机械制造业与种养业在内的全产业链展示展销平台,培育和发展湖南老字号和特色传统文化品牌,扩大预制菜品牌影响力,推动“湘菜”出湘。(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绿色优质原料基地。实施“三品一标”提升行动,鼓励预制菜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广大农户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以生猪、小龙虾、辣椒、芥菜等为代表的绿色优质特色湘菜原辅料核心生产基地建设。每年支持一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建设预制菜原料供应基地。严格落实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依法依规查验农产品。打造标准化、特色化“原料车间”,保障预制菜原料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有条件的预制菜企业实施全球采购战略,面向省外、境外建立优质原料供应基地,增强原辅料的供应能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围绕预制菜产品种类、原(辅)料生产、制作加工、产品供应、品质特征、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标准,构建以湘菜为主要特色的预制菜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营养品质评价,以及预制菜分类、包装、冷链仓储、物流运输、装备制造等地方标准。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湖南院士优势,建立“一名院士、一个团队、一个方向、一批企业、一套标准”的产学研相结合的预制菜全链条科技创新与应用机制,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推广”全过程无缝衔接。重点开展预制菜原料专用品种、预制菜原料加工适应性、加工工艺调控优化、储运和保鲜关键技术、新型杀菌与包装技术、速冻及复热技术、加工关键装备研发与创新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与龙头企业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原料生产、贮藏保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等控制性关键问题。预制菜企业加工相关机具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研发特色产品,开发代表性湘菜产品、地方特色产品、电商爆款产品。(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预制菜产业人才引进培养,建设一支创新研发能力强、国内外竞争力强的高层次预制菜产业技术人才队伍,打造一批重点研发团队,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示范推广。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省级预制菜联合研发创新团队,鼓励高等院校在食品科学与工程等相关专业设置预制菜相关专业方向或开设湘菜烹饪课程。加大预制菜产业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鼓励各地开发适合产业需求的职业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准入、生产过程管控、产品可追溯要求,加强预制菜产业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预制菜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预制菜产业链食品追溯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预制菜检测标准和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对预制菜产业链企业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预制菜产品质量安全。(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组建产业联盟。鼓励企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联合组建预制菜产业联盟,发挥联盟服务预制菜全产业链的作用,整合预制菜相关种业、种养、加工、运输、政策、科研、金融、媒体等资源,引领产业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实现合作共赢。(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市场监管、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参与,组建全省预制菜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研究协调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政策措施落实,规范产业发展。各市州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因地制宜推动预制菜产业协调有序发展。

  (二)创新要素保障。充分运用涉农项目政策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湖南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农业兴旺产业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将预制菜产业纳入基金投资重点。预制菜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按照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予以贴息支持。进一步扩大用于预制菜生产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保险机构针对预制菜产业开发专项保险产品,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预制菜企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宣传推介。充分运用省内主流媒体加强预制菜产业发展的宣传,利用新业态、新媒体、新平台全方位展示预制菜产业发展成效、展销预制菜优质产品。创新开展“网红湘菜”“电商爆品”“连锁湘菜爆品”等宣传推介,提高湘菜市场知名度、社会关注度,营造全社会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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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