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5-13
文号:国税发[2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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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内部财务审计质量,促进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本级或所属各行政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税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用一事实上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

  第二章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

  第四条 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审计后续阶段。

  第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准备阶段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和审计总体目标等。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于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应及时检查下级单位年度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包括:制定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时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工等。

  审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白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

  (一)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其他情况介绍,并取得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兄。

  2.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3.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其执行情况。

  4.会计核算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7.财务会计分析报告、财产清查记录及报告、预算编制、批复、执行等文件资料。

  8.国家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资料。

  9.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电算化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等。

  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三)审核财务资料。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账表、账证及账实核对。

  (四)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鉴定等方法,收集、确认审计问题的审计证据。收集证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见附件),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

  2.审计底稿编号。

  3.附件总页数。

  4.审计事项及审计过程记录。

  5.问题摘要及依据。

  6.处理意见和建议。

  7.被审计单位意见、签章。

  8.审计人员及审计组长的签字。

  审计组应对审计人员记录的审计底稿进行分类、检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手续完备和客观公正。

  对各项审计证明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管。

  (七)爱护账证,保守机密。

  审计中,审认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注意保持整洁,切忌勾画圈点,刮擦挖补,不得散乱丢失。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审计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

  第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过程。

  (一)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过程,审计评价意见,需要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及依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有标题、署名和报告日期。

  2.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须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审,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三)审查、报送审计报告。

  1.审计组所在机构负责人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报告签字;在审查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

  2,草拟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审计评价和依据,存在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等。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还应草拟审计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的期限和要求,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等。

  (四)审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本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有关材料、文书后,应及时审定和审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复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已纠正的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六)审计案件移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终结时,应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取舍,有关材料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包括:

  1.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文件。

  4.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复审决定。

  5.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后续阶段。审计后续阶段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的过程。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并报送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审计的目标、方法和要点

  第九条 在实施内部财务审计过程中,必须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性进行审查。项目审计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及基建财务等。

  第十条 财务预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确认财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预算管理办法及规定,掌握预算方案及预算批复等情况。

  2.审查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审核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其他收入来源,对照以前年度相关数据,分析异常项目及其原因,确认其他收入预算是否正确和完整;

  4.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及时下拨经费,有无截留下级收入的行为;

  5.对项目支出预算,审查其资金来源,核实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基本支出预算等问题;

  6.参照本地区一定时期的经费水平,分析地区性预算差异原因,评价预算安排的合理性;

  7.将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和以前年度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评价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2.确认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要求。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决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的有关规定;

  2.核实决算数,确认决算报表各项目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确认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符,审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

  3.核对决算报表年初数和上年看末数,确认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4.调取相关部门数据,核实数据来源的统一性;

  5.审查表内的平衡关系和表问的勾稽关系;

  6.决算和本年预算进行比较,审查各项目支出,分析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7.审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料,对变动异常项目和未尽事宜是否做出说明,确认财务分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现金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现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和评价现金收付的审批、稽核、收付入账等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查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4.审查现金日记账,确认是否及时登记,并根据摘要栏、对方科目栏和金额栏的记录,判断有无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行为;

  5.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二者反映业务活动和金额的一致性;

  6.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内容不完整、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

  7.审阅已使用的现金支票和现金交款单,查找短期的大量提现或进行大额现金收支的项目,确认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8.根据国税局系统现金收入的特点,核查有无截留、隐匿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查有无“白条”抵库、现金长(短)

  款、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借等问题。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银行存款的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2.确认所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存在,是否有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确认是否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和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审阅单位银行开户批件,核实有无擅自开户、在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或利用多个账户隐瞒和转移资金等行为;

  3.审查转账支票的签发、使用等手续是否严密;

  4.审查单位外埠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余款及利息的去向;

  5.审查与外单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往来的账目,确认银行存款收付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关联性。

  6.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并查阅往来款项明细账,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或支出;

  7.审核银行对账单,确认与开户行对账是否及时,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8.审查短期内一收一支或频繁收支、金额相等的账目,查明资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确认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情况。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有价证券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2.确认有价证券的购买提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和购买审批手续,是否用结余资金购买;

  2.审查是否购买了国债以外的有价证券;

  3.查阅有价证券计息凭单,审查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全额入账;

  4.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是否账券相符。

  第十五条 往来款项审计,包括对暂付款和暂存款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往来款项的发生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往来款项的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2.审查往来款项性质、挂账时间及其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与相关明细账及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混入税款、罚款、滞纳金、保证金及代企业缴税等问题;

  3.审核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对长期挂账款项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4.审查呆账的核销是否真实、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5.逐笔检查大额往来业务,查实单位资金有无被外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有无进行对外投资、私自对外借款的行为,审查有无挪用公款问题;

