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按照总局早在2016年的文件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在代开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这八类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应预征个人所得税,相应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或者代扣代缴。
换言之,如果个人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那么支付方是没有扣缴义务的,相应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3.从实际操作上看,全国各地执行的口径不一,大体可以分成三类:
(1)部分地区不区分所得项目是否属于经营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均按照一定比率(如1.5%)预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又要求「对于非生产、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比如,某建安企业自个人租赁机械设备,不含增值税月租金10000元,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照1.5%预征个人所得税150元。建安企业在支付租金时,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10000×20%)×20%=1600元,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150元可以抵减,补缴1600-150=1450元。
很多企业看到代开发票完税凭证就误认为,代开时预征了个税就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导致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比如,不排除主管税务机关会比对代开发票信息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信息,如你公司取得自然人代开利息、租金等需要扣缴个税的发票,而同期却没有相应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相应风险暴露无疑。
(2)部分地区贯彻了税总发[2016]127号的要求,在代开发票环节,只核定征收租售不动产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个人所得,不再预征。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通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我市对自然人出租房屋、出售住房,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对自然人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申请开具发票的,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上述项目之外的所得,在申请开具发票环节,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3)还有一个地方更火,自然人代开发票,属于经营所得的也不预征个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四条:
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天津市个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不预征个人所得税,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又没有扣缴义务,那这个经营所得只能靠个人自行申报,自然人能有那么高的遵从度吗,值得怀疑。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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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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