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2]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10-09
文号:财会[20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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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以后,我们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问: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摊     

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如果因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以下简称“共同费用”),应当于共同费用发生前,与其关联方协商确定共同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权限经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报材料中已包括的综合服务协议等所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外)。有关分摊比例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有关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确定或变更的共同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问: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如何确定摊销起始和停止日期怎样核算自用或出租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     

答: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相关的无形资产摊销价值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问: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变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在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当履行如下程序并注意相关问题:     1.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当在《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对所确定的各项会计政策制定会计政策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     2.企业经批准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能变更:     (1)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该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除法律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和披露外,企业因满足上述第二条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仍应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重新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目录及变更会计政策后重新制定的会计政策目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未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作出的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程序、备案、披露等,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问:企业对应收款项能否按不同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或根据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都应当在制定的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目录中明确,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时,能否采用个别认定法,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例如,债务单位所处的特定地区等),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应根据所持应收款项的实际可收回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不得多提或少提,否则应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运用个别认定法的应收款项应从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剔除。     

问: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应计提坏账准备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问: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时,对于当期有变动的应收款项如何确定账龄     

答: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问:因担保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在何时确认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如果符合有关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涉及担保诉讼但未判决的情况下,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将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不含诉讼费,下同);在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进一步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并确认预计负债。     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首先,应将原该项担保预计的负债原渠道冲回,冲减预计负债,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关项目;其次,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即,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问: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问:企业应何时确认违约补偿收入     

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收有关方面的违约补偿收入,应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收入的定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在会计实务中,违约补偿收入应在得到违约方的确认或认可,并且有足够证据表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能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在没有取得违约方的认可,也没有取得相关证据之前,不得确认为一项资产,也不得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问: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于何时中止权益法而改按成本法核算     

答:《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减少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包括:     1.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策等进行判断。     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或其他原因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应当调整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及其他原因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前期资本公积各项目。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时,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应追溯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度已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代替折旧的,应以未计提减值准备前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并对计提折旧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减值测试,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现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2002年度对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上述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并按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企业对因更新改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问:企业以赊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应支付的价款应如何核算     

答:企业以赊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在增加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同时,对于应支付的购买价款,应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在“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中单独核算。    问: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在拨款项目完成后应如何核算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形成产品并按规定将产品留归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对按规定应上交结余的专项拨款,应在上交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企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利息,应当如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计提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的利息。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或“应付债券”科目。     企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可以在单独设置的“2155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利息”科目的余额在“应付股利”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问: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在考虑与该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税金的情况下,应如何确认收益     

答: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的一方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应确认部分收益。在确定实现部分的收益时,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定,确认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在考虑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税金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问: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如何编制合并利润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是否需要调整     答: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包括减少投资比例,以及将所持股份全部出售),期末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将子公司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应将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该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问: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承诺事项是否需要披露     

答:承诺,指由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引起的义务,在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只要特定条件达到,即发生现金流出、其他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因此,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其他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承诺事项,例如,企业为其联营企业提供债务担保,并承诺在未来期间以一定的价格从其联营企业购入或向其联营企业出售某项产品等,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包括承诺事项的性质、承诺的对象、承诺的主要内容、承诺的时间期限、承诺的金额、相关的违约责任等。     

问: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不同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等,企业是否可以执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采用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相悖的会计处理方法。除国务院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都是没有法定效力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问: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时,对于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改为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方法,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答: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除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外,企业由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或由账龄分析法改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属滥用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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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