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3-02-25
文号:财税[2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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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企业调查人员近半年的共同努力,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全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家税务局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方税务局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亿元。占全国的60.12%。

  经过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选出35个先进单位,并已在2002年1月重庆召开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表彰:

  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2个,其中内税系统17个,分别是(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微、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国家税务局。外税系统5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宁波、青岛国家税务局。

  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13个,分别是: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宁波、山东、青岛、湖南、广西、重庆、甘肃、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河北、广西、海南、甘肃、青海5个省区的国家税务局将满足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列入调查范围这种自我加压提高样本数据代表性,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我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提高数据质量的做法一并提出表扬。

  希望以上受到表彰和表扬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把调查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为加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相互交流,现将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总结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取长补短,争取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为了布置2001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2月在南京召开了布置会(以下简称《南京会议》),会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2]30号)。各地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辛勤工作,圆满完成了数据的收集任务,在2002年7月份新疆举行的汇审会上基本通过了审核,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各地对收集的数据普遍进行了应用分析,大多数地区上报了数据分析材料,从这些材料看,各地分析水平均有进一步的提高,使得2001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水平总体上更进了一步。

  一、2001年度调查数据的基本情况

  2001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税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税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4乙元,占全国的60.12%。

  二、各地开展调查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

  2001年12月南京会议以后,各地都及时召开了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布置会,认真贯彻和落实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在调查工作的实践中摸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内外培训,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针对机构改革、人员轮岗换岗、新手业务不熟的情况,为做好2001年度的调查工作,不少地区举办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班。山西国税编写了税收资料调查软件及工作流程速成手册,安徽国税编制印发了《税收资料调查常见问题说明》和《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注意事项》,湖南地税整理了一套《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程序工作流程》,对负责调查的新手和企业财务人员采取了对内对外两条线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集中在软件操作流程、企业代码的编制和修订、调查表指标讲解和填写说明、数据测算分析、常见问题解答等方面。河南国税对各地市40名调查人员和6147户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北京国税、河北国税、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宁波国税、福建国税、海南国税、宁夏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湖南地税、贵州地税、甘肃地税、青海地税也都举办了类似的培训。有效地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科学选户,突出调查重点

  福建国税、湖南国税、湖北国税、云南国税根据财税字[200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01年度选择调查企业的4项原则:1、尽量保证调查企业的连续性和可比性;2、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3、所有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4、注重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行业结构的合理性,突出调查重点。湖北国税将重点税源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列为调查对象。山西国税重点选择了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调查对象。

  海南国税的选户方法是:通过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掌握各市县一般纳税人户数,督促各市县局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调查范围;检索出纳税大户,并与重点税源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较,确保数据准确、一致;通过并库方法(将上年数据库并入本年数据库),检索出上年已纳入调查范围而今年未填报数据的企业后补充收集此类企业调查数据,保证了样本的连续性,同时纠正了部分同户企业《主代码》的录入错误。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数据收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在今年全国调查户数达25万户的规模下,不少地区改进了数据收集方法,采取了由调查人员集中录入和把调查软件安装到企业由企业自行录入两种数据收集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海南国税将调查软件安装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北京国税外税、河北国税、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广西国税等都不同程度地为企业安装了调查软件,上海国地税、宁波地税、宁夏国税根据工作需求分别自主开发了供调查企业录入数据的专用软件,由此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把工作的重点集中到数据审核上,并减少了数据出错的环节。

  (四)严格审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河北国税、广西国税、天津地税等在数据收集阶段通过自行增加部分审核公式的方式加强了对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由于各地的紧密配合,总体上数据汇审工作进展顺利。汇审会后,为了增强数据的可用性,本着审慎和严肃的态度,财政部会同总局又利用同比分析,筛选出逻辑指标值异常企业名单通过税务广域网下发各地核实。国税有18个单位,地税有9个单位,外税1个单位反馈了核实信息。

  下面是各地严把审核关的一些经验作法:

