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2-21
文号:国税函[2005]1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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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快速、准确地运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案件查处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该系统已于2004年在全国国税系统投入使用,运行稳定可靠,效果良好。为保证《系统》内信息完整,经研究,总局决定于2006年在地税系统推广该软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推广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由各地自行解决推广《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和数据库软件。

  二、《系统》供各级稽查人员使用,实现了检举案件的日常办公和综合管理。《系统》软件采用客户/服务器(即:C/S)两层结构,oracle8i或oracle9i数据库,并且要求以数据省级集中模式运行(《系统》业务功能和运行环境要求,参见附件)。

  三、为便于总局掌握各地推广《系统》的整体情况,更好地组织开展下一步《系统》的各省业务和技术师资培训工作,请准备使用《系统》的单位于2006年1月30日前向总局稽查局和信息中心报名。

  总局稽查局联系人:刘扬,电话:010-63543714,电子信箱:youngest79 126.com

  信息中心联系人:黎德玲,电话:010-63417695,电子信箱:ldl chinatax.gov.cn

  附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一、功能模块介绍

  本系统由案件登记、公文函件处理、案件跟踪、结案与档案管理、奖金管理、综合查询、报表管理、统计分析管理和系统维护组成。

  系统为稽查局领导提供案件审批、档案调阅、综合查询、报表浏览和统计分析等功能。还为举报中心业务人员提供:案件登记、案件跟踪、结案与档案管理、奖金管理、公文函件处理、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功能和报表管理等功能。各个功能模块的主要作用如下:

  (一)案件登记

  本模块实现对各类举报案件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的处理,具体包括:举报案件的登记、分类、编号、拟办、打印等。同时实现自动接收和管理举报信息并保存原始资料的功能。举报形式包括: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举报、传真举报、互联网举报(待扩充)等;同时自动接收上级下转、下级呈报的案件。

  (二)公文函件处理

  本模块实现与案件查处有关的各类公函的发送和接收的处理,可以使不同单位的函件通过广域网进行自动传递。具体包括发函拟稿、发送函件和接收函件三大功能。其中,发函拟稿包括: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和拟稿功能;发送函件包括: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函件阅览、函件拷出及函件发送等多项功能,并且在发函的同时,可将相关的案件信息和举报原始资料一起送达到接收单位;接收函件包括: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函件阅览、资料阅览、函件拷入、函件处理等多项功能,并且在收函的同时,可自动转入相应的业务处理。

  (三)案件跟踪

  本模块实现对本级接收案件稽查状态的实时跟踪,同时对下级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宏观查询。具体包括:对于本级发出的限时查办案件,能够自动产生超时报警并且发送催办函;对于上级督办案件,能够及时进行延时请求,使本级处理的督办案件的处理信息及时上报等。

  (四)结案与档案管理

  本模块实现对本级直接查处的案件进行结案管理。能够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及附表,控制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除此以外还能实现对上一级督办案件的结案信息进行传递的功能。同时档案管理还能实现对整个系统中各类数据的分类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分为资料归档处理和案件档案调阅两大模块。归档管理项目包括举报原始资料(语音、图形、文本)和结案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一案一卷)两大类;档案包括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同时还提供屏幕显示、电子传递和纸质打印三种档案调阅方式。

  (五)奖金管理

  本模块实现对举报案件的奖金进行收支记帐和发放审批的管理。具体包括:奖金来源帐管理、奖金备查帐查询、计奖分类管理、发奖建议呈批、奖金通知发放、领奖通知查询、举报奖金领取、奖金时效控制、异地委托发奖等。

  (六)综合查询

  本模块实现对整个系统中各类案件管理的数据进行综合查询。针对不同级别的人员,提供相应的查询功能。具体包括:案件受理/查办情况查询、案件结案情况查询、奖金发放情况查询等。

  (七)报表管理

  本模块对所有需要生成及上报报表进行管理,可以进行报表的生成、汇总、浏览以及上报。

  (八)统计分析管理

  本模块通过统计报表和分析图形对有关案件的管理数据进行详细的统计和分析,同时还能提供打印、传递和汇总功能。

  (九)系统维护

  本模块实现定义系统的用户、功能结构、函件和报表以及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等功能,是维持系统正常、安全运转和数据一致性的基本保证。

  二、技术要求

  该软件为C/S结构,数据库服务器采用win2000操作系统和oracle8i数据库,采取数据集中到省的模式,即仅在省局安装一台pc服务器,省及省以下各级用户通过网络访问该服务器。因此要求省内网络连通,即各区县、地市都能与省局网络连通。

  (一)服务器

  1.省局服务器

  1台PC服务器,最低配置位2GHz CPU,2G内存,40G硬盘,服务器内存容量可按最大并发连接粗略估算,每连接平均占用约10M内存。服务器CPU配置建议每100个连接1GHz处理能力。

  2.操作系统:中文WIN2000 SERVER或中文WIN2000 ADVANCED SERVER

  3.数据库:ORACLE8I、9I for WIN2000

  (二)客户端

  1.PC机,数量根据实际使用人员确定。最低硬件配置:PII400MHzCPU,128M内存,10M网卡。

  2.操作系统:中文windows98第二版或以上版本,win2000中文版,winxp中文版。

  3.其它软件:oracle8.0.6/oracle8i客户端,office97或office2000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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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