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9-13
文号:国税发[2005]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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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政党的要求,为指导和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目标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国务院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号召,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认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是税务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通过建立学习型机关,构建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体系,不断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提高税务公务员的理论素养、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学会用系统思考原理研究和解决税收理论和实践问题,树立大局观念,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提高正确理解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习型机关建设是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本领,紧跟时代发展的现实要求。当今社会,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已见端倪,各个领域竞争日益加剧,经济和社会变革对每个人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知识恐慌”、“本领恐慌”成为制约发展的障碍。只有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才能及时更新知识,开阔眼界,增长才干,紧跟时代步伐,适应税收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学习型机关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能力取决于素质,素质取决于知识,知识来源于学习,加强教育培训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学习型机关创建,大规模培训干部,加强岗位学习,可以提高干部学习力,提升综合素质,增强团队凝聚力、创新力,可以提升依法行政和为纳税人服务水平,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社会形象;通过建设学习型机关,以共同目标凝聚人,以团队学习带动人、以税收事业激励人,以优秀的税务文化陶冶人,努力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人的潜能,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突破。

  学习型机关建设是贯彻落实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激发工作动力,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措施。完成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关键在人,在于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能力。通过学习型机关建设,从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和加强队伍建设入手,用系统思考原理,做到工作安排一盘棋,正确处理好征纳双方的关系,正确处理税收管理体系内部诸环节的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征管机制,解决好各种矛盾,激发广大干部的创新意识和工作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总体要求,以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为理念,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共同愿景,以提升税务干部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核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调动和促进机关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为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学习型机关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一)更新学习理念,促进终身学习。在税务干部中牢固树立学习是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理念,终身学习的理念,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形成全员学习、团队学习、全程学习的习惯和氛围,使学习成为税务机关和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明确学习任务,提升创新能力。有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规划、目标和实施办法,突出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任务和激励措施,有健全的学习培训体系,形成良好的团队学习平台和多层次的学习网络,各类学习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

  (三)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人才成长。有健全的领导体系和指导部门,坚持学用一致、学用结合的原则,建立鼓励学习与创新的各项制度,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维护干部学习权利,促其履行义务,保证干部学习和教育培训经费,为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形成干部培养使用的良性循环。结合能级管理,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大力开展以“六员”为对象的一线岗位人员培训,建立业务骨干人才库,形成各类岗位合理的梯次人才队伍。

  (四)提高全员素质,增强工作效能。税务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税收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干部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创新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形成了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局面,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互动,人员素质、税收管理水平、收入水平和社会形象得到提高,机关凝聚力、创新力不断增强,工作作风不断改进,依法治税、税收管理、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构建成和谐的税务机关,促进税收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学习型机关建设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在学习型机关创建中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结合本职工作,自觉、全面、系统地掌握各种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改革开放有关重大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真学习并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计算机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外语知识的学习。要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加强税收理论、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管理、稽查等专业知识学习。各种知识的学习要结合自身岗位需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要遵照理念导入、宣传动员、典型示范、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要求逐步实施,并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泛动员,形成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浓厚氛围。要通过召开动员会、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在税务系统进行学习型机关建设理论的普及学习,引导税务干部认清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与压力,找出差距,积极接受“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形成全员学习、主动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以提升素质和能力为目标,制定适合机关特点和个人需要的学习计划。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学习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和干部队伍实际,制定创建学习型机关的具体方案和干部培养培训计划。要结合干部的工作岗位、学习经历等实际情况,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为重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提出不同的学习目标、学习计划和研修任务。要坚持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提高领导能力;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提高专门业务管理能力;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在职轮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努力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训,为履行新职位要求积累知识和能力。每位干部职工都要积极参加学习培训,认真开展在岗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三)建立、健全学用结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完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把学习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要建立定期的干部学习报告会制度。要加强公务员培训经历的登记管理,建立培训档案,研究尝试学习培训学分制度。

  (四)创新教育培训载体,建立开放型的终身教育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全员的方针,不断适应税收业务发展的需要,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实现从“拥有文凭”向“拥有能力”的转变,从“阶段学习”向“终身学习”的转变,从“学会”到“会学”的转变,实现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双向强化,不断开发递进式培训项目。要进一步与各类优秀培训机构合作,实施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业务人才培养计划;加快现代教育培训网络建设,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和因特网开展在线学习;通过光盘、磁带等音像材料及教材、参考书等纸质材料进行在岗或业余自学;充分挖掘和整合各种教育资源,改善税务干部学习环境,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人才的成长确保制度、机构、资金“三落实”。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施教机构在建设学习型机关中的重要作用。

  (五)开展多样性、经常性的学习培训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习载体,设计多层次、有实效的学习活动,增强感召力和吸引力。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增加国家意识,弘扬民族精神;要积极开展税务干部喜欢的、形式活泼生动的学习竞赛活动、业务能手竞赛活动,采取“专题讲座”、“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网上过关”等多种形式,寓学习于工作之中,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把基层学习活动推向深入。

  四、学习型机关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提高对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创建工作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总局有关单位要加强研究、督促和协调,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学习型机关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搞好科学评估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创造学习环境,搭建学习平台,营造学习氛围,当学习型机关的发动者、领导者和促进者,带头学、主动学,率先成为学习型领导干部、学习型领导班子,努力适应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二)着眼长远、稳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处理好长远目标与近期要求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现阶段具体任务和计划,制定相应措施,实现近期目标,又要做好长远目标的规划,把提升干部学习力与改进机关效能结合起来,努力用学习的成果促进工作。要注意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及时交流推广典型的先进经验,培养骨干,以点带面,把典型示范与普遍提高结合起来。

  (三)鼓励创新,讲求实效。学习型机关建设是党中央面向二十一世纪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没有现成的经验和做法可循,必须结合各地区、各单位人员的实际,以创新的态度,努力探索适合税务系统特点的新模式、新途径。同时,要扎实推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学习型机关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需在各级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全体干部人人参与。各级办公室、人事、教育、党委、工会和税收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抓好工作职责的落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施教机构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学习型机关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承担主要工作任务,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强机关服务,协同各有关部门,长期不懈地抓好落实、推动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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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