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3-02-25
文号:财税[2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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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企业调查人员近半年的共同努力,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全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家税务局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方税务局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亿元。占全国的60.12%。

  经过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选出35个先进单位,并已在2002年1月重庆召开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表彰:

  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2个,其中内税系统17个,分别是(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微、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国家税务局。外税系统5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宁波、青岛国家税务局。

  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13个,分别是: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宁波、山东、青岛、湖南、广西、重庆、甘肃、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河北、广西、海南、甘肃、青海5个省区的国家税务局将满足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列入调查范围这种自我加压提高样本数据代表性,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我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提高数据质量的做法一并提出表扬。

  希望以上受到表彰和表扬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把调查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为加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相互交流,现将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总结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取长补短,争取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为了布置2001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2月在南京召开了布置会(以下简称《南京会议》),会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2]30号)。各地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辛勤工作,圆满完成了数据的收集任务,在2002年7月份新疆举行的汇审会上基本通过了审核,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各地对收集的数据普遍进行了应用分析,大多数地区上报了数据分析材料,从这些材料看,各地分析水平均有进一步的提高,使得2001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水平总体上更进了一步。

  一、2001年度调查数据的基本情况

  2001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税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税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4乙元,占全国的60.12%。

  二、各地开展调查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

  2001年12月南京会议以后,各地都及时召开了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布置会,认真贯彻和落实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在调查工作的实践中摸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内外培训,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针对机构改革、人员轮岗换岗、新手业务不熟的情况,为做好2001年度的调查工作,不少地区举办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班。山西国税编写了税收资料调查软件及工作流程速成手册,安徽国税编制印发了《税收资料调查常见问题说明》和《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注意事项》,湖南地税整理了一套《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程序工作流程》,对负责调查的新手和企业财务人员采取了对内对外两条线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集中在软件操作流程、企业代码的编制和修订、调查表指标讲解和填写说明、数据测算分析、常见问题解答等方面。河南国税对各地市40名调查人员和6147户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北京国税、河北国税、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宁波国税、福建国税、海南国税、宁夏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湖南地税、贵州地税、甘肃地税、青海地税也都举办了类似的培训。有效地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科学选户,突出调查重点

  福建国税、湖南国税、湖北国税、云南国税根据财税字[200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01年度选择调查企业的4项原则:1、尽量保证调查企业的连续性和可比性;2、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3、所有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4、注重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行业结构的合理性,突出调查重点。湖北国税将重点税源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列为调查对象。山西国税重点选择了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调查对象。

  海南国税的选户方法是:通过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掌握各市县一般纳税人户数,督促各市县局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调查范围;检索出纳税大户,并与重点税源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较,确保数据准确、一致;通过并库方法(将上年数据库并入本年数据库),检索出上年已纳入调查范围而今年未填报数据的企业后补充收集此类企业调查数据,保证了样本的连续性,同时纠正了部分同户企业《主代码》的录入错误。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数据收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在今年全国调查户数达25万户的规模下,不少地区改进了数据收集方法,采取了由调查人员集中录入和把调查软件安装到企业由企业自行录入两种数据收集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海南国税将调查软件安装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北京国税外税、河北国税、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广西国税等都不同程度地为企业安装了调查软件,上海国地税、宁波地税、宁夏国税根据工作需求分别自主开发了供调查企业录入数据的专用软件,由此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把工作的重点集中到数据审核上,并减少了数据出错的环节。

  (四)严格审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河北国税、广西国税、天津地税等在数据收集阶段通过自行增加部分审核公式的方式加强了对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由于各地的紧密配合,总体上数据汇审工作进展顺利。汇审会后,为了增强数据的可用性,本着审慎和严肃的态度,财政部会同总局又利用同比分析,筛选出逻辑指标值异常企业名单通过税务广域网下发各地核实。国税有18个单位,地税有9个单位,外税1个单位反馈了核实信息。

  下面是各地严把审核关的一些经验作法:

