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四年多以来,对实现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完善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总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对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评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检查,是对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全面检查,既是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又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打好基础,提供更坚实的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找出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难及问题,并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全面检查自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估。检查《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对税收执法、纳税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税收执法环境以及《税收征管法》在全社会产生的影响,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贯彻落实工作中有哪些不足或失误,执行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阻力,对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2.税法宣传培训。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措施和做法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税法咨询工作的评价如何;税务人员对税法培训存在哪些要求;宣传和培训工作存在哪些不足。
3.制度和机制建设。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了哪些税收征管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实际贯彻效果如何,在制度建设和税收征管机制上存在哪些不足。
4.税收征管的具体环节。检查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日常检查、税收违法处理等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上的具体做法,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查找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所遇到的各种阻力。要结合具体案例、数字和做法对税源监管、缓税审批、欠税管理、税款追缴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要从四个方面着手,即面对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和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是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法可依:检查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足,以及因规定不明确造成难以执行的情况,并提出完善、补充、细化、量化法律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有法必依:检查有无不依法执行的情况,有无越权、不履行应履行权力、滥用权力;执法必严:检查是否存在执法随意性,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适当,是否确定了合理、完善的岗位职责,并依法履行岗位职责;违法必纠: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予以追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时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存在哪些“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
三、落实总局关于专项检查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层层落实、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注重内容和实际效果,不搞形式化、走过场。专项检查主要以各级税务机关自查和互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邀请部分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召开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座谈会、开展网上检查、对纳税人问卷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的具体安排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在2005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检查报告中既要包括对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的评估和说明,又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评估和分析,要有典型案例,有数字,有分析,有说明,有建议。在检查期间,总局将组织部分省市,进行交叉检查,并对各省的检查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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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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