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调整了二手车交易的征收率,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了具体征管问题。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年8个月期限内,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简要分析以下征管要点:
一、仅限于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一)不适用0.5%的三种情形。
1、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自用的;
2、二手车经销纳税人收购二手车自用后再销售的;
3、非二手车经销纳税人。
(二)不适用0.5%三种情形的计征方式。
1、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按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减按2%计征,应开普票,不得开专票;
2、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核对当初是否为小规模、是否未抵扣,历史数据可能会翻十几年前的旧账;如果是先作进项转出,后又抵扣的,难以核实。
3、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废止的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购进使用后再出售的,应适用13%税率,可开专票。应抵扣未抵扣的,应按13%;只有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才可适用3%、或按3%减按2%。
(三)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关键语句:“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注意:公告原文直接表述为“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而不是:减按或减征!
(一)表述变化。
9号公告减按的表述,未提及:按3%减按0.5%。17号公告的表述:“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两份公告的表述是一致的。
(二)计算原理变化。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这是一种全新的计算方式。只剔除实际征收税额,相当于认可0.5%就是一个征收率。
(三)对此后、此前计算方式的影响。
1、此后:只要有新的减按征收率,均应按此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1)现计算方式:不含税销售额=100/(1+0.5%)=99.5;
应纳税额=99.5*0.5%=0.4975;
应纳税额减征额=99.5*2.5%=2.4875。
2)原计算方式:不含税销售额=100/(1+3%)=97.09;
应纳税额=97.09*0.5%=0.4855;
应纳税额减征额97.09*2.5%=2.4273
两者比较,三项数值放大!
2、此前:不适用9号公告的计算方式!
如,国税函[2009]90号的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仍应按含税销售额/(1+3%)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因为9号公告明确了,只是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征收率变动,才比照计算。
当然,疫情期间的1%,又是另外一个特例。
三、其他要点
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专票,都是一致处理。
如果上家卖车人应按13%纳税、按13%开具专票,下家买车人想获得13%专票,双方应直接通过二手车拍卖或二手车经纪程序。
如果上家卖给二手车经销企业后,下家只能获得0.5%的专票抵扣,截断了上家应流转的12.5%进项税额抵扣链条。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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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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