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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案由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宣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20日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被告人李某以占股50%的方式合伙成立出口贸易公司,并借用案外人名义,由案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分别成立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李某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违法事实:2020年至2021年12月期间,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已在国内海关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资料,伪造对应出口货物的外贸销售合同,通过十余家案外人公司为甲贸易公司虚开货物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与境外公司进行虚假结汇。李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虚构公司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以两家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两家公司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已被证实为非法「买单配货」。另查明,乙贸易公司已申报未退税12万余元。同时,李某以两家公司名义,隐瞒系冒用他人真实货物出口的事实,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机关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额设立的专项资金41.6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外贸进出口奖励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800余万元。继续追缴李某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82万余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税务提示:「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作案链条通常包括购买真实出口货物报关信息、伪造外贸销售合同、取得虚开进项发票、虚假结汇四个环节。出口企业应当确保报关单、采购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收汇凭证、税务申报信息相互印证,对上游供应商的真实生产能力进行穿透核查,避免因接受虚开发票而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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