  6.审核借款情况,核查有无越级借款,向同级单位借款,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有无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等问题;

  7.抽查部分业务,查阅原始凭证,核查往来款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库存材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库存材料是否真实、安全;

  2.确认库存材料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和准确。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库存材料的审批、验收、保管、盘点等制度是否存在、有效;

  2.抽取部分库材料原始凭证,审查材料购、领、存手续是否完备,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3.将库存材料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进行核对,并进行实物盘点,确认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4.将本期库存材料余额与上年同期数、上年期未数进行比较,分析变动异常的原因;

  5.审查库存材料的清理、报废、核销、变价处置等审批手续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库存材料变价收入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和有效;

  2.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3.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计价是否合理;

  4.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并有效使用。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和有效;

  2.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使用卡(册)和实物进行核对,审查账、卡(册)、物是否相符;

  3.选择重要设备为样本,通过对购销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审查及与相关设备购置费、基建支出等科目的核对,判断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入账手续的完备性、入账资产的完整性及入账时间的及时性;

  4.审查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暂估入账;正式交付使用后,是否及时调账;

  5.审查是否执行年度财产清查制度,审查固定资产增加、调出、出售、盘盈、报废、盘亏和损失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资产的处置是否按审批权限审批,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变价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6.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或清查,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核查是否有单位个人侵占固定资产行为,是否有借用外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外借或挪做他用等问题。

  第十八条 拨入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拨人经费是否及时入账和正确分类核算;

  2.确认拨入经费是否存入同一银行账户。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1.审查拨入经费明细帐,并与报表及上级单位拨款单位进行核对,核实拨入经费是否按基本文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分类核算;

  2.审查“项目支出经费”明细账所载用途与拨款对账单标明的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3.核对银行对账单与明细账,确认拨款是否及时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所有其他收入是否均已入账;

  2.确认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预算管理;

  2.核实会计报表中其他收入与明细账和会计凭证是否一致。

  3.查阅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或奖励、业务费补助或返还、公费医疗拨款等文件和拨款指标通知书,验证地方财政拨补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4.查阅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文件和房屋、设备出租合同或协议,审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5.查阅与服务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验证收入是否真实、合理;

  6.查阅住房基金收入辅助账,验证住房基金收入是否真实;

  7.复核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利息收入,查找有无隐瞒或转称利息收入;

  8.查阅房屋出租协议,核对对方付款情况和收款凭证,审查房屋出租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隐匿租金收人行为;

  9.审阅刊物发行收入和各种物品采购手续费收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审查发行收入和手续费去向;

  10.检查有无将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两证收费及各类保证金等作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

  11.检查其他收入中有无与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结算行为;

  12.检查各个部门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是否私设“小金库”;

  13.查阅收据的领用、保管、签发(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问题;

  14.结合往来款项及货币资金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不完全入账的问题;

  15.查阅其他收入明细账,并与上年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

  第二十条 拨出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是否按预算或追加预算拨出经费。

  2.拨出经费手续是否完备。

  3.拨出经费的核算是否准确、及时。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拨出经费手续的严密性;

  2.检查拨出经费明细账,与拨款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3.索取上级拨款文件和对下级拨款文件及相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4.审查拨出经费的收款单位,是否有向无预算关系的单位拨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人员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人员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人员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按国家关于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文件规定,检查发放或提取情况;

  2.核查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的收入水平,分析过高或过低的原因;

  3.查阅人员支出明细账和工资单,与报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资料核对,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将人员支出数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相比较,对各项支出明细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5.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如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业务事项,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公用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日常公用支出已经发生并入账;

  2.确认日常公用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日常公用支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合理;

  2.审查日常公用支出明细账,验证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同时与报表进行核对,分析人均支出水平,找出过高减过低的原因;

  3.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比较,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4.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各项日常公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不按审批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

  5.审核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查各项支出明细账,检查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开支出现象;

  6.审核劳务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项目,查阅相关原始凭证,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

  7.核对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审查有无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人员支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2.按国家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规定,检查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发放,有无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和推迟发放问题;

  3.查阅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明细账和发放单,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的业务,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的真实性;

  2.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申报、批复、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2.审查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是否按审批和立项文件执行,有无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3.查阅建筑物购建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实地查看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了解工程进展,核实拨款是否合理,对拨款进度异常的,应追查原因;项目完工后,是否按合同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5.审查建筑物购建拨款是否存入同一个银行基建账户,核拨手续是否完备,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或挪作他用;

  6.必要时,延伸审计基建财务收支,核实建筑物购建支出的真实性;

  7.审查建筑物建设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验收、决算和审计,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8.审查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及更新改造项目支出,查阅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支出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结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结余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2.确认结余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的要点:

