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5]387号 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2-19
文号:银发[2005]3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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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 

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 

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

第四条 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统一设置“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国库只能设置一个“待缴库税款”专户,并定期与其对账。同时,国库(含代理国库,下同)应于每半年后5日内将待缴库税款的收缴信息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第六条 对采用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在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栏填写收款国库名称,“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栏内注明“××(纳税人)缴纳××(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 

对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汇至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将税款划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注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指定银行由国库商税务机关确定。 

使用票据方式缴纳税款并直接送交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应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纳税票据提交国库。 

国库不直接收取纳税人送交的票据。

第七条 对通过“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纳的款项,国库按不同的资金结算方式分别处理。 

(一)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直接汇划税款到“待缴库税款”专户的款项,国库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等

(二)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支票缴纳税款的,国库收到支票(含解讫通知)和进账单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内容; 

2.按照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向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票据进行交换。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3.如约时或隔场退票、票据不能解付,作上面分录的相反分录,并将退回的票据退税务机关或持票人;如约时或隔场无退票,作收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等

以上处理方法与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票托收业务的,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的,国库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和处理。

第八条 国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向税务机关发送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和全称为纳税人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同级国库,账号为“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缴款书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单位(人)及经办人无需盖章。

第十条 国库对收到的缴款书进行审验确定无误后,在缴款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转讫印章,在收据联上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税务局)等 

贷:待报解××预算收入等

税务机关将回执联、报查联作税收会计凭证,将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待缴库税款备查账、票据登记簿。 

待缴库税款备查账以国库的收账回单为收入凭证,以缴款书的报查联为付出凭证,序时、逐笔反映待缴库税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与国库对账。 

税务机关应序时、逐笔登记票据登记簿,全程反映票据的收到、处理等情况。对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的票据,税务机关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月度终了,国库按税务机关编制对账单(见附表3)并附分户账,与税务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税务机关收到对账单后,于3日内向国库返回对账回单,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待缴库税款”专户年末余额为零。在年终5日前,“待缴库税款”专户仍有账面余额的,国库应打印专户分户账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于收到专户分户账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按账面余额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对于年终5日内收到的款项,国库、税务机关应及时联系,在年终日结账前扫数缴库。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待缴库税款缴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为纳税人转移资金; 

(二)擅自改变税款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三)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理国库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待缴库税款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二)明知税务机关有违反规定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业务处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办理待缴库税款的业务处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税务机关待缴库税款备查账 

2.税务机关票据登记簿 

3.国家金库对账单和对账回单

推荐阅读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新政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1],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国再投资的,给予税收抵免优惠(以下简称“税收抵免政策”)。

  就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再投资,现行政策已经规定[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项目的,暂不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以下简称“2018年政策”)。本次发布的2号公告,是继2018年政策之后,国家相关部委针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在华再投资行为所推行的另一项税收激励措施,旨在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境外投资者新增或扩大在中国的长期投资。

  新政要点

  1、税收抵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直接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即按照投资额的10%(或者按照投资额乘以更低的股息协定税率,如适用)抵减境外投资者在再投资之日以后从分配利润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所对应的应纳税额。抵免余额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

  应用示例

  中国公司1决议在2025年7月向境外母公司A分配股息1,000。公司A当月将此笔股息全部作为新设中国公司2的注册资本注资。中国公司1每年12月向公司A支付特许技术使用费100。在2025-2030年期间,中国公司1没有再进行利润分配,和公司A之间也没有任何借贷安排。中国公司2每年12月向公司A支付特许技术使用费50。

  假设公司A的再投资行为符合2018年政策和本次税收抵免政策的各项条件,且暂不考虑协定适用的情况,则有以下税务影响:

  - 依据2018年政策,公司A在2025年7月取得股息所得时,可以暂不缴纳股息预提税100(即1,000*10%)。

  - 依据本次税收抵免政策,公司A可以获得抵免额100(即1,000*10%)。2025年12月,公司A取得来自中国公司1和中国公司2的特许技术使用费收入,应缴纳的预提税分别为10(即100*10%)和5(即50*10%),抵免额可以用来抵减其中前一项税款10(即公司A实际无须支付),但不能用于抵减后一项税款5。剩余抵免额90可以用来抵减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预提税。

  - 与上述类似,公司A在2026年12月可以继续使用抵免优惠,无需支付来自中国公司1的特许技术使用费的预提税10,同时剩余的抵免额80可以用来抵减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预提税。

  2、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再投资行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再投资行为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在总体上与2018年政策的适用条件较为一致。例如,有关再投资行为通常包括增加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向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等情形,并且现金形式支付的利润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其他账户周转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和2018年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条件相比,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再投资行为需满足的条件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 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2018年政策相比,这一条件更为严格;享受2018年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再投资行为并未将被投资产业范围限定于鼓励类目录范围。

  - 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2018年政策未设定再投资持有期限,所以一般情况下,有关的再投资企业股权一旦被转让便会触发补缴原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情形。

3、收回再投资时,境外投资者将面临怎样的税务处理?

