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7-23
文号:国税发[200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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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个人所得税执法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总局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个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均能重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

  (一)个人所得税工作日益受到各个方面的重视。由于这些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因此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的力度不断增强,税务部门执法环境得到改善。

  (二)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征管办法,及时转发总局1994年以来制定下发的一系列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和征管办法,并根据总局的要求和当地实际及时提出贯彻措施,确保了总局各项规定能及时落实到位。各地还根据当地征管实际,制定了一些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

  (三)认真清理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本地实际清理纠正了绝大部分违规政策。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减免税要求,绝大部分税务机关都能严格把关,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依法提出修改意见,并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未出台违反税法规定的政策,特提出表扬。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较好。各地均严格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要求,发放代扣代缴证书或扣缴义务人须知,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填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大部分地区的扣缴面达到总局要求的90%以上。

  (五)坚持不懈抓宣传。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扣缴技能和法律责任的宣传工作,逐步增强扣缴义务人自觉进行扣缴申报的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一些地区重视对党政领导、特定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效果极好。在宣传中,各地均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除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广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外,一些地区还开展了长期的有特色的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11”服务热线的做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普遍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加大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和检查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征收管理。

  (七)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各地每年都坚持组织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地区有下列违反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仍未得到清理和纠正:

  1.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2.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私营企业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的部分,采取挂帐办法暂缓征收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4.扩大了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的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6.农机专业户从事农田作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内部退养人员发放的一次性收入,先分解降低税率后,再按月计征。

  此外,个别地区未及时转发总局的部分文件,使全国的统一政策得不到及时贯彻执行。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及基层征收分局的征收资料,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问题严重,抽查到的4个高等院校均未扣足税款。

  (1)工资表外收入不扣税。某学校对学校支付的访问学者生活补贴和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返聘人员费用、保健费、临时人员工资等项目未代扣代缴税款。某学校对教职工取得的部分应税收入,如补发工资、补助、电话补贴、博导津贴、课题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等,未代扣代缴税款。

  (2)工资表外收入少扣税。某学校对发给教师的专项奖、科研奖、博士后生活补贴、博士后人工费、博士后劳务费、课题经费、奖金等项目未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单独计算税款,导致多扣除费用和降低了适用税率。某学校对教师岗位津贴一律按5%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发给教职工岗位津贴,年收入最高为12万元,最低为3000元,一般为4万至3万元,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论收入高低,一律按5%的税率缴税,少扣大量税款。某学校对发放给教职工的课时费单独计税,在2002年多数教职工应税收入已适用10%税率时仍按5%的税率单独计算扣税。某学校对支付给本校教师因承担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计划外研究生班教学任务取得的所得,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税,而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同时在计税时加大费用扣除额,从而少扣税款,或者将一次取得所得按月分摊,每月均扣除费用800元,全年共扣除费用9600元,并统一按20%的税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对个人取得的加班费重复扣除费用,并按5%的税率扣缴税款。

  (3)适用税目错误。某学校支付给校外教师的讲课费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4)对学生在本校的勤工俭学收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列支混乱或严重不实,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某律师事务所对员工工资外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如清凉费、过节费、困难补助等)均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某律师事务所在支付专职律师的工资收入和提成收入时,分别扣除费用,未合并计算纳税。某律师事务所2001年会计报表反映,其当年全部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99%,帐务明显不实,造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将个人的家庭电话费、家庭生活用品开支、食品开支在事务所费用中列支。某律师事务所对雇员律师计税时,扣除的费用超过雇员律师办案收入的30%。

  3.有些工资表外收入未扣税。如对加班费、中餐补助、夜餐补贴、保健补贴、伙食补贴、出勤奖、职工个人家庭电话费等未并入工资扣税。

  4.工资表外收入未合并扣税。某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和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同一月份发放的多笔奖金或佣金应合并扣税而按分笔扣税造成少缴税款。

  5.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某市移动通讯公司自行发放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6.按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套用适用税率,导致少扣个人所得税。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代扣代缴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未按个人实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按人均收入计算税款,导致适用税率偏低。某足球俱乐部每月按所有球员的平均工资数计税,使收入较高者适用了较低税率。

  7.税款延期入库。某企业2000年9至12月份的税款2002年3月入库。某足球俱乐部2000年至2001年共有359万元税款以资金困难为由尚未缴纳。该俱乐部2002年1至5月在发放球员和教练员工资奖金时按税后收入发放给个人,但未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8.对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收入不扣税。某证券公司对发放给客户的礼品未按规定扣税。

