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4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4-17
文号:国税函[2003]4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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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

  5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6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7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1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1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1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1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15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16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17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1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2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2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2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2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2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25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26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27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

  2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2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3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3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3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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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速递暨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个人的挑战与应对

政策出台背景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若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信息,则难以实现税收监管和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

  早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有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然而,一直以来现行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执行带来了难度。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国务院于2025年6月20日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定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就《规定》中提及的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并就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提供了政策性和流程性指引,第15号公告和第16号公告分别自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政策介绍基本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本企业登记信息、行业许可备案信息、平台信息、运营主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期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报送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登记信息或个人证件信息、店铺信息、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联系人、经营状态等。报送的收入信息主要包括货物、无形资产、服务销售收入、退款金额、收入净额、其他平台内经营收入、平台佣金服务费、交易笔数等。

  其他信息报送

  ·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报送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

  ·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应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应当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向网络主播或者合作方支付收入款项信息。

  报送渠道

  报送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信息报送,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开通直连数据接口完成报送。

  违规处罚

  · 互联网平台企业出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等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机关会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税扣缴申报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代办申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应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并取得从业人员的授权。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如从单家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但合计收入超过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将会提供预填服务,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反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次月15日内再次提交代办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免予/无需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致同提示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01、平台收入的核算:

  精准区分,完整记录

  核心挑战:高频、小额的C端消费者订单,因普遍无需开票,在手工或半自动化核算中极易遗漏或与退款、优惠券等混淆,导致收入确认不全;平台结算单项目繁杂(收入、退款、各类平台费用、补贴等);复杂的资金流转模式(如T+0实时到账、T+N账期结算、预充值消费扣减、平台补贴与返点混合结算),导致收入与成本核算困难,埋下了税务申报不准确、甚至合规隐患的种子。

  行动建议:

  · 深入理解结算规则:财务与业务紧密协同,研读平台合同协议,清晰掌握结算单中每项交易实质、收入性质、适用税率、对应账户及开票主体。

  · 动态跟踪变化:密切关注平台结算规则或单据格式调整,及时更新核算方法。

  · 建立映射机制:将平台结算数据准确、完整地映射到会计科目和纳税申报表中。

  02、资金账户管理:清晰透明,便于追踪

  核心挑战:多账户(实时结算、账期结算、充值账户)管理复杂;平台扣费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易导致供应商往来账混乱。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03、平台发票索取:及时获取,支撑核算

  核心挑战:平台费用结算模式多样(实时扣减、充值扣除或消费返点),发票获取滞后或缺失导致“三流”(合同、资金、发票)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04、业务数据与账簿衔接:业财融合,夯实基础

  核心挑战:海量平台订单/结算数据是核算源头,但单据电子化、发票滞后性导致原始凭证(发票)与记账凭证、业务数据脱节,尤其对小额高频交易企业。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来了!灵活用工行业或面临“洗牌”?

编者按:6月20日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组织”均纳入其中,尤其是后者范围更加宽泛。但是,一些新兴业态究竟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存有争议。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第15号公告明确列举7类企业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争议尘埃落定。其中,灵活用工平台赫然在列。第15号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理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16号公告则主要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正面临着深刻变动,行业或面临“洗牌”。

  一、技术要求与合规成本大幅提升,灵工平台优胜劣汰或加速

  《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虽然字面上《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口径和标准,但也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构建从业者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采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等。根据第16号公告第二条要求,灵工平台还需要构建实名核验系统、电子签名系统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新要求对于小平台而言就是无形门槛。可以预见在未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等以及专职合规团队或成灵工“标配”,灵工平台优胜劣汰加速,互联网属性加强,小规模平台因合规成本而被迫退出、纯开票的洼地平台成为过去时!

  二、平台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对于灵工平台自身的税务合规而言,16号公告也提出更高要求。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并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条款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15号公告第四条要求提供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更容易识别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也对灵工平台自身合规、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处罚与免责条款倒逼灵工平台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从金额上看罚款并非巨大,但需要关注的是,处罚次数上不封顶。若因灵工平台的系统性缺陷而导致提供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屡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叠加金额或达“天价”。

  同时,新规也给予了互联网平台免责条款。首先第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即建立了自我纠错机制。同时《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后半段也规定,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也即意味着灵工平台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的“过错”,并证明平台自身没有“过错”,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这些处罚与免责条款均倒逼灵工平台通过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者、从业人员税收遵从度。

  四、“转变所得性质”或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在灵活用工高度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平台通过宣传“税筹”获取一大批客户,其中使用了为自然人设立个体户并取得某开票地个税核定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提现。诚然,在过去个人在灵工平台接任务拿钱,这类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各种包装手段而占据话语权。

  而随着一些高收入明星、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的爆发,税务机关对此类“税筹”定性为“违法转变收入性质”“违法享受核定政策”。并且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机关获得了从业人员详实的涉税信息,这类收入的性质究竟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接管话语权。而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的施行,灵工平台“转变所得性质”的问题将成为税务检查重点,部分平台面临转型。

  五、小结

  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5、16号公告对灵工平台的影响深远,据悉部分平台已暂停新业务,加紧政策研究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笔者认为,政策指引对整个灵工行业规范发展至关重要,避免行业出现“恶币驱逐良币”。正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所指“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