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3-02-25
文号:财税[2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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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企业调查人员近半年的共同努力,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全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家税务局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方税务局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亿元。占全国的60.12%。

  经过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选出35个先进单位,并已在2002年1月重庆召开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表彰:

  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2个,其中内税系统17个,分别是(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微、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国家税务局。外税系统5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宁波、青岛国家税务局。

  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13个,分别是: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宁波、山东、青岛、湖南、广西、重庆、甘肃、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河北、广西、海南、甘肃、青海5个省区的国家税务局将满足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列入调查范围这种自我加压提高样本数据代表性,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我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提高数据质量的做法一并提出表扬。

  希望以上受到表彰和表扬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把调查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为加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相互交流,现将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总结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取长补短,争取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为了布置2001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2月在南京召开了布置会(以下简称《南京会议》),会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2]30号)。各地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辛勤工作,圆满完成了数据的收集任务,在2002年7月份新疆举行的汇审会上基本通过了审核,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各地对收集的数据普遍进行了应用分析,大多数地区上报了数据分析材料,从这些材料看,各地分析水平均有进一步的提高,使得2001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水平总体上更进了一步。

  一、2001年度调查数据的基本情况

  2001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税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税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4乙元,占全国的60.12%。

  二、各地开展调查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

  2001年12月南京会议以后,各地都及时召开了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布置会,认真贯彻和落实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在调查工作的实践中摸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内外培训,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针对机构改革、人员轮岗换岗、新手业务不熟的情况,为做好2001年度的调查工作,不少地区举办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班。山西国税编写了税收资料调查软件及工作流程速成手册,安徽国税编制印发了《税收资料调查常见问题说明》和《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注意事项》,湖南地税整理了一套《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程序工作流程》,对负责调查的新手和企业财务人员采取了对内对外两条线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集中在软件操作流程、企业代码的编制和修订、调查表指标讲解和填写说明、数据测算分析、常见问题解答等方面。河南国税对各地市40名调查人员和6147户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北京国税、河北国税、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宁波国税、福建国税、海南国税、宁夏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湖南地税、贵州地税、甘肃地税、青海地税也都举办了类似的培训。有效地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科学选户,突出调查重点

  福建国税、湖南国税、湖北国税、云南国税根据财税字[200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01年度选择调查企业的4项原则:1、尽量保证调查企业的连续性和可比性;2、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3、所有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4、注重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行业结构的合理性,突出调查重点。湖北国税将重点税源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列为调查对象。山西国税重点选择了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调查对象。

  海南国税的选户方法是:通过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掌握各市县一般纳税人户数,督促各市县局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调查范围;检索出纳税大户,并与重点税源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较,确保数据准确、一致;通过并库方法(将上年数据库并入本年数据库),检索出上年已纳入调查范围而今年未填报数据的企业后补充收集此类企业调查数据,保证了样本的连续性,同时纠正了部分同户企业《主代码》的录入错误。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数据收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在今年全国调查户数达25万户的规模下,不少地区改进了数据收集方法,采取了由调查人员集中录入和把调查软件安装到企业由企业自行录入两种数据收集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海南国税将调查软件安装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北京国税外税、河北国税、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广西国税等都不同程度地为企业安装了调查软件,上海国地税、宁波地税、宁夏国税根据工作需求分别自主开发了供调查企业录入数据的专用软件,由此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把工作的重点集中到数据审核上,并减少了数据出错的环节。

  (四)严格审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河北国税、广西国税、天津地税等在数据收集阶段通过自行增加部分审核公式的方式加强了对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由于各地的紧密配合,总体上数据汇审工作进展顺利。汇审会后,为了增强数据的可用性,本着审慎和严肃的态度,财政部会同总局又利用同比分析,筛选出逻辑指标值异常企业名单通过税务广域网下发各地核实。国税有18个单位,地税有9个单位,外税1个单位反馈了核实信息。

  下面是各地严把审核关的一些经验作法:

