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渝国资[2022]58号 2022-3-15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落实落细《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第6条“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政策,指导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做好2022年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充分认识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压力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工作要求,带头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为稳住经济大盘做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减免政策
(一)减免主体。实施减免的主体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下属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二)减免范围。应减免的国有房屋为国有企业出租的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固定资产。
(三)减免对象。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官网(http://xwqy.gsxt.gov.cn/)及营业执照等识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有企业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
(五)规范减免行为。各国有企业集团应制定减免工作细则,明确减免范围、原则、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强化合同管控,严禁利益输送。
(六)其他。国有企业所属非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执行所在地政府减免政策。对转租国有房屋的,应充分沟通协商,让减免租金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
三、争取政策支持
国有企业因减免租金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带息负债的,要加强与债权人协商,争取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解决到期还款困难问题。应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优惠。
四、加大监督力度
各国有企业集团要切实承担起减免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跟踪督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输送利益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要建立完善减租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市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减免工作的督促指导。
五、按时报送信息
各国有企业要认真梳理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政策执行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出台的制度文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按月统计并报送相关信息(含报告期间减免工作典型案例),4月6日起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处。市国资委对因减免租金影响企业业绩的,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