  为达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湖南国税、湖北国税在调查过程中狠抓四个结合、做好四项核对、强化五级审核,取得了较好效果。四个结合是:税收调查与金税工程、两税结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及实际工作需要紧密结合。四项核对是税收调查表与纳税申报表、征管台账、两税结算资料以及税务稽查资料进行逐一核对。五级审核是企业填报自审、税务调查人员初审、县市分局利用审核公式复审、市(州)局终审,省局组织进行交叉汇审。

  山西国税部分地市采取紧扣《五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围绕《六账》即《应缴税金》、《待摊费用》、《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应收账款》等明细分类账,以账验表的方法进行调查审核。

  江苏国税通过检索查询功能,特别对A表第2、3、18、33、34、35、36、38、40、41等行次涉及税收政策执行的指标生成明细表,重点审核。经核对发现因企业理解错误等原因造成填报差错的达数十处,都一一进行了修正。

  湖南地税组织力量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数据真实性的交叉检查,每个市(州)抽查5户企业,必须包含1户金融企业、1户中外合资企业、1户建安企业及1户文化娱乐业企业,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并督促改正。

  (五)制定考评办法,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为了调动工作积极性,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将调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数据资料的运用、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同奖金发放、公务员考核、评定挂起钩来,从制度上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实施考评办法的有:山西国税、辽宁国税、安徽国税、江西国税、湖南国税、云南国税、陕西国税、新疆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安徽地税、福建地税、湖南地税、四川地税、青海地税、宁夏地税、新疆地税。

  三、工作总结和数据应用情况

  根据财税[2002]30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在数据收集之后要向部局两家以正式文件上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国税内税33个单位、国税外税7个单位、地税29个单位上报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同时,国税内税2个单位、国税外税3个单位、地税6个单位未能按时上报,也有个别单位没有按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对上述单位以及违反会议纪律擅自超员的单位已在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进行了通报批评,希望这些单位今后要引以为戒。

  山西国税、湖南国税和海南国税等3个单位的总结写得比较全面,不仅简要回顾了各个阶段的调查工作,将调查数据与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进行了对比,还归纳了调查工作的经验做法,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提出了促进调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它们已被选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2001年度数据分析的三大主题是跨年同比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从上报的分析材料看,多数地区都围绕这3个主题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各有侧重地做了分析,个别地区还增加了关系本省的其他专题分析,如湖南国税的农产品抵扣率上调对本省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总的来看,2001年的分析内容比较务实,从部分地区的分析材料可以看出,调查数据开始在收入分析、税收政策效应、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征管稽查等许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跳出了就数据论数据的有分析无应用状态。但数据的利用总体而言还是浅层次的,调查资料这块数据资源还是孤立的,其自身的开发和为其他部门利用的价值尚未充分显现。

  归纳各地的分析材料,2001年度的数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内容:

  1、税源税负等同比分析。大部分地区开展了税收收入、税源结构、税负、入库率、欠税、减免税等的同比分析。

  2、微观税源质量分析。除以上常规分析之外,天津地税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同比分析很有特色。运用财务分析理论,逐一对企业变现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管理效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盈利能力(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值报酬率)等11项指标进行综合诊断分析。跳出了就税收论税收的狭窄空间,开拓了微观税源质量分析的新方法。

  3、纳税评估。山西国税是唯一将调查软件和调查资料应用于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用效果良好。其具体应用方法和应用内容以交流材料印发各地学习。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调查软件和调查数据提供的是一种工具和一个平台,除了完成税收资料调查本项工作外,对其加以修改和简单的开发,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应用于其他税收工作。山西国税在这方面率先做出了榜样,我们鼓励各地学习这种工作的开创精神和主动性。另外,湖南国税、河北国税也尝试将调查资料测算出的增值税行业税负率,应用于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中。

  4、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安徽国税、河南国税、云南国税对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本省白酒行业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酒厂产销量下降、税负提高、亏损增加;酒厂采取向销售公司转移收入避税的问题日趋突出;消费税收入增长的同时新增欠税增加。提出的建议是:规范白酒计税价格;加强对白酒市场的管理力度,清理整顿小酒厂。

