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海南自贸港 税务安排早思量
发文时间:2020-07-16
作者:阚歆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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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电力集团、东航等一大批企业已在海南“抢滩登陆”,专家提醒:投资海南自贸港 税务安排早思量


  7月13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项目(第二批)集中开工活动在海南省各地同步举行,共集中开工项目121个,总投资281亿元,今年计划投资59亿元,项目类型涵盖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提质升级、民生公共服务等领域。


  榕树椰林、碧海银沙。伴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颁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突破性税收政策,成为企业关注的热点之一。那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政策有何突出特点?企业在投资时应该高度重视哪些问题?低税率是否会使海南成为“避税天堂”?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企业和有关专家。


  总体印象:低税率“让人兴奋”


  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的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有一个占地500亩的工业园区——海南金鹿工业园。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目前已入驻140家中小微企业。最近一段时间,令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叶茂开心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拨通招商电话、咨询入驻工业园的具体事宜。叶茂说,这一可喜的变化,主要归功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一系列配套税收政策的颁布。“低税率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最突出的税收政策特点,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目光。”叶茂说。


  什么是自由贸易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平介绍,自由贸易港是国家划定港口及其后方一块特定的区域,允许境外货物、资金或外方交通运输工具自由进出的港区,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境内关外”,即从地理范畴来说,是在国家(或地区)境内,但从行政监管来看,则是在海关管理关卡之外,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制度。与自由贸易区等其他对外开放特殊功能区域相比,自由贸易港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李平分析,自由贸易港有着区域面积更大、自由范围更广、可以发展离岸金融等特点。《方案》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将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书红表示,《方案》中大密度的税收优惠,将直接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利润水平,这让很多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家“感到兴奋”。


  企业所得税优惠,最能体现海南自由贸易港“低税率”的特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根据单位价值的不同,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可采取加速折旧、摊销处理。


  在关注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时,海南龙盘油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心敬还十分关注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自2013年成立以来,公司已由单纯的石油服务基地发展为石油科技产业园区。园区引进一批大学院校、科研机构,需要聘请大量高端人才。《方案》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此,徐心敬激动地说:“力度如此之大的个税优惠,将有力地帮助我们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从而为海南的海洋石油产业做大做强贡献我们的力量。”


  投资选择:优先考虑鼓励类产业


  7月13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项目(第二批)集中开工活动在海南省各地同步举行,共集中开工项目121个,总投资281亿元,今年计划投资59亿元,项目类型涵盖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提质升级、民生公共服务等领域。


  《方案》发布后,不少企业对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部分企业早已“抢滩登陆”。6月13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项目集中签约仪式上,法国电力集团、中化石油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荷兰壳牌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已与海南省签订了35个合作协议。


  毕马威海南分公司主管合伙人张岚岚建议投资者,在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战略定位、整体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应首先关注《方案》中的鼓励类产业,这样,既能响应自贸港产业定位,又能充分享受政策红利。“通览《方案》,自贸港重点特色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贸易以及贸易服务业等,都是潜在投资者值得优先考虑的。”张岚岚说。


  张岚岚建议企业,在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时,应结合《方案》鼓励的投资领域和配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企业集团而言,可以优先关注能与集团其他业务板块形成协同效应,有利于集团整体价值提升的产业板块。记者了解到,为支持《方案》的落地,税收优惠及时跟进。31号文件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还规定,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也就是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鼓励类产业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时,还可享受零关税优惠。“这也进一步说明,投资鼓励类的产业,在税收方面将获得多方面真金白银的支持。”有关专家说。


  税务管理:当前和未来重点不同


  企业选定投资领域后,紧接着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选择何种投资控股架构,二是选择何种业务架构运营模式。


  从实务角度看,投资架构和业务架构,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管理策略。对此,毕马威税务合伙人陈亚丽建议企业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差异化的税务管理策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可能是公司现有业务的延伸、可能是全新的业务,也可能是对外投资的承接平台。投资属性不同,税务管理的策略和重点也不同。


  陈亚丽表示,如果是全新的业务,可以建立独立的法人机构。为方便运营管理,集团企业可以考虑将需集中管理的服务公司或科技型公司,转移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高端人才可以流动的前提下,享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重优惠。同时,可以考虑将集团中的供应链管理和贸易平台转移到自由贸易港内,从而充分利用自由贸易港在贸易方面的便利及税收优惠。


  实务中,在投资初期落地时,企业可能在优惠行业类型、具体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财税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产生一些疑问。对此,陈亚丽建议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充分沟通,避免由于政策理解不到位带来的税务风险,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涉税服务机构的协助。陈亚丽提醒,企业还需提前准备相关投资落地事宜,做好人力、场地、物资等资源配置,提前规划好投资架构、业务模式、资金安排以及融资需求,以免延误投资机遇。如需要进行业务重组,企业则须就重组中的税务问题进行妥善安排和合理筹划,避免在重组过程中触发税务风险。在人员安排中,企业还需要提前妥善安排派驻人员的户籍、社保以及人员的后勤需要,并关注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的衔接问题。


