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
渝国资[2022]266号 2022-7-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推动租金减免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经营压力、渡过疫情难关,现将做好租金减免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大减免推进力度
(一)减免要求。国有企业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租金。承租方在2022年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
(二)确保惠及最终承租人。对于转租、分租国有企业房屋的,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优惠,各企业以实际收租金额为标准向最终承租人进行减免。企业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审核中间商为最终承租人减免情况等方式确保减免政策有效传导至最终承租人。
(三)加快推进减免工作。未在上半年完成减免工作的,力争在七月中旬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因中高风险需补充减免的应在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若2022年四季度出现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工作可顺延至2023年年初。因租金缴纳方式、减免材料审批缓慢等原因未及时减免的,应适当简化减免流程,尽快签订租金减免协议,推进租金减免工作进度。
二、加大减免政策宣传力度
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向承租主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增强承租人获得感。可采取张贴、官网官微推送、电话沟通或上门通知减免政策等方式,确保每一户承租人知悉了解租金减免政策、流程等相关事项。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要做到受理及时、处置有效,并及时总结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举一反三、改进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22〕58号)要求落实落细。
(二)各集团应进一步明确减免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强化合同管控,严禁借机利益输送。要知悉掌握集团及子企业减免执行情况,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
(三)按照《2022年租金减免进度统计表》(附件)制作租金减免台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于每周五中午12:00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租金减免情况、典型案例等。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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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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