  5、行业税负分析。湖南国税分析了本省矿产品采掘业、冶炼业的税负状况;山西国税对小行业的税负率进行了测算分析,其临汾市还专门对商贸流通行业的税负进行了调查分析;青岛地税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税源大户、欠税大户、税负偏低的行业和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扣税环节相当混乱,应税收入过低造成营业税严重流失,对此专门制定了《青岛市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营业额中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及用于扣除的有效凭证,堵塞了税收漏洞。

  6、经济结构调整与税收关系的实证分析。海南国税利用2000、2001两年的调查数据,分行业进行同户企业和不同户企业的对比分析,揭示行业、企业变化与税收的关系,得出传统行业仍占主导地位,税收收入与经营收入相关度低;税收收入增长不平衡,税负分布不均等结论。

  7、其他专题分析。辽宁国税《国际油价波动对我国石油行业的影响及税收对策》;湖南国税《农产品抵如率上调对湖南税收收入的影响》;海南国税《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情况的调查报告》都是切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的有一定价值的专题分析。

  我们挑选了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海南国税、北京地税、天津地税、吉林地税等7个单位的数据分析报告作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四、各地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总结材料中指出了税收调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软件

  税收调查软件SDWIN在多年的调查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并随着调查工作的推进和需求不断的改版、升级优化。但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税收调查指标和户数的逐年增加,数据分析需求的增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不强,许多税务机关认为解决以下问题已十分迫切:

  1、税收调查软件SDWIN必须在系统的稳定性、大数据量的运行速度、检索、分析功能方面有大的突破,而不是在现有的基础上简单修修补补。

  2、尽快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减轻培训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调查方式的转变。

  3、将税收调查模块植入CTAIS系统,直接通过网络调取税收调查所需数据,保证数据的统一、准确、完整。

  (二)审核

  1、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审核公式变动比较频繁且更新的调查参数下发时间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审核工作,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年初的布置会上结合调查年度的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将审核公式要修改的内容进行重点讨论;如:企业代码位数的提示设定,国税、地税、行政区划前两位必须一致的条件设定,税负提示的条件设定,以及对电力企业的提示设定等。

  2、审核公式不符合某些实际情况。如: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各省不一;②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审核出现的问题很多;③部分企业采用《免抵退》,造成增值税退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和已纳增值税之和;④部分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审核公式设定不一致;⑤发电和供电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等。

  (三)调查表

  1、个别地区反映报表指标太多。一些调查意义不大的项目(如: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未删除。

  2、货物劳务表未设置应交增值税项目,不利于对产品大类的分析;货物劳务表中产品的分类应进一步细化:增加产品的种类代码;增加免税产品和非免税产品的品种代码;增加同类产品属于不同适用税率的产品代码。

  3、企业代码的设置未考虑总分支机构适用同一企业代码的情况。

  (四)数据分析培训

  测算参数的设定和数据分析应用一直是调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议召开专题培训会,讲解测算表、简表的编制和数据分析方法。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认真分析和研究了上述问题和建议,采纳了其中全部的合理化建议,如:组织人力于2002年底核实和解决了调查软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将调查软件升级为2.2版;为了有效提升调查软件的各项功能并争取直接从CTAIS软件取数,财政部已决定重新开发一套全新的调查软件;为了增强审核公式的可行性,在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已组织部分地区的代表对其认真讨论和修改,并将所有审核公式及是否增设产品代码等问题提交了大会讨论;在2002年度的调查表中删除了用处不大的指标;决定在2002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汇审会议上对数据测算、分析作重点培训。同时,从上述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也不难发现,有的地区虽然对数据质量十分重视,但对于如何控制和提高数据质量仍存在错误的认识,仍然以审核公式为中心,以消灭审核提示信息为终极目标,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仅仅是多种数据质量控制手段的一种,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控制的局限性,这对提高数据质量实际上是十分有害的。

  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历经多年,各地已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调查工作水平逐年提高。今后,我们将努力通过技术和制度解决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加强培训和交流,促进各地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应用。我们相信,随着工作方法不断成熟、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调查手段日趋现代化,经过上下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会做得更好。希望各地再接再厉,开拓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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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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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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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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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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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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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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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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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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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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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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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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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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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