  如前文所述,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再投资须连续持有满5年。因此,视境外投资者在收回再投资时是否满5年,2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境外投资者对应的税务处理。

  - 投资满5年: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 投资不满5年: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抵免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应用示例

  1) 投资满5年情形:延续前例,公司A在2030年11月决定向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公司2全部股权,则面临以下税务影响:

  - 公司A在收回对中国公司2的投资后7日内需向中国公司1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之前暂不征收的股息预提税100。

  - 公司A持有再投资期限符合条件,故收回再投资对享受税收抵免不产生影响。公司A的抵免余额在收回投资前尚未使用完毕(即2025-2029年的12月都用来抵减特许技术使用费的预提税,每年抵减10,5年中共计抵减50,剩余抵免额度50),剩余抵免额度仍可用于抵减其他符合规定的预提税。

  2) 投资不满5年情形:延续前例,公司A在2027年1月决定向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所有中国公司2全部股权,则面临以下税务影响:

  - 和投资满5年处理相同,公司A在收回对中国公司2的投资后7日内也需向中国公司1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之前暂不征收的股息预提税100。

  - 公司A持有再投资期限不符合条件,故收回再投资导致原先按照再投资额10%计算的抵免额度(即100)全部丧失。收回再投资时,公司A在2025年12月、2026年12月分别抵减预提税10,累计使用税收抵免额度20,所以公司A需要在收回投资后的7日内补缴已抵减预提税20。

4、税收抵免新政在执行期限方面有哪些规定?

  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分得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的,才可以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在2028年12月31日之后仍有结转的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使用。

  2025年1月1日至2号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再投资,可以申请追补享受,相应的抵免额度可用来抵减2号公告发布之后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再投资则无法追溯享受抵免优惠。

  观察和建议

  此次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出台无疑加大了扶持外商在中国长期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境外投资者可以借此机会梳理在华投资规划,充分考虑新的税收抵免政策对集团税负以及现金流带来的利好:

  - 在满足5年投资期的前提下,境外投资者可以有机会在2018年政策上叠加适用税收抵免的优惠效应,在最高可达到投资额的10%限额内,以抵免境外投资者未来特定交易的预提所得税的方式,实现税收减免的效果,且可无限期向后结转抵免余额。

  - 抵免余额的使用范围不限于抵减未来股息所得的应纳税额,还可以抵减来自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应纳税额。

  - 在完成再投资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抵免优惠,而不需要再投资满5年后才启动抵免,这一政策设计可以在前期帮助企业减少资金流出压力;具体而言,即使境外投资者实际上无法满足至少5年投资期的要求,也可以在收回投资之前临时性地享受抵免优惠,获得现金流方面的递延收益。

  关于如何理解新政策规定,目前仍有部分事项需要财税部门进一步的澄清和解释。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税收抵免政策的大部分适用条件与2018年政策基本相同,是否可以参考2018年政策的具体文件对税收抵免政策的有关适用条件进行解读;

  - 涉及税收协定情形应如何具体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特别是在再投资时点至后续取得所得时点期间内,境外投资者的协定适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场景下,应如何具体计算抵免额度和实际抵免额;

  - 收回再投资环节,根据2018年政策需要补缴的股息预提所得税,是否可以将其与未使用的抵免余额抵减。

另一方面,关于上述优惠政策的实际操作,包括境外投资者如何申请享受优惠的具体流程、相关部门的信息报送要求等在内的程序性规则也有待明确。我们期待上述事项能够在后续的细则指引中得到解答。有鉴于此,相关企业及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政策落地的进展,与税务机关和专业咨询机构就此保持积极沟通。

  可以预期境外投资者在履行相关合规义务时需要向不同的主管部门提交各类信息和凭证资料(例如记录每次利润分配、再投资及收回投资的信息;记录抵免限额的使用、结转、调整等),因此建议有关企业可以根据法规要求,尽早启动对内控和税务管理环节的调整,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助力提高内部信息归集和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效率。

  另外,考虑到支柱二规则在全球很多税收辖区已经逐步落地实施,建议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其全球经营所涉及的税收辖区内支柱二规则的实施进展,进一步分析中国的税收抵免新政可能对集团的所得税费用以及有效税率计算的影响。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速递暨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个人的挑战与应对

政策出台背景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若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信息,则难以实现税收监管和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