  为达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湖南国税、湖北国税在调查过程中狠抓四个结合、做好四项核对、强化五级审核,取得了较好效果。四个结合是:税收调查与金税工程、两税结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及实际工作需要紧密结合。四项核对是税收调查表与纳税申报表、征管台账、两税结算资料以及税务稽查资料进行逐一核对。五级审核是企业填报自审、税务调查人员初审、县市分局利用审核公式复审、市(州)局终审,省局组织进行交叉汇审。

  山西国税部分地市采取紧扣《五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围绕《六账》即《应缴税金》、《待摊费用》、《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应收账款》等明细分类账,以账验表的方法进行调查审核。

  江苏国税通过检索查询功能,特别对A表第2、3、18、33、34、35、36、38、40、41等行次涉及税收政策执行的指标生成明细表,重点审核。经核对发现因企业理解错误等原因造成填报差错的达数十处,都一一进行了修正。

  湖南地税组织力量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数据真实性的交叉检查,每个市(州)抽查5户企业,必须包含1户金融企业、1户中外合资企业、1户建安企业及1户文化娱乐业企业,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并督促改正。

  (五)制定考评办法,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为了调动工作积极性,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将调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数据资料的运用、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同奖金发放、公务员考核、评定挂起钩来,从制度上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实施考评办法的有:山西国税、辽宁国税、安徽国税、江西国税、湖南国税、云南国税、陕西国税、新疆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安徽地税、福建地税、湖南地税、四川地税、青海地税、宁夏地税、新疆地税。

  三、工作总结和数据应用情况

  根据财税[2002]30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在数据收集之后要向部局两家以正式文件上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国税内税33个单位、国税外税7个单位、地税29个单位上报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同时,国税内税2个单位、国税外税3个单位、地税6个单位未能按时上报,也有个别单位没有按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对上述单位以及违反会议纪律擅自超员的单位已在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进行了通报批评,希望这些单位今后要引以为戒。

  山西国税、湖南国税和海南国税等3个单位的总结写得比较全面,不仅简要回顾了各个阶段的调查工作,将调查数据与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进行了对比,还归纳了调查工作的经验做法,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提出了促进调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它们已被选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2001年度数据分析的三大主题是跨年同比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从上报的分析材料看,多数地区都围绕这3个主题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各有侧重地做了分析,个别地区还增加了关系本省的其他专题分析,如湖南国税的农产品抵扣率上调对本省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总的来看,2001年的分析内容比较务实,从部分地区的分析材料可以看出,调查数据开始在收入分析、税收政策效应、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征管稽查等许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跳出了就数据论数据的有分析无应用状态。但数据的利用总体而言还是浅层次的,调查资料这块数据资源还是孤立的,其自身的开发和为其他部门利用的价值尚未充分显现。

  归纳各地的分析材料,2001年度的数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内容:

  1、税源税负等同比分析。大部分地区开展了税收收入、税源结构、税负、入库率、欠税、减免税等的同比分析。

  2、微观税源质量分析。除以上常规分析之外,天津地税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同比分析很有特色。运用财务分析理论,逐一对企业变现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管理效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盈利能力(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值报酬率)等11项指标进行综合诊断分析。跳出了就税收论税收的狭窄空间,开拓了微观税源质量分析的新方法。

  3、纳税评估。山西国税是唯一将调查软件和调查资料应用于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用效果良好。其具体应用方法和应用内容以交流材料印发各地学习。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调查软件和调查数据提供的是一种工具和一个平台,除了完成税收资料调查本项工作外,对其加以修改和简单的开发,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应用于其他税收工作。山西国税在这方面率先做出了榜样,我们鼓励各地学习这种工作的开创精神和主动性。另外,湖南国税、河北国税也尝试将调查资料测算出的增值税行业税负率,应用于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中。

  4、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安徽国税、河南国税、云南国税对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本省白酒行业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酒厂产销量下降、税负提高、亏损增加;酒厂采取向销售公司转移收入避税的问题日趋突出;消费税收入增长的同时新增欠税增加。提出的建议是:规范白酒计税价格;加强对白酒市场的管理力度,清理整顿小酒厂。