  1.审查会计账簿,确认年终收入与支出的结转是否正确;

  2.审查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转移、隐瞒结余行为;

  3.根据结转情况,确认会计报表披露的结余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2.确认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审查公务用车、计算机类设备、税务制服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是否按规定上报并统一实施;

  3.审查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资料及采购合同,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4.抽查部分纳入采购目录物资的项目支出,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5.检查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规定;

  6.在固定资产卡片账簿中查找有无未纳入采购目录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2.确认基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基建项目有无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2.审阅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资料,对照建筑面积,分析工程造价,确认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3.审查基建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分析账表数据是否一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建财务制度规定;

  4.审查基建资金管理有无概算、预算、决算,是否按程序、预算、进度拨款;

  5.审查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来源,确认是否向企业借钱、借物,是否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其他资金;

  6.审查材料明细账,对照预算和竣工结算书中结算材料价格,对比分析、汇总计算材料价格,确认支付材料款准确性;

  7.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否与竣工结算书中内容、金额一致,确认有无多付工程款;

  8.审查设备采购情况。核对数量、单价、金额,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核对,验证是否相符,有无盲目采购;

  9.审查待摊投资;

  (1)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勘探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合同规定,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是否符合规定,坏账损失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扩大标准或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列入了待摊投资,验证待摊投资是否合理;

  (2)检查待摊投资是否合理分摊。

  10.审查购置房屋是否为实际需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验证其他投资是否合规;

  11.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对象是否正确,是否有流动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情况,确认结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12.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部财务审计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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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已缴税款能否退回?

编者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退税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明确了退税的法定原则,第五十一条则规定了对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退税期限问题,近期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新增了第二款,即纳税人为获取融资等特定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引发热议。因现行税法未涵盖实践中诸多的如应税行为被撤销后能否退税等情形,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示的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多缴税款退税问题,供读者参考。

  一、司法裁判:就应税行为被撤销后产生的多缴税款申请退税不受三年限制

  2010年1月,刘某甲与刘某乙协议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归刘某乙所有。后因刘某甲与范某产生借贷纠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范某指定的第三人沈某。2011年9月5日,刘某甲到税务机关代理沈某申报缴纳了契税25500元。2012年,刘某乙将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刘某乙名下,生效判决责令刘某甲协助刘某乙办理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至刘某乙名下的手续,后涉案房屋实际登记至刘某乙名下。2016年12月13日,刘某甲代沈某向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请求退还契税25500元。税务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退税申请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由不予审批。沈某不服,经复议维持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税务局向沈某退契税2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多缴税款后,应适用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多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当事人缴纳了相关款项,但经查明实际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该种情形不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问题,对其以缴纳税款名义实际缴纳的款项的退还,亦不应适用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沈某2011年9月5日缴纳契税的基础法律原因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否定,其已不负有纳税义务,不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情形。沈某申请退还实际缴纳的款项,不受三年时限限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对沈某请求判令税务局退还契税25500元的主张,应由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其申请重新予以处理。

  上述法院的裁判系基于纳税义务法定的原则,因沈某缴纳契税的法律基础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则其已不具有纳税义务,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应适用前述规定中的期限限制。而实践中有的法院则持不同的观点,在某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是否应退税的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了《股权收购协议书》,从合同法规定上来看,该协议以及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股权收购双方应互相返还,或向对方赔偿损失,但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被撤销或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要于法有据。前述观点出现分歧的原因在于,税收的减免退需有法律依据,基于应税行为被撤销后是否应当退税,税法尚未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若予以退税可能有违税收法定原则;而应税行为被撤销后纳税义务自然灭失,原本所缴纳的税款已丧失课税的基础,若不予退税,则有违纳税义务法定与实质课税原则。也即是说,征管法五十一条对退税情形的不周延导致实践争议不断。下文笔者基于常见的退税情形及征管法的修订草案,解析退税权的法律边界。

  二、现有规定未周延多缴税款退税情形导致实践争议不断

  实践中可能产生退税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政策性退税,即减免退税、出口退税、留抵退税等制度,部分税种的预征预缴制度也可能会有退税的情况发生,此类退税一般通过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较少出现能否退税的争议;二是课税基础灭失而导致的退税,如前文中所提及的以物抵债协议、股转协议等应税行为被撤销的情形;三是自始无法律依据的退税,如纳税人对税法理解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率错误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多缴税款,也有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特定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税款情形。第二、第三类退税情形实质上均是纳税义务灭失或自始不存在导致的退税,因现有法律未周延各类型能否退税、是否受退税期限的限制,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中将该条的退税范围表述为“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即非主观造成的多缴、误缴税款。也就是说,《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释义仅就“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税进行了规定,只涵盖了溢缴退税中非主观造成的自始无法律依据的情形,未对应税行为被撤销、为虚增业绩等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退税问题作出规定,下文笔者将对这两种情形能否退税进行分析。

