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等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现实中,有时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也会发生税收业务,比如:像机关事业单位等出售不再使用的房产、车辆,有建筑修缮业务时,和建筑公司等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或修缮合同等;个人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出售自己使用的动产或不动产等。
那么,像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能否享受上面所述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呢?现进行如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不仅仅是发生了增值税业务的纳税人,而是所有的纳税人身份不是一般纳税人,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即遵循非此即彼的原则;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要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言外之意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非企业性单位,像行政事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上面的政策规定说明,除不允许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形的除外,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在金三税务登记系统中,只有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而没有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信息,这也就说明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税务登记系统自然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像机关事业单位等,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实际是扣缴义务人),但因为没有经营业务,在税种认定时一般只能认定一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而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栏目中是空白的,说明他不是一般纳税人,这就说明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而个人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就无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自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了。
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能否享受上面所述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这要分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发生税收业务时,可以享受上面第1个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第2个税收优惠政策。
第2个税收优惠政策表述的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就表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月或按季纳税的,也就是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设置的。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按期纳税的,也有按次纳税的。纳税人是属于按期纳税,还是属于按次纳税,一般来说是以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是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般实行按期纳税管理;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按次纳税管理。
第2个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适用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由于个人一般是偶尔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因此,应实行按次纳税管理。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应以每次销售额是否超过500元作为征免增值税的标准,未超过500元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超过500元的,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有经营收入的纳税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这在税收征管上也是有区别的。
国家为了使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也能够切实享受减税降费的红利,自2020年3月1日起,国家也给予了这部分纳税人一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这就表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有经营收入时,可以先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就自然按照按期纳税管理了,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就可以享受第2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了。倘若以后将持续经营下去,则应当把临时税务登记变更为税务登记;如果以后没有经营业务了,还可以申请注销临时税务登记。
而非企业性单位应在已办理的税务登记中,添加增值税税种,这样就自然变成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就可以享受第2个税收优惠政策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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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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