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公告 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05-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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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月19日联合召开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为确保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现将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正常使用流程

  (一)税控IC卡提供商将税控IC卡销售给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前,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将税控IC卡编号(以下简称:卡号)写入税控IC卡内,并印刷在税控IC卡表面。卡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从税控IC卡提供商购买税控卡和用户卡并送灌装机构进行密钥及税控专用算法的灌装。在灌装前,灌装机构将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产品退回。灌装过程中,由灌装机构人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和丢失由灌装机构负责。(具体灌装要求见附件2:《税控IC卡灌装程序》)

  (三)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在税控机具生产过程中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将机器编号写入税控机具税控存储器内,并把机器编号印在产品铭牌、机身标牌等位置。同时,应提供多张可以方便贴在税控卡上的机器编号及其对应条形码的贴条。机器编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四)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将税控机具和经过灌装的税控卡作为整体进入市场销售给纳税人。用户卡可在税控机具税控卡的包装箱之外另行包装,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在销售时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配置。

  (五)纳税人从中标的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购买税控机具及配套使用税控卡和用户卡,并持税控卡、用户卡和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到税务机关进行卡片初始化操作,并由税务机关将机器编号贴条贴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上。由于税务端系统软件、读卡器或者网络等原因致使不能初始化卡片的,税务机关负责解决。其余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

  (六)纳税人使用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对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操作。

  (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时必须携带用户卡,税务机关将其所购纸质发票的电子信息写入用户卡,纳税人应将用户卡上发票电子信息分发到税控机具和税控卡上。

  (八)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数据时必须携带用户卡,税务机关接收用户卡报送数据并进行“一窗式”比对和清零解锁等处理,并将监控数据写入用户卡,纳税人应将用户卡上监控数据回送到税控机具和税控卡上。

  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正常使用工作流程图》。

  二、异常处理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使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对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操作,初始化操作不成功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提供支持。如属税控卡或用户卡初始化数据有误,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相关材料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二)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具不能正常开具发票,不能正常生成报税数据,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

  (三)纳税人持用户卡到税务机关报送数据和购买发票时,如属用户卡原因不能正常读/写卡,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如属税务端系统软件、读卡器或者网络等原因,税务机关负责解决。

  (四)纳税人不能在税控机具上实现用户卡监控管理数据回送或发票分发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提供支持,如属用户卡写入数据有误,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相关材料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五)税控卡损毁处理流程

  1.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后,税控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损坏不可修复,纳税人需要补税控卡,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纳税人应携带税控机具、损毁税控卡、《税控卡损坏证明》、用户卡、该机剩余发票及其它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补卡申请,核实批准后,税务机关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作废损毁的税控卡并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在税务机关采用税务管理卡读取发票明细数据之前,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原用户卡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税控卡的初始化业务。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再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2.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前,税控卡损毁,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损坏不可修复,纳税人需要补税控卡,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纳税人携带税控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用户卡及其它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并作废损毁的税控卡,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用户卡及其他基本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新税控卡初始化。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六)税控卡丢失处理流程

  1.在税控机具使用过程中,若税控卡丢失,需要进行补卡时,纳税人需携带税控机具、用户卡、该机剩余发票及其它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税务机关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作废丢失的税控卡并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在税务机关采用税务管理卡读取发票明细数据之前,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用户卡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税控卡的初始化业务。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再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2.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前,若税控卡丢失,纳税人需要进行补卡时,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纳税人携带税控机具、《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用户卡及其它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并作废丢失的税控卡,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用户卡到税务机关进行新税控卡初始化。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七)税控卡注销处理流程。纳税人注销税控卡,应携带税控机具、税控卡、用户卡、剩余发票及其它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注销税控卡。注销时,税务机关应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税控机具必须保证其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如果该税控机具将来再次投入使用,按新购税控机具的管理流程执行。

  (八)税控卡PIN码锁死处理流程。如果税控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PIN码锁死问题,应出具税控卡PIN码锁死证明。纳税人持税控卡、税控卡PIN码锁死证明及其它基本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锁,如果解锁不成功,纳税人应补办新税控卡。处理流程与税控卡损毁处理流程相同。