  9.个别地区部分股份制企业派送红股未计缴个人所得税。

  10.一些企业为了提高办税效率,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了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但这些软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存在差错。某些外资企业以收入保密为由,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个人收入时以企业内部的员工序号代替姓名,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

  11.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在检查中发现,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扣缴报告表经常出现缺项以及项目填错、所附资料不全等情况,税务部门在审核中没有发现并改正,而是将错就错放入档案中。

  12.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建立的扣缴义务人档案不齐全。企业报送的扣缴报告表上反映的是整个企业一个月达到纳税标准的所有人员的汇总纳税额,而没有明细的名单,有的报告表上注明有附表,但在档案中却找不到。

  三、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要求:被检查的地区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迅速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02年9月1日前报送总局。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借此全面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原则,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的清理和纠正工作。除尽快自纠外,要及时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纠正违规文件。

  (二)要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有关制度,目前要着重解决对扣缴义务人“只征不管”的现象,切实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税后利润如何分配以及个人以借款等方式转移收入等异常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积极探索征管办法,切实堵塞征管漏洞。

  (四)切实加强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征收管理,特别是对生产经营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混合不分、将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在企业列支的,或者费用支出与经营收入明显不匹配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高等院校和其他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对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扣缴业务的辅导,对经辅导、整改后仍然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研究、强化对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企业债券等资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对企业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以及对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申报纳税的,要进行计税准确性的审核。对一些企业以收入保密为名不报或少报有关材料的做法不得迁就,要及时纠正。

  (八)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工作,要保证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档案的准确性,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的填写,保证项目填写齐全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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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速递暨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个人的挑战与应对

政策出台背景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若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信息,则难以实现税收监管和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

  早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有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然而,一直以来现行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执行带来了难度。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国务院于2025年6月20日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定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就《规定》中提及的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并就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提供了政策性和流程性指引,第15号公告和第16号公告分别自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政策介绍基本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本企业登记信息、行业许可备案信息、平台信息、运营主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期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报送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登记信息或个人证件信息、店铺信息、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联系人、经营状态等。报送的收入信息主要包括货物、无形资产、服务销售收入、退款金额、收入净额、其他平台内经营收入、平台佣金服务费、交易笔数等。

  其他信息报送

  ·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报送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

  ·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应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应当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向网络主播或者合作方支付收入款项信息。

  报送渠道

  报送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信息报送,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开通直连数据接口完成报送。

  违规处罚

  · 互联网平台企业出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等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机关会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税扣缴申报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代办申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应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并取得从业人员的授权。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如从单家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但合计收入超过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将会提供预填服务,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反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次月15日内再次提交代办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免予/无需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致同提示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01、平台收入的核算:

  精准区分,完整记录

  核心挑战:高频、小额的C端消费者订单,因普遍无需开票,在手工或半自动化核算中极易遗漏或与退款、优惠券等混淆,导致收入确认不全;平台结算单项目繁杂(收入、退款、各类平台费用、补贴等);复杂的资金流转模式(如T+0实时到账、T+N账期结算、预充值消费扣减、平台补贴与返点混合结算),导致收入与成本核算困难,埋下了税务申报不准确、甚至合规隐患的种子。

  行动建议:

  · 深入理解结算规则:财务与业务紧密协同,研读平台合同协议,清晰掌握结算单中每项交易实质、收入性质、适用税率、对应账户及开票主体。

  · 动态跟踪变化:密切关注平台结算规则或单据格式调整,及时更新核算方法。

  · 建立映射机制:将平台结算数据准确、完整地映射到会计科目和纳税申报表中。

  02、资金账户管理:清晰透明,便于追踪

  核心挑战:多账户(实时结算、账期结算、充值账户)管理复杂;平台扣费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易导致供应商往来账混乱。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03、平台发票索取:及时获取,支撑核算

  核心挑战:平台费用结算模式多样(实时扣减、充值扣除或消费返点),发票获取滞后或缺失导致“三流”(合同、资金、发票)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04、业务数据与账簿衔接:业财融合,夯实基础

  核心挑战:海量平台订单/结算数据是核算源头,但单据电子化、发票滞后性导致原始凭证(发票)与记账凭证、业务数据脱节,尤其对小额高频交易企业。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