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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调整。
政策内容方面,27号公告明确三条规定。第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第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政策背景方面,1994年出台的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设置了暂免征税条款,该项暂免政策已执行三十余年,长期作为外资持股架构中的重要税务基础。27号公告终止了这一安排,使外籍个人与境内个人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趋于一致。
实务要点方面,需要厘清两个边界。一是本次废止的范围仅限于股息红利免税条款,外籍个人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原有免税安排继续保留执行,不受本次公告影响。二是20%是我国国内法规定税率,不等同于所有外籍个人实际承担的税负,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对股息预提税设置了上限,例如中美税收协定规定来源国征收的股息税款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0%。非居民外籍个人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并能出具缔约对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可以申请适用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
合规提示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扣缴流程,将外籍个人股息红利纳入代扣代缴范围,并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缴税。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外籍股东台账,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是否可适用税收协定待遇,留存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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