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措施解读
发文时间:2021-10-28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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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5 15:00:00


  地点:厦门税务网站


  嘉宾: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林军


  为更好的实现与纳税人的互动交流,厦门税务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将结合税务政策热点和纳税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与网民的在线交流。您可以就每期的专题进行网上提问,访谈嘉宾将及时回答您的问题。访谈栏目仅作为专题性政策咨询和建议收集渠道,不受理投诉申告和具体事项的解决。如有投诉、求决类事项请到网上投诉、网上举报互动类栏目反映。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我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及时享受相关政策,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货物和劳务处的林军副处长,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林军老师,您好。


  [嘉宾林军:]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我们来看一下网友的提问: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45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嘉宾林军:]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45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所述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主持人:]谢谢林处解答。有网友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小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嘉宾林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谢谢!还有一个网友提问:我是厦门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预计2021年10月份销售货物将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公司是否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嘉宾林军:]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预计10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10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主持人:]好的。林处回答的很详细。这时还有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外地建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预计2021年10月份收到在厦门一工地的账款16万元,是否需要进行预缴申报?


  [嘉宾林军:]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10月份收到账款为16万元,超过15万元,需要在预缴地进行预缴。


  [主持人:]好的。有个网友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普遍性增量留抵退税申请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嘉宾林军:]主要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主持人:]谢谢。有个网友在问,听说国家今年新出台了力度更大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包括那些行业?


  [嘉宾林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主持人:]好的。这里有一个网友接着刚才那个问题在问:国家新出台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其中主要的适用条件是一定时间内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是指上述单项产品销售额占比超过50%还是上述产品的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嘉宾林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主持人:]谢谢。有一个网友提了一个问题:《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包括那些?


  [嘉宾林军:]《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第四条规定,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未来随着人们对罕见病的认知加深,以及对罕见病药品的加速研发和审批上市,罕见病对症药品将逐步增加。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罕见病药品实行动态调整。


  [主持人:]好的。接下来这里有个网友提了一个代开发票的问题:什么样的自然人可以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票?


  [嘉宾林军:]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自然人可以申请。


  [主持人:]那自然人申请网上代开电子普票业务的业务范围有什么规定吗?


  [嘉宾林军:]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地点应在厦门市,除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减免税范围、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应税项目涉及医疗器械、铸铁、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应税项目属于应征消费税或印花税、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及应税项目属于其他不予代开发票范围等特殊情形不可申请外,均可通过该网上申请代开电子普票。


  [主持人:]这位网友还问了:自然人申请网上代开电子普票的金额、次数有什么要求?


  [嘉宾林军:]单份销售额在500元-10万元的业务可以申请代开。新冠疫情期间为做好“无接触式”办税工作,我局将每人每月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次数由3次提升为10次。


  [主持人:]好的。谢谢林处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明天,处长论坛将邀请我们企业所得税处的林云飞副处长与大家见面,有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可以明天直接向处长提问。再见。


  [嘉宾林军:]大家再见。


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1-10-26 15:00:00


  地点:厦门税务网站


  嘉宾: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  林云飞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我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及时享受相关政策,昨天我们邀请了货物和劳务税处的林军副处长与我们的网友进行了互动,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林云飞副处长,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林处长,您好。


  [嘉宾林云飞:]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我们先请林处长给我们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吧。


  [嘉宾林云飞:]主要有两个政策。一是企业在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可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二是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这个优惠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主持人:]好的,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网友留言吧。有网友提问:假设某企业从事制造业务,同时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某年转让长期投资的股权,获得投资收益,导致当年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当年度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嘉宾林云飞:]当年度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只意味着当年度不能享受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政策,不等于当年度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刚才提到这个问题,如非负面清单行业,仍可以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


  [主持人:]好的,谢谢。还有一个网友提问:制造业委托非制造业企业研发所发生的委外研发费,能否享受新政?


  [嘉宾林云飞:]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无论受托方是否制造业企业,该笔委托研发费用都是打八折计入该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所以,可以按规定适用新政。


  [主持人:]这里还有一个网友问:我们企业2021年研发形成一项无形资产,但当年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不属于制造业。以后年度如果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达标,该项无形资产在达标年度是否还能享受新政?


  [嘉宾林云飞:]在无形资产形成当年,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是否达标,并不影响企业在后续摊销年度享受新政。就该例,在2021年度无形资产形成当年,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不达标,不能享受制造业加计扣除100%的优惠。如非负面清单行业,仍可以享受制造业加计扣除75%的优惠。如果2022年度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达标,则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主持人:]谢谢林处。另一个问题:跨年度的资本化项目,需要在每个年度都就发生的研发费用参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吗?


  [嘉宾林云飞:]为简便计算,且与辅助账样式的设计逻辑保持一致,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比如某资本化项目在2020、2021年均发生了研发费用,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2020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在2021年该研发项目结束结转无形资产时,将这两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


  [主持人:]这里还有一个网友在问: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简化,大幅减轻了企业的填报工作量,但反映研发支出的信息不够详细。问企业是否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嘉宾林云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是为便于企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提供样本。如果企业对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和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都不满意,可以参照上述这两版的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但为保证企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数据项相匹配,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主持人:]谢谢林处解答。这里有个问题:我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嘉宾林云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主持人:]看来小微企业享受的优惠力度很大呀。网友提问:我公司受疫情影响缩减规模,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嘉宾林云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嘉宾林云飞:]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好的。谢谢林处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明天,将请到我们个人所得税处黄河副处长与大家见面,大家再见。


  [嘉宾林云飞:]再见。


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1-10-27 15:00:00


  地点:厦门税务网站


  嘉宾: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  黄河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近期我局公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纳税人缴费人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办事指南》,为了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个人所得税处的黄河副处长,为大家做详细讲解。欢迎大家积极参与。黄处长,您好!


  [嘉宾黄河:]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我们先请黄处长给我们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吧。


  [嘉宾黄河:]主要有三个方面政策。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2021年12月31日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三是2021年12月31日前,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已经有不少网友在后台留言咨询,接下来请黄处长为大家详细解答。网友“天空之城”提问: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享受这个政策需要备案吗?


  [嘉宾黄河:]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和减免税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主持人:]网友“我就是我”提问: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嘉宾黄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主持人:]网友“不懂就问”提问: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我们单位购买了防护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是否符合这个政策规定范围?


  [嘉宾黄河:]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主持人:]网友“守护你”提问: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部分需要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嘉宾黄河:]不需要。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15:34)


  [主持人:]网友“绿叶”提问:我名下有两家个体工商户,有两处经营所得,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嘉宾黄河:]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个例子:【例】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主持人:]网友“明天”提问: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计算,能否举例说一下?


  [嘉宾黄河:][嘉宾]:可以的。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举例说明如下:【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主持人:]好的。谢谢黄处的解答。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明天,将请到我们社会保险费处吴毅鹏副处长、非税收入处吴明珍副处长与大家见面,诚邀大家参与,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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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