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认缴股权如何定价?
发文时间:2019-11-18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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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如果个人转让的是认缴的股权,税务机关如何界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和乙两个自然人分别认缴60万元(已实缴45万)和40万元(已实缴25万)。甲和乙拟将未实际出资的30万股以0元价格全部转让。股权转让上月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A公司账面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


  该案例所描述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常见。这个案例涉及几个实务问题需要大家引起重视。


  一、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并存的情况下,优先转让哪项股权


  如果转让方个人的股权都是实缴股权,或者都是认缴股权,不存在这个问题。在既存在实缴股权,又存在认缴股权的情况下,个人转让股权是否要优先转让实缴股权,然后才能转让认缴股权?


  这个问题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实务中在发生类似转让时,一定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股权到底是实缴股权还是认缴股权,对应的股数是多少。


  二、认缴股权的公允价如何确定


  如果该0元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则税务机关会按照公允价格界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案例,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格该如何界定?


  (一)观点1—公允价为60万元


  此观点认为,A公司净资产140万元,对应的股数为70万股,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每股公允价就是2元。将转让的股数30万股(无论是实缴还是认缴)与每股价格相乘,即可计算得出公允价格为60万元。


  该观点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将实缴股权和认缴股权混为一谈,错误地将实缴股权的每股价格生搬硬套到认缴股权。按此观点,如果甲和乙转让全部100%股权,则公允价格就应该为200万元(100×2)。


  而A公司的净资产总计才不过140万元!按照67号公告的原则,就A公司的实际情况,所有股东的全部股权公允价值最多也不可能超过140万元!


  因此,观点1不可取。


  (二)观点2—公允价51万元


  该观点认为,如果要套用67号公告的精神,就需要把认缴的股数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这样A公司的净资产就是170万元,而不是140万元;对应的股数是100万股,而不是70万股。则:


  转让30万认缴股权的公允价


  =30×(140+30)÷(70+30)


  =51万元


  该观点看似合理,但也存在一个缺陷。就是认缴的股数为什么要按1元价格先计入净资产额,而不是其他价格。在理论上缺乏合理的解释。


  (三)实务中的认定方法


  个人转让注册在北京的公司股权时,被投资方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张《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该表附件说明如下:


  被投资企业股东出资有待缴(注:认缴)部分且待缴部分参与利润分配的,转让方股东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个人实缴出资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让比例


  注:这里的个人实缴出资额应为个人转让的股权中,实缴股权所对应的实际出资额


  按照上述原则,针对案例中的情况,如果甲和乙转让认缴的股权参与利润分配,则甲和乙转让的认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即公允价)为:


  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


  =0+(140-45-25)×30%


  =21万元


  如果甲和乙转让认缴的股权不参与利润分配,则甲和乙转让的认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即公允价)为:


  甲和乙转让认缴股权的公允价


  =0+0


  =0元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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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合伙份额需要先纳税后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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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最近,北京、广东、广西、湖南、深圳等多地税务机关明确,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是否也要先办理纳税申报才能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


  张某为广州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5万元,取得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的15%。2021年8月,张某将持有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李某,取得价款35万元。广州某合伙企业在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时,张某是否要先去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分析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和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均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取得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方要代扣代缴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先办理纳税申报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变更登记。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先纳税后变更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出需凭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资料(如完税凭证)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个人转让合伙份额无需先纳税后变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可凭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不需要提交个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张某转让合伙份额取得所得20万元(35-1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广州某合伙企业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时,不需要提交张某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优税智云税务咨询邱晓玲分析:


  股权转让业务中,只针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涉及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收入应计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属于个人,他们转让股权就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被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不需要提交纳税资料。


  需要注意的事,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提交纳税资料,不等于转让方不需要纳税。


个人转让股权如何申报个税?

近期和“股权转让”紧密关联的话题就是“先税后照”,特别是今年4月广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并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更是加快了股权转让“先税后照”的脚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先税后照”就是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其实关于“先证后照”自2018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涉税问题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2014年67号)文件即可,本文主要就实操角度来为大家深入刨析个人发生股权转让后将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谁?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作为股权受让方也就是扣缴义务人来说,一定要完成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个人股权转让股权如何计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三、发生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时点?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以下六种情形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的界定: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四、股权转让所得申报地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五、申报方式


  (一)受让方去所属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在企业自然人扣缴系统帮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申报流程(被投资企业操作流程)


  1.点击【分类所得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添加】

2、点击【姓名】选择纳税人,如果没有纳税人信息需要新增纳税人信息。


  3、点击【所得项目】选择【股权转让所得】,并在相关收入、扣除类空格处填上企业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出【应退补税额】,点击【保存】。

4、点击【分类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

 5、申报成功以后点击【税款缴纳】,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