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2-21
文号:国税函[2005]1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快速、准确地运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案件查处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该系统已于2004年在全国国税系统投入使用,运行稳定可靠,效果良好。为保证《系统》内信息完整,经研究,总局决定于2006年在地税系统推广该软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推广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由各地自行解决推广《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和数据库软件。

  二、《系统》供各级稽查人员使用,实现了检举案件的日常办公和综合管理。《系统》软件采用客户/服务器(即:C/S)两层结构,oracle8i或oracle9i数据库,并且要求以数据省级集中模式运行(《系统》业务功能和运行环境要求,参见附件)。

  三、为便于总局掌握各地推广《系统》的整体情况,更好地组织开展下一步《系统》的各省业务和技术师资培训工作,请准备使用《系统》的单位于2006年1月30日前向总局稽查局和信息中心报名。

  总局稽查局联系人:刘扬,电话:010-63543714,电子信箱:youngest79 126.com

  信息中心联系人:黎德玲,电话:010-63417695,电子信箱:ldl chinatax.gov.cn

  附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一、功能模块介绍

  本系统由案件登记、公文函件处理、案件跟踪、结案与档案管理、奖金管理、综合查询、报表管理、统计分析管理和系统维护组成。

  系统为稽查局领导提供案件审批、档案调阅、综合查询、报表浏览和统计分析等功能。还为举报中心业务人员提供:案件登记、案件跟踪、结案与档案管理、奖金管理、公文函件处理、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功能和报表管理等功能。各个功能模块的主要作用如下:

  (一)案件登记

  本模块实现对各类举报案件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的处理,具体包括:举报案件的登记、分类、编号、拟办、打印等。同时实现自动接收和管理举报信息并保存原始资料的功能。举报形式包括: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举报、传真举报、互联网举报(待扩充)等;同时自动接收上级下转、下级呈报的案件。

  (二)公文函件处理

  本模块实现与案件查处有关的各类公函的发送和接收的处理,可以使不同单位的函件通过广域网进行自动传递。具体包括发函拟稿、发送函件和接收函件三大功能。其中,发函拟稿包括: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和拟稿功能;发送函件包括: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函件阅览、函件拷出及函件发送等多项功能,并且在发函的同时,可将相关的案件信息和举报原始资料一起送达到接收单位;接收函件包括:案件受理信息查询、函件阅览、资料阅览、函件拷入、函件处理等多项功能,并且在收函的同时,可自动转入相应的业务处理。

  (三)案件跟踪

  本模块实现对本级接收案件稽查状态的实时跟踪,同时对下级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宏观查询。具体包括:对于本级发出的限时查办案件,能够自动产生超时报警并且发送催办函;对于上级督办案件,能够及时进行延时请求,使本级处理的督办案件的处理信息及时上报等。

  (四)结案与档案管理

  本模块实现对本级直接查处的案件进行结案管理。能够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及附表,控制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除此以外还能实现对上一级督办案件的结案信息进行传递的功能。同时档案管理还能实现对整个系统中各类数据的分类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分为资料归档处理和案件档案调阅两大模块。归档管理项目包括举报原始资料(语音、图形、文本)和结案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一案一卷)两大类;档案包括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同时还提供屏幕显示、电子传递和纸质打印三种档案调阅方式。

  (五)奖金管理

  本模块实现对举报案件的奖金进行收支记帐和发放审批的管理。具体包括:奖金来源帐管理、奖金备查帐查询、计奖分类管理、发奖建议呈批、奖金通知发放、领奖通知查询、举报奖金领取、奖金时效控制、异地委托发奖等。

  (六)综合查询

  本模块实现对整个系统中各类案件管理的数据进行综合查询。针对不同级别的人员,提供相应的查询功能。具体包括:案件受理/查办情况查询、案件结案情况查询、奖金发放情况查询等。

  (七)报表管理

  本模块对所有需要生成及上报报表进行管理,可以进行报表的生成、汇总、浏览以及上报。

  (八)统计分析管理

  本模块通过统计报表和分析图形对有关案件的管理数据进行详细的统计和分析,同时还能提供打印、传递和汇总功能。

  (九)系统维护

  本模块实现定义系统的用户、功能结构、函件和报表以及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等功能,是维持系统正常、安全运转和数据一致性的基本保证。