  三、应税行为被撤销后已缴税款:以实质课税原则看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对于应税行为被撤销后已缴税款能否退还的问题,为契合实践需要,部分税种通过立法或批复的形式规定了除《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外的退税情况,如《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对于大部分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基于纳税义务法定的原则,从实质课税的角度看税收返还请求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只有符合各个课税要素,相关主体才可能成为税法上的纳税人并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对其征收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明确应税行为被撤销后的退税问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涉案行为的经济实质,综合考虑各项课税要素判断是否应予以退税。

  例如,在前述契税退税案例中,沈某缴税的基础源于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刘某甲基于对范某以房抵债行为而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沈某的民事义务。依据相关规定,房屋权属发生变更,应由承受房屋所有权人即沈某作为纳税主体缴纳契税。此后,法院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刘某甲与沈某之间基于涉案房屋的以房抵债行为灭失,从税收主体上看,刘某甲不会基于涉案房屋过户而获取收益,沈某亦不能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实质利益,已不具备纳税人的基本构成要件,国家不再具有征税的基础和理由;从税收客体上看,因以房抵债关系的灭失,房屋权属变更至沈某名下的基础事实也不复存在。即刘某甲与沈某曾缴纳的税款已不符合课税要素的必要条件,税务机关应当退回税款。在股权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案例中,所得税的课征是以纳税人取得所得为基础,从经济实质上看,转让方未获得股权,也未因此获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课税要素,税务机关也因此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不予退还转让方股权转让环节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导致转让方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其取得的所得不匹配,不符合量能课税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对已缴的税款应予以退还。

  四、为特定目的而多缴税款:课税基础自始不存在,多缴税款应予退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在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规定中新增了第二款,即纳税人为获取融资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均属于自始无法律依据的退税情形,区别在于第一款产生多缴税款的原因系纳税人存在过失性因素,而第二款则是纳税人主观上出于获取融资、公司上市等目的而导致多缴税款,但二者本质上均未发生法定纳税义务成立所需的课税要素,税收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基于虚构的“纳税义务”所多缴纳的税款理应退还,对第二款的情形不予退税不符合法条设置的逻辑,更是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第二款所列示的情形,实践中不乏有虚增业绩的上市公司根据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申请更正申报、税务机关予以退税的案例。笔者认为,为获取融资、提升业绩等目的多缴税款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征管的秩序,本质上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形,可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且未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进行惩戒,但企业多缴的税款应当予以退还,否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相冲突,违背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基本原则。

合同无效,已缴税款怎么办?<华税学院  2019.6>

  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合同完全无效的说法不能导致这样的观点,即这种行为就等于‘零’。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曾经进行过的行为’而作为事件是存在的,只是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被承认的,例如,赔偿责任等”。从税法层面来看,合同无效时,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合同无效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效果。因此需要对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进行区分,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于税款征收行为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则要根据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法性。一般而言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无效的经济效果

  合同无效,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代表合同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也会带来不同的经济效果。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法释[2004]14号文区分了以下三种情形: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合同无效,是否仍被课税?

  1、合同判定无效后,因一方当事人无法返还原物而向对方支付的折价补偿,即使所得方没有取得额外的收益,但由于其交付的实物因折价返还而转变成货币形式,就这个层面而言,其通过交付行为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因此依然存在课税的可能性。

  2、对于合同无效、经济上有效的情形,税务机关仍应对所得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予以课税。例如,对于无资质从事建筑施工劳务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其经济上的效果依然存在,且其从事劳务而取得的工程款为法律所保护,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而对于合同、经济均无效的情形(如法院收缴收益),则应不属于课税的范围。

  3、对于违法以及违反道德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只要满足课税要素,可以对其征税。因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提高了违法者经济上的支付能力和纳税能力,如果对其不予征税,则显然不公平。而我国则是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做法,而在征税上不做要求。

  合同无效,能否税前扣除?

  税法通常不关注合同交易收益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性不作为纳税的考量因素。

  已废止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企业有无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审查,加之商业贿赂多以现金形式给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审查难度巨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却没有明确提及合法性原则,也没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则通过强调支付对象的合法资质,避开了对具体民事行为的法律定性,更加符合现行税法的要求。

  合同无效,税款能否退还?

  由于合同无效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提起,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前,一般都应暂时认定为合同有效,按照有效合同的税务处理原则执行。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是否可以退款,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合同判定无效后,税款能否退还应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前提。

  例如,就个人股权转让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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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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