  (九)用户卡丢失损毁处理流程。因用户卡损坏、丢失,纳税人需要补办用户卡时,应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处购买合格用户卡,携带新用户卡、未分发的纸质发票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补卡手续并缴销未分发的发票。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对原用户卡作丢失损毁处理并对新用户卡进行初始化。如果原用户卡的发票信息已全部分发,则不必缴销纸质发票,直接补卡。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十)税控卡、用户卡丢失损毁处理流程。按照上述流程,先处理税控卡,再处理用户卡。

  (十一)若税控机具损坏,则该机具使用的税控卡按税控卡损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正常使用工作流程图(略)

     2.税控IC卡灌装程序


附件2:

税控IC卡灌装程序

一、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申请税控IC卡密钥及税控专用算法灌装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或资料: 

(一)税控机具生产企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税控IC卡提供商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税控IC卡提供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名称:IC卡(带触点)) 

(五)税控机具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新的地区中标后,须将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申请灌装时提供) 

(六)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号段证明复印件 

(七)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号段证明复印件 

(八)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由配套IC卡供应商协助提供) 

(九)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同意下载税控专用算法的报告复印件(由配套IC卡供应商协助提供) 

(十)办理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十一)加盖单位印章的《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见附表) 

(十二)税控IC卡提供商出具的《安全承诺》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将上述资料提交给灌装机构提出灌装申请,灌装机构受理后出具灌装登记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从合格税控IC卡提供商购买空白税控卡和用户卡并运送到灌装机构进行密钥及算法的灌装,灌装机构接收并确认空白税控卡和用户卡的数量后,出具收货清单。 

三、灌装机构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地址:北京市5102信箱06号(邮编:100094),联系人:穆云岭、罗文锋,联系电话:010-66328514,传真:010-62409373,E-mail:iccardcenter@vip.sina.com。 

四、在灌装前或灌装过程中,属于税控卡和用户卡本身质量问题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负责处理;由于算法灌装中间件、卡号等问题致使不能正确灌装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负责处理;灌装过程中,由灌装机构人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和丢失由灌装机构负责。 

五、灌装机构仅对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算法及密钥的灌装,基本要求包括: 

(一)税控IC卡提供商在生产税控IC卡时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正确生成卡号并将其写入税控IC卡芯片,同时应在正面(芯片面)印刷唯一的税控IC卡编号,对于税控卡小卡,要在小卡芯片侧同时印刷税控卡编号。 

(二)税控IC卡提供商须在卡片正面(芯片面)明显位置印刷税控IC卡的种类:税控卡、用户卡、税务管理卡,其中用户卡须标明卡片容量和用途(单机用户卡、多机用户卡和明细卡),在卡片正面留有不凸出影响使用的签字条(长度至少2厘米); 

(三)《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中填写的税控IC卡提供商名称及企业代码应与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一致;税控IC卡编号中包含的企业代码(前2位数字)与申请表中企业代码一致; 

(四)税控卡和用户卡必须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税控机具配套使用,并且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符合性验证; 

(五)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税控IC卡提供商对税控IC卡的安全承诺,包括:提供COS版本号及校验码、芯片型号,承诺COS无后门,算法下载后被锁定等内容。 

六、灌装完毕后,灌装机构出具灌装结果通知书(盖章);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税控收款机IC卡密码灌装收费标准的批复》(国家发改委[2005]142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 

七、从2005年9月15日起,灌装机构接受灌装申请,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灌装税控IC卡。 


附表:

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代码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税控IC卡生产企业的2位代码。 

2.税控卡及用户卡的型号由税控IC卡生产厂商编列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3.税控机具型号为税控机具生产厂商编列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4.用户卡卡片类型有:单机用户卡、多机用户卡及明细卡。 

5.税控机具的机器号码段包括超始号码和结束号码,超始号码和结束号码均为11位数字,即税控收款机标准第6部分定义的机器编号的前11位。 

6.《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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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