  为达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湖南国税、湖北国税在调查过程中狠抓四个结合、做好四项核对、强化五级审核,取得了较好效果。四个结合是:税收调查与金税工程、两税结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及实际工作需要紧密结合。四项核对是税收调查表与纳税申报表、征管台账、两税结算资料以及税务稽查资料进行逐一核对。五级审核是企业填报自审、税务调查人员初审、县市分局利用审核公式复审、市(州)局终审,省局组织进行交叉汇审。

  山西国税部分地市采取紧扣《五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围绕《六账》即《应缴税金》、《待摊费用》、《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应收账款》等明细分类账,以账验表的方法进行调查审核。

  江苏国税通过检索查询功能,特别对A表第2、3、18、33、34、35、36、38、40、41等行次涉及税收政策执行的指标生成明细表,重点审核。经核对发现因企业理解错误等原因造成填报差错的达数十处,都一一进行了修正。

  湖南地税组织力量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数据真实性的交叉检查,每个市(州)抽查5户企业,必须包含1户金融企业、1户中外合资企业、1户建安企业及1户文化娱乐业企业,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并督促改正。

  (五)制定考评办法,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为了调动工作积极性,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将调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数据资料的运用、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同奖金发放、公务员考核、评定挂起钩来,从制度上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实施考评办法的有:山西国税、辽宁国税、安徽国税、江西国税、湖南国税、云南国税、陕西国税、新疆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安徽地税、福建地税、湖南地税、四川地税、青海地税、宁夏地税、新疆地税。

  三、工作总结和数据应用情况

  根据财税[2002]30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在数据收集之后要向部局两家以正式文件上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国税内税33个单位、国税外税7个单位、地税29个单位上报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同时,国税内税2个单位、国税外税3个单位、地税6个单位未能按时上报,也有个别单位没有按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对上述单位以及违反会议纪律擅自超员的单位已在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进行了通报批评,希望这些单位今后要引以为戒。

  山西国税、湖南国税和海南国税等3个单位的总结写得比较全面,不仅简要回顾了各个阶段的调查工作,将调查数据与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进行了对比,还归纳了调查工作的经验做法,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提出了促进调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它们已被选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2001年度数据分析的三大主题是跨年同比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从上报的分析材料看,多数地区都围绕这3个主题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各有侧重地做了分析,个别地区还增加了关系本省的其他专题分析,如湖南国税的农产品抵扣率上调对本省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总的来看,2001年的分析内容比较务实,从部分地区的分析材料可以看出,调查数据开始在收入分析、税收政策效应、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征管稽查等许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跳出了就数据论数据的有分析无应用状态。但数据的利用总体而言还是浅层次的,调查资料这块数据资源还是孤立的,其自身的开发和为其他部门利用的价值尚未充分显现。

  归纳各地的分析材料,2001年度的数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内容:

  1、税源税负等同比分析。大部分地区开展了税收收入、税源结构、税负、入库率、欠税、减免税等的同比分析。

  2、微观税源质量分析。除以上常规分析之外,天津地税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同比分析很有特色。运用财务分析理论,逐一对企业变现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管理效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盈利能力(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值报酬率)等11项指标进行综合诊断分析。跳出了就税收论税收的狭窄空间,开拓了微观税源质量分析的新方法。

  3、纳税评估。山西国税是唯一将调查软件和调查资料应用于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用效果良好。其具体应用方法和应用内容以交流材料印发各地学习。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调查软件和调查数据提供的是一种工具和一个平台,除了完成税收资料调查本项工作外,对其加以修改和简单的开发,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应用于其他税收工作。山西国税在这方面率先做出了榜样,我们鼓励各地学习这种工作的开创精神和主动性。另外,湖南国税、河北国税也尝试将调查资料测算出的增值税行业税负率,应用于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中。

  4、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安徽国税、河南国税、云南国税对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本省白酒行业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酒厂产销量下降、税负提高、亏损增加;酒厂采取向销售公司转移收入避税的问题日趋突出;消费税收入增长的同时新增欠税增加。提出的建议是:规范白酒计税价格;加强对白酒市场的管理力度,清理整顿小酒厂。