  5、行业税负分析。湖南国税分析了本省矿产品采掘业、冶炼业的税负状况;山西国税对小行业的税负率进行了测算分析,其临汾市还专门对商贸流通行业的税负进行了调查分析;青岛地税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税源大户、欠税大户、税负偏低的行业和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扣税环节相当混乱,应税收入过低造成营业税严重流失,对此专门制定了《青岛市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营业额中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及用于扣除的有效凭证,堵塞了税收漏洞。

  6、经济结构调整与税收关系的实证分析。海南国税利用2000、2001两年的调查数据,分行业进行同户企业和不同户企业的对比分析,揭示行业、企业变化与税收的关系,得出传统行业仍占主导地位,税收收入与经营收入相关度低;税收收入增长不平衡,税负分布不均等结论。

  7、其他专题分析。辽宁国税《国际油价波动对我国石油行业的影响及税收对策》;湖南国税《农产品抵如率上调对湖南税收收入的影响》;海南国税《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情况的调查报告》都是切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的有一定价值的专题分析。

  我们挑选了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海南国税、北京地税、天津地税、吉林地税等7个单位的数据分析报告作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四、各地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总结材料中指出了税收调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软件

  税收调查软件SDWIN在多年的调查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并随着调查工作的推进和需求不断的改版、升级优化。但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税收调查指标和户数的逐年增加,数据分析需求的增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不强,许多税务机关认为解决以下问题已十分迫切:

  1、税收调查软件SDWIN必须在系统的稳定性、大数据量的运行速度、检索、分析功能方面有大的突破,而不是在现有的基础上简单修修补补。

  2、尽快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减轻培训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调查方式的转变。

  3、将税收调查模块植入CTAIS系统,直接通过网络调取税收调查所需数据,保证数据的统一、准确、完整。

  (二)审核

  1、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审核公式变动比较频繁且更新的调查参数下发时间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审核工作,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年初的布置会上结合调查年度的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将审核公式要修改的内容进行重点讨论;如:企业代码位数的提示设定,国税、地税、行政区划前两位必须一致的条件设定,税负提示的条件设定,以及对电力企业的提示设定等。

  2、审核公式不符合某些实际情况。如: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各省不一;②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审核出现的问题很多;③部分企业采用《免抵退》,造成增值税退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和已纳增值税之和;④部分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审核公式设定不一致;⑤发电和供电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等。

  (三)调查表

  1、个别地区反映报表指标太多。一些调查意义不大的项目(如: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未删除。

  2、货物劳务表未设置应交增值税项目,不利于对产品大类的分析;货物劳务表中产品的分类应进一步细化:增加产品的种类代码;增加免税产品和非免税产品的品种代码;增加同类产品属于不同适用税率的产品代码。

  3、企业代码的设置未考虑总分支机构适用同一企业代码的情况。

  (四)数据分析培训

  测算参数的设定和数据分析应用一直是调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议召开专题培训会,讲解测算表、简表的编制和数据分析方法。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认真分析和研究了上述问题和建议,采纳了其中全部的合理化建议,如:组织人力于2002年底核实和解决了调查软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将调查软件升级为2.2版;为了有效提升调查软件的各项功能并争取直接从CTAIS软件取数,财政部已决定重新开发一套全新的调查软件;为了增强审核公式的可行性,在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已组织部分地区的代表对其认真讨论和修改,并将所有审核公式及是否增设产品代码等问题提交了大会讨论;在2002年度的调查表中删除了用处不大的指标;决定在2002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汇审会议上对数据测算、分析作重点培训。同时,从上述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也不难发现,有的地区虽然对数据质量十分重视,但对于如何控制和提高数据质量仍存在错误的认识,仍然以审核公式为中心,以消灭审核提示信息为终极目标,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仅仅是多种数据质量控制手段的一种,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控制的局限性,这对提高数据质量实际上是十分有害的。

  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历经多年,各地已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调查工作水平逐年提高。今后,我们将努力通过技术和制度解决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加强培训和交流,促进各地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应用。我们相信,随着工作方法不断成熟、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调查手段日趋现代化,经过上下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会做得更好。希望各地再接再厉,开拓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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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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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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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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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