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规办发[2005]15号 关于开展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7-13
文号:整规办发[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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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国办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要求,迎接每年一次的全国“9.20公民道德宣传日”,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掀起诚信兴商宣传的新高潮,全国整规办、中宣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和中消协决定从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一、活动主题

  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

  二、宣传重点

  配合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在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

  (一)《外贸法》、《价格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合同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专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商务、价格、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果。

  (三)在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的典型事迹;各地开展诚信建设的成功经验:“百城万店无假货”、“百城万店信用行”、“价格信得过”、“价格诚信”、“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纳税”等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典型。

  (四)宣传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和工作成绩;揭露当前商业欺诈的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消费者和投资者识假防假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树立理性消费的观念。

  三、活动组织原则

  (一)统一指导,分段承办。

  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由组委会统筹安排,统一活动标识和活动主题,确定总体宣传方案。在总体宣传方案的基础上,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抓紧提出各自承办阶段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结合实际,各有侧重。

  在开展诚信兴商主题活动工作中,各部门要结合已开展的各项创建工作和自身业务工作的不同特点,按照在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中的职责分工,研究确定开展工作的侧重点和宣传方案,做到重点突出,各具特色。

  (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消费者。

  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抓起。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作好部署。要抓住重点领域和问题,集中突破,以点带面,让人民群众确实看到这项活动的成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选择多种形式的载体,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诚信兴商主题活动中来。

  (四)创建活动和宣传活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组织各项诚信兴商创建活动作为“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扎实做好各项创建活动。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在九月份集中宣传,掀起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的高潮。

  四、组织协调

  主办单位:全国整规办、中宣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中消协。

  组织实施:成立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整规办,负责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各主办单位根据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部署,完成相关任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尽快开展工作。

  五、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本次宣传月活动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准备阶段(2005年7月~2005年8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诚信兴商系列创建活动,为“诚信兴商宣传月”挖掘宣传素材,并筹备“诚信兴商宣传月”的前期工作;第二,实施阶段(2005年9月1日~2005年9月30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实施阶段采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分时间段承办的方式进行。全国整规办、中宣部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制定宣传月的宣传报导总体方案。

  9月1日~9月6日,由工商总局、中消协共同承办,配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通过“守合同,重信用”等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合同法》、《公司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鼓励企业建立信用制度,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

  9月7日~9月13日,由税务总局承办,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活动主题,以普及税法知识、增强税法观念和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作为重点,大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9月14日~9月20日,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外汇局联合承办,结合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外经贸领域诚信宣传活动;

  9月20日,结合第三个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将诚信兴商纳入宣传内容;

  9月21日~9月25日,由质检总局承办,结合全国质量月活动,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周”和“千家商场(超市)优质食品大联展”等活动的成果;继续深入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产品质量放心承诺”等活动,促进企业从源头抓质量,推动全社会质量诚信建设;

  9月26日~9月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消协共同承办,结合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价格欺诈、不规范促销、商业零售企业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服务业违规经营、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等商业欺诈行为,通过“百城万店信用行”、“百城万店价格诚信”、“价格信得过”、“诚信单位”等创建活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各地商务、价格、工商、国税、地税、质检、海关、外汇等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消费者协会要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一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各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攀措,是配合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加强企业和行业诚信自律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务求实效。同时要组织指导各类商协会和消协组织积极参与这项行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

  组委会将对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认真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对先进单位、商协会和消协组织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本次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报全国整规办,由全国整规办汇总后报国务院领导。

  附件: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组委会名单


  全国整规办中宣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中消协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组委会名单


  主任:

  张志刚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

  组委会成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中央文明办主任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海全国整规办副主任、商务部部长助理

  刘文杰海关总署副署长

  钱冠林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凡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邓先宏国家外汇局副局长

  武高汉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整规办

  组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5226837、85226832、85226840、85226828

  组委会办公室传真电话:(010)8522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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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发布的《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季度报告》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市场收入857.04亿元,同比增长17.99%;中国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际销售收入708.62亿元,同比增长19.38%,海外市场实际收入48.05亿美元,同比增长17.92%。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发展迅猛,不少游戏公司将目光投向境外市场,向境外发行游戏。A游戏公司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对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产生困扰,便请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税务合规服务。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运营游戏

  A公司是一家国内的创新型游戏企业,研发实力较强,开发了一款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游戏,上线后受到玩家欢迎。A公司决定将这款游戏在境外发行,与境外B公司达成合作,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这款游戏。B公司拿到这款游戏的运营权后,通过国际知名网络平台和B公司所在地游戏推广渠道,将其在境外市场进行宣传推广。

  A公司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游戏,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A公司认为,该项收入属于跨境应税行为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基于此,A公司到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追踪发现,A公司的这款游戏虽然名义上在境外发行,但大量境内玩家通过各种渠道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

  进一步分析发现,境内玩家对这款游戏中虚拟道具的付费金额占该项收入的35%,且从游戏道具购买记录、充值IP地址等多维度信息判断,这款游戏的大量实际消费者在境内。A公司应对取得收入中来源于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不能免缴增值税

  针对A公司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取得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组建了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并对A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辅导: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要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十七款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对“完全在境外消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共同运营游戏,并根据游戏的实际运营情况对收入进行分成,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29号公告规定,尽管A公司将游戏授权给境外B公司运营,但大量境内玩家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并消费,意味着该项无形资产的收入不是全部从境外取得。A公司需要根据每个付费玩家的信息判断——源自境外消费者支付的收入可免缴增值税,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中,源自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35%),应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源自境外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65%),A公司可免缴增值税。

  建议企业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29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为帮助A公司防范税务风险,项目团队结合行业最新政策和A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税务合规方案,并帮助A公司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一方面,项目团队深入审查企业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运营授权合同,协助A公司设计严谨的运营区域限制条款,即境外合作方只能向中国大陆以外的消费者发行游戏,若出现向境内引流玩家的行为,境外运营方需承担高额违约金,以此强化合同的约束效力。同时,建议A公司构建合同执行跟踪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如境外运营方有向境内推广的迹象,及时向A公司发出预警,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项目团队为A公司量身定制了税务风险自查手册,明确自查内容、流程和方法,并建议A公司定期开展全面的税务风险自查工作,如每季度对境外发行游戏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专项检查,包括收入确认是否准确、免税政策适用是否合规等。如果存在通过应用市场发行游戏的情况,需要按月取得收入明细,明确区分境内外收入,并对境内消费者消费的部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项目团队为A公司列举了实务中其他“看似境外发行,实则境内消费”的情形,提醒A公司注意及时确认这部分收入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