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6 自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各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陆续收到一些来自文旅企业的政策咨询。针对旅行社采购团餐进项税额抵扣、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免费活动涉税处理、索道摆渡车适用税目这四大热门问题,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作出解读。
关于旅行社采购团餐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过去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如今,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曲君宇表示,这里的「直接用于消费」是关键限定条件。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餐饮服务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既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请客,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员工就餐、商务接待、职工食堂食材采购等场景,仍属于直接消费或集体福利范畴,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曲君宇提醒,旅行社应将对外经营团餐采购与内部餐饮支出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管理,对提供旅游服务配套的餐饮服务发票单独归集、建立管理台账,完整留存旅游合同、团餐明细、游客信息等原始资料,做好涉税备查工作。
关于景区免费开放日的增值税处理,过去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需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活动不再需要缴税。曲君宇分析,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这些活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曲君宇同时提醒,政策放宽不等于可以滥用,活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无偿」为名隐瞒实际经济利益并逃避纳税责任;企业举办相关活动时,务必规范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全程有据可查。
关于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与索道摆渡车适用税目,文旅企业应结合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对旅游服务扣除项目范围、扣除凭证要求以及交通运输辅助服务税目归集的现行规定,逐项核对自身业务流程,重点关注代收代付费用与自营项目收入的区分核算,避免因混同核算导致计税依据错误。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