  5、行业税负分析。湖南国税分析了本省矿产品采掘业、冶炼业的税负状况;山西国税对小行业的税负率进行了测算分析,其临汾市还专门对商贸流通行业的税负进行了调查分析;青岛地税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税源大户、欠税大户、税负偏低的行业和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扣税环节相当混乱,应税收入过低造成营业税严重流失,对此专门制定了《青岛市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营业额中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及用于扣除的有效凭证,堵塞了税收漏洞。

  6、经济结构调整与税收关系的实证分析。海南国税利用2000、2001两年的调查数据,分行业进行同户企业和不同户企业的对比分析,揭示行业、企业变化与税收的关系,得出传统行业仍占主导地位,税收收入与经营收入相关度低;税收收入增长不平衡,税负分布不均等结论。

  7、其他专题分析。辽宁国税《国际油价波动对我国石油行业的影响及税收对策》;湖南国税《农产品抵如率上调对湖南税收收入的影响》;海南国税《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情况的调查报告》都是切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的有一定价值的专题分析。

  我们挑选了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海南国税、北京地税、天津地税、吉林地税等7个单位的数据分析报告作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四、各地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总结材料中指出了税收调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软件

  税收调查软件SDWIN在多年的调查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并随着调查工作的推进和需求不断的改版、升级优化。但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税收调查指标和户数的逐年增加,数据分析需求的增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不强,许多税务机关认为解决以下问题已十分迫切:

  1、税收调查软件SDWIN必须在系统的稳定性、大数据量的运行速度、检索、分析功能方面有大的突破,而不是在现有的基础上简单修修补补。

  2、尽快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减轻培训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调查方式的转变。

  3、将税收调查模块植入CTAIS系统,直接通过网络调取税收调查所需数据,保证数据的统一、准确、完整。

  (二)审核

  1、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审核公式变动比较频繁且更新的调查参数下发时间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审核工作,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年初的布置会上结合调查年度的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将审核公式要修改的内容进行重点讨论;如:企业代码位数的提示设定,国税、地税、行政区划前两位必须一致的条件设定,税负提示的条件设定,以及对电力企业的提示设定等。

  2、审核公式不符合某些实际情况。如: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各省不一;②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审核出现的问题很多;③部分企业采用《免抵退》,造成增值税退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和已纳增值税之和;④部分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审核公式设定不一致;⑤发电和供电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等。

  (三)调查表

  1、个别地区反映报表指标太多。一些调查意义不大的项目(如: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未删除。

  2、货物劳务表未设置应交增值税项目,不利于对产品大类的分析;货物劳务表中产品的分类应进一步细化:增加产品的种类代码;增加免税产品和非免税产品的品种代码;增加同类产品属于不同适用税率的产品代码。

  3、企业代码的设置未考虑总分支机构适用同一企业代码的情况。

  (四)数据分析培训

  测算参数的设定和数据分析应用一直是调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议召开专题培训会,讲解测算表、简表的编制和数据分析方法。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认真分析和研究了上述问题和建议,采纳了其中全部的合理化建议,如:组织人力于2002年底核实和解决了调查软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将调查软件升级为2.2版;为了有效提升调查软件的各项功能并争取直接从CTAIS软件取数,财政部已决定重新开发一套全新的调查软件;为了增强审核公式的可行性,在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已组织部分地区的代表对其认真讨论和修改,并将所有审核公式及是否增设产品代码等问题提交了大会讨论;在2002年度的调查表中删除了用处不大的指标;决定在2002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汇审会议上对数据测算、分析作重点培训。同时,从上述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也不难发现,有的地区虽然对数据质量十分重视,但对于如何控制和提高数据质量仍存在错误的认识,仍然以审核公式为中心,以消灭审核提示信息为终极目标,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仅仅是多种数据质量控制手段的一种,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控制的局限性,这对提高数据质量实际上是十分有害的。

  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历经多年,各地已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调查工作水平逐年提高。今后,我们将努力通过技术和制度解决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加强培训和交流,促进各地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应用。我们相信,随着工作方法不断成熟、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调查手段日趋现代化,经过上下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会做得更好。希望各地再接再厉,开拓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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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