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签税收协定时,缔约双方通常会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中约定,符合条件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企业发生境外委托投资等业务时往往倾向于成为“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境外委托投资,通常是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债权投资。境外委托投资情况下,由于涉及主体较多且主要业务发生在境外,因此“受益所有人”的判定问题通常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案例
A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中国香港的非居民企业,主要负责制定港股投资决策。S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港股上市。经公司领导层研究,A公司指定注册在美国的M投资银行及其分行K分行,分别作为托管人和托管银行,完成委托投资S公司的相关事宜。A公司与M银行、K分行不存在持股关系。在委托投资期间,M银行、K分行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并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由A公司取得,相应风险由A公司承担。2021年5月,S公司对2020年度的股息红利进行分配。A公司拟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并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
分析
通常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需要结合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性质、缔约对方国家对该所得征税情况等综合因素加以分析考虑。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个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等几类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需要注意的是,在境外委托投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后,方可对境内居民企业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基于此,尽管A公司从S公司取得的收益为股息,但其身份为专业投资机构,不符合适用这一规则的条件。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区分所得类型进行处理,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股息或利息,该所得在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过程中所得性质未发生改变,且有凭据证明该所得实际返回至该非居民,可以认定该非居民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通过对投资各链条以及股息回流各环节分析,确认S公司将应分配给A公司的股息直接返回给K分行,K分行将股息直接返回给M银行,M银行最终返回给A公司,并且有相关凭据予以证明,A公司就可以直接判定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享受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待遇。
建议
实务中,非居民纳税人境外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断较为复杂,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发布)规定要求,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相关备查资料包括由协定缔约方税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等。
以A公司为例,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应向S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香港税务当局出具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将委托投资本金来源、组成情况,与M银行、K分行签署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取得投资收益的路径等资料信息,如实提供给税务机关,确保审核人员能够客观全面了解境外委托投资和取得收益的相关情况,准确做出判断。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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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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