  早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有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然而,一直以来现行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执行带来了难度。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国务院于2025年6月20日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定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于2025年6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就《规定》中提及的涉税信息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并就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提供了政策性和流程性指引,第15号公告和第16号公告分别自2025年6月26日和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政策介绍基本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本企业登记信息、行业许可备案信息、平台信息、运营主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期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报送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法人登记信息或个人证件信息、店铺信息、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联系人、经营状态等。报送的收入信息主要包括货物、无形资产、服务销售收入、退款金额、收入净额、其他平台内经营收入、平台佣金服务费、交易笔数等。

  其他信息报送

  ·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报送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

  ·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应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应当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向网络主播或者合作方支付收入款项信息。

  报送渠道

  报送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信息报送,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开通直连数据接口完成报送。

  违规处罚

  · 互联网平台企业出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等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机关会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税扣缴申报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16号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代办申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应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并取得从业人员的授权。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如从单家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但合计收入超过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将会提供预填服务,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反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次月15日内再次提交代办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此项申报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免予/无需报送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致同提示

  新规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详细涉税信息,显著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面对这一变化,平台内经营者需更加重视财税合规,尤其在以下常见痛点领域:

  01、平台收入的核算:

  精准区分,完整记录

  核心挑战:高频、小额的C端消费者订单,因普遍无需开票,在手工或半自动化核算中极易遗漏或与退款、优惠券等混淆,导致收入确认不全;平台结算单项目繁杂(收入、退款、各类平台费用、补贴等);复杂的资金流转模式(如T+0实时到账、T+N账期结算、预充值消费扣减、平台补贴与返点混合结算),导致收入与成本核算困难,埋下了税务申报不准确、甚至合规隐患的种子。

  行动建议:

  · 深入理解结算规则:财务与业务紧密协同,研读平台合同协议,清晰掌握结算单中每项交易实质、收入性质、适用税率、对应账户及开票主体。

  · 动态跟踪变化:密切关注平台结算规则或单据格式调整,及时更新核算方法。

  · 建立映射机制:将平台结算数据准确、完整地映射到会计科目和纳税申报表中。

  02、资金账户管理:清晰透明,便于追踪

  核心挑战:多账户(实时结算、账期结算、充值账户)管理复杂;平台扣费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易导致供应商往来账混乱。

  行动建议:

  · 信息流贯通:确保业务端资金操作(账户设置、充值、扣费)信息及时、完整传递至财务。

  · 账户设置优化:同类业务尽量使用统一结算账户,简化资金流追踪和对账。

  · 强化对账:定期核对平台结算数据、银行流水、会计记录及平台发票,确保一致性。

  03、平台发票索取:及时获取,支撑核算

  核心挑战:平台费用结算模式多样(实时扣减、充值扣除或消费返点),发票获取滞后或缺失导致“三流”(合同、资金、发票)不一致,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

  行动建议:

  · 主动索票:建立机制,定期(如按月)主动向平台索取各项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 区分核算:对于平台不开具发票的费用项目,务必单独准确核算,必要情形下,主动与直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联系,取得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 及时入账:确保发票与对应费用在会计期间内匹配入账。

  04、业务数据与账簿衔接:业财融合,夯实基础

  核心挑战:海量平台订单/结算数据是核算源头,但单据电子化、发票滞后性导致原始凭证(发票)与记账凭证、业务数据脱节,尤其对小额高频交易企业。

  行动建议:

  · 系统化保存:建立安全、可追溯的平台原始交易数据(订单、结算单)电子归档制度。

  · 强化业财流程:设计内部流程,确保业务数据能有效支撑财务核算,实现业财信息一体化。

  · 关联管理:建立订单/结算数据、会计凭证、发票之间的关联索引机制,方便核对与审计。

  致同观察

  新规的双重效应与深远意义

  本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大升级,其影响深远且具有双向性:

  01、监管效能跃升

  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详尽涉税信息,彻底改变了税务机关“信息匮乏”的被动局面,为精准监管、防范偷逃税提供了强大的数据基础,显著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线上线下一致)。

  02、平台治理强化

  新规压实了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与违规成本(罚款、停业整顿、信用惩戒),是对平台企业规范运营的有力监督和驱动。

  03、平台内经营者合规倒逼与机遇

  促进合规:平台报送的信息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平台经营者申报真实性的直接依据,显著提高违规被查风险,迫使经营者必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和申报准确性,推动行业整体合规水平“水涨船高”。

  数据自检工具: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仅是税务机关的“监管利器”,也应是经营者的“管理仪表盘”。善用这些数据进行收入分析、成本结构优化、盈利模型验证,将合规压力转化为管理效益。

  预判未来趋势:此新规是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共治格局的关键一步。未来可能进一步打通平台数据与电子发票、金税系统的实时对接,实现全链条、自动化监控,经营者需前瞻性布局系统对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