  二、技术要求

  该软件为C/S结构,数据库服务器采用win2000操作系统和oracle8i数据库,采取数据集中到省的模式,即仅在省局安装一台pc服务器,省及省以下各级用户通过网络访问该服务器。因此要求省内网络连通,即各区县、地市都能与省局网络连通。

  (一)服务器

  1.省局服务器

  1台PC服务器,最低配置位2GHz CPU,2G内存,40G硬盘,服务器内存容量可按最大并发连接粗略估算,每连接平均占用约10M内存。服务器CPU配置建议每100个连接1GHz处理能力。

  2.操作系统:中文WIN2000 SERVER或中文WIN2000 ADVANCED SERVER

  3.数据库:ORACLE8I、9I for WIN2000

  (二)客户端

  1.PC机,数量根据实际使用人员确定。最低硬件配置:PII400MHzCPU,128M内存,10M网卡。

  2.操作系统:中文windows98第二版或以上版本,win2000中文版,winxp中文版。

  3.其它软件:oracle8.0.6/oracle8i客户端,office97或office2000中文版。

推荐阅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一步优化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预缴环节享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度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预缴环节即可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方便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除了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外,明确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例如,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再如,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须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须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完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此外,《公告》调整了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基于计算方法的调整,表单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向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发布的《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季度报告》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市场收入857.04亿元,同比增长17.99%;中国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际销售收入708.62亿元,同比增长19.38%,海外市场实际收入48.05亿美元,同比增长17.92%。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发展迅猛,不少游戏公司将目光投向境外市场,向境外发行游戏。A游戏公司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对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产生困扰,便请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税务合规服务。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运营游戏

  A公司是一家国内的创新型游戏企业,研发实力较强,开发了一款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游戏,上线后受到玩家欢迎。A公司决定将这款游戏在境外发行,与境外B公司达成合作,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这款游戏。B公司拿到这款游戏的运营权后,通过国际知名网络平台和B公司所在地游戏推广渠道,将其在境外市场进行宣传推广。

  A公司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游戏,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A公司认为,该项收入属于跨境应税行为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基于此,A公司到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追踪发现,A公司的这款游戏虽然名义上在境外发行,但大量境内玩家通过各种渠道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

  进一步分析发现,境内玩家对这款游戏中虚拟道具的付费金额占该项收入的35%,且从游戏道具购买记录、充值IP地址等多维度信息判断,这款游戏的大量实际消费者在境内。A公司应对取得收入中来源于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不能免缴增值税

  针对A公司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取得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组建了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并对A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辅导: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要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十七款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对“完全在境外消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共同运营游戏,并根据游戏的实际运营情况对收入进行分成,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29号公告规定,尽管A公司将游戏授权给境外B公司运营,但大量境内玩家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并消费,意味着该项无形资产的收入不是全部从境外取得。A公司需要根据每个付费玩家的信息判断——源自境外消费者支付的收入可免缴增值税,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中,源自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35%),应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源自境外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65%),A公司可免缴增值税。

  建议企业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29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为帮助A公司防范税务风险,项目团队结合行业最新政策和A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税务合规方案,并帮助A公司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一方面,项目团队深入审查企业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运营授权合同,协助A公司设计严谨的运营区域限制条款,即境外合作方只能向中国大陆以外的消费者发行游戏,若出现向境内引流玩家的行为,境外运营方需承担高额违约金,以此强化合同的约束效力。同时,建议A公司构建合同执行跟踪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如境外运营方有向境内推广的迹象,及时向A公司发出预警,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项目团队为A公司量身定制了税务风险自查手册,明确自查内容、流程和方法,并建议A公司定期开展全面的税务风险自查工作,如每季度对境外发行游戏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专项检查,包括收入确认是否准确、免税政策适用是否合规等。如果存在通过应用市场发行游戏的情况,需要按月取得收入明细,明确区分境内外收入,并对境内消费者消费的部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项目团队为A公司列举了实务中其他“看似境外发行,实则境内消费”的情形,提醒A公司注意及时确认这部分收入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