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3-14
文号:国税办发[200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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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培训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级各类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附:

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2001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1]1号)关于做好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工作

  (一)培训目标

  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的基本目标为“懂原理、会运用”。具体目标是:

  1.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税收信息化工作的认识,明确推进金税工程、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路。

  2.掌握税收信息化的内容,熟悉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金税工程的原理,掌握计算机和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操作技能。

  3.掌握新《征管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及内容,提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全面、准确执行新《征管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为税务系统全体公务员。其中重点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和税收信息化及税收征管岗位人员。总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有局级领导干部(含计划单列市副职市局领导干部)和总局机关全体司局级干部(以下简称司局级干部)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通知精神落实所属人员的培训。

  培训的基本内容,一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基础知识,二是税收信息化建设主要内容及有关软件的原理与操作,三是新《征管法》及其相关内容。具体培训内容依培训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详见附表1)。

  (三)培训方式及时间安排

  司局级干部的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在2001年3月下旬至5月下旬。为体现分类培训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分8个班次组织,具体班次及时间安排见附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上述安排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8月底前完成征管岗位、信息岗位人员培训;用1至2年时间,完成全体一线人员的培训。其中,一线人员的培训要结合1997年启动的“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证书”(NIT)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培训地点

  总局机关司局级干部和京、津、冀3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市)进行;其他省局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依托税务系统的培训施教机构组织实施培训。

  (五)培训管理

  1.司局级干部培训的组织工作由总局办公厅、人事司、流转税司、征管司、稽查局、信息中心、教育中心共同负责。其中,信息中心、人事司、教育中心负责培训班的筹备和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其他业务司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以上分工组织实施培训。

  2.税收一线各岗位人员培训所需教材由总局教育中心统一组织编写、印发。

  3.总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培训组织情况及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一)教育培训目标与原则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目标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教育培训,使受训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为今后再上岗或再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原则是:

  1.统一规划,分级组织。由总局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统一规划、总体部署,并指定施教机构承办,各省级局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统筹安排。

  2.强化基础,按需施教。注重强化分流人员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不同需求组织教学,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培训形式及安排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是远程学历教育和其他学历、学位教育。

  1.远程学历教育主要解决分流人员专业培训问题,重在强化分流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分流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远程学历教育与湖南大学合作进行,依托税务系统广域网和互联网,举办具有税务系统专业培训特色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主要开设:税务、会计学、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办学层次为:专科、本科(专科升本科和高中升本科)。实行学分制,学员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按所修专业层次发给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远程学历教育由分流人员自愿报名。学员入学资格由湖南大学根据所报专业和学历层次进行考核认定和测试。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主要采取网授(税务系统广域网和互联网)、函授、面授等形式组织教学。总局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设立辅导总站,由各省级局在省级培训中心设立辅导分站和辅导点,组织学员学习和帮助学员解决有关问题。

  2.其他学历、学位教育由各省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院校进行。

  (三)教育培训结果的使用

  分流人员经过教育培训获得专业培训证书或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其以上文凭者,具有税务系统承认的上岗资格。

  (四)组织管理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直接组织管理,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配套进行。为保证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税务机关人事、教育、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分流人员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省局领导任组长,统筹组织协调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专业远程学历教育,由总局统一规划,分级组织。总局负责与有关大学研究制定课程计划,并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其他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由省级税务机关争取当地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采取委托、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五)经费保障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税务部门自行解决。

  (六)工作要求

  对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体现了对分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级税务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对分流人员的教育培训,发挥好“蓄水池”的作用,培养和储备人才,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管理,从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全过程的管理,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考核,将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与培训后的推荐安排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参训人员自觉学习;三是要明确各级职责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每个教学班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管理工作;四是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注意了解和反映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保证质量,注重效果。一是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教学;二是要选聘优秀教师并采用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和运用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组织教学;三是要全力以赴完成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为系统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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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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