  根据《方案》规划,2035年时,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产业集群和行业特色必将显现。届时,企业可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内筹划自身在自由贸易港中的定位和布局。例如,集团企业的控股平台、贸易平台和资金平台可入驻海南,充分享受自由贸易港的各种便利。基于此,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提醒,届时,集团企业须认真安排海南企业与内地、境外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尤其是定价的原则、方式、水平等问题,避免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对象。


  实操提醒:海南并非“避税天堂”


  15%的优惠税率,特定行业新增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享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优惠……面对这一系列给力的税收优惠,有人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岂不是会成为“避税天堂”?


  对此,《方案》给出了明确的答复: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让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避税天堂”。


  怎么理解《方案》中的这句话?采访中,多位专家一致表示,把握“实质性经营”原则是关键。31号文件明确,所谓“实质性经营”,就是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根据“实质性经营”原则,在总分机构经营模式下,只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实质经营的机构,才能够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也就是说,企业不能为了降低整体税负,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机构的利润转移到海南的分支机构,以此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王冬生表示,在后BEPS时代,避免低税率国家(地区)成为“避税天堂”,已是国际税收环境大势所趋。因此,欲借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之便,恣意避税的想法不可取。


  毕马威转让定价总监刘佳佳建议企业,基于“实质性经营”原则,一定要高度关注以下具体问题: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配置办公场所,是否履行与其所获利润相匹配的业务功能?是否配备与企业功能相称的组织架构与人员团队?关键经济活动的决策和实施过程是否由企业在海南执行?在交易合同条款、成本费用承担等方面是否合理反映企业所承担的功能与风险等。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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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海南自贸港15%个税优惠

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哪些人可以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境内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都适用15%个税优惠政策。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个人所得包括哪些?


  包含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怎样才能享受这个政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这条对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不做要求。


  4、年收入大概多少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经测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约31.9万元人民币,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约21万元人民币。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5、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从何时起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届时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将会退回本人。


  6、高端人才的具体范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


  1.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7、紧缺人才的具体范围?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目录附后,适时动态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3.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


  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5.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对是否能享受政策有异议或争端怎么办?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聚焦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关键税收规则,“实质性运营”的实质是什么?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逐步落地,到海南设立公司成为越来越受投资者青睐的方案,毕竟海南自贸港开出了各种令人心动的条件,但其中最受关注的还是差异化的税收待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具体优惠为: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几乎可称为“普天同庆”。


  2.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国内其他地区实施的七级超额累进综合所得税率和五级超额累进经营所得税率相比,海南规则下不但最高档税率明显下调(《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最高一档税率为45%,经营所得最高一档税率为35%,而海南规则最高一档税率均为15%),而且税制简化,计算简便。


  以上规则还仅仅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税制,如果再考虑到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而额外承诺的奖励、补助和财政返还,海南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低的更加诱人。可以想见,如果没有额外的处理,海南必将成为新的空壳公司聚集地,成为纳税人设立避税架构的乐园。


  为防止实质上的海南“税收洼地”成为内地部分企业的“避税天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也做了预防性的规定,要求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未来适用海南规则下优惠税率的基础性前提,就是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海南“实质性运营”。但方案中没有明确解释何谓“实质性运营”,当然方案制定者也有其难处——这个概念之前在任何国内税收政策法规或国际税收协定中都不存在明确的定义,但不予厘清显然会导致实际判断困难,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对“实质性运营”定义如下:“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财税[2020]31号文件又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作为对“实质性运营规则”的补充。提前补漏,用心良苦。


  然而,财税[2020]31号文件对“实质性运营”的解释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在这个解释中出现了两个新的概念,仍然有必要澄清:


  第一问:什么是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就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或总部吗?如果是,在海南注册企业是否要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必须在海南居住或在一年内居住满一定天数?这样一来在海南成立空壳公司,找当地人担任挂名法人和挂名股东就可以完美满足“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有人调侃:“未来海南省居民就业率将位于全国之冠”;如果否,“实际管理机构”还需要什么条件?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决策的有关文件必须在海南作出?建账和开具发票必须在海南完成?抑或必须使用海南的银行账户开展交易?无论哪一条,都不是难以逾越的藩篱。“办公场所”可以租一个小隔间,公司决策文件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完成后邮寄到海南盖章和编造会议记录,建账和开票也可以委托海南的代办公司代理。显而易见的税负差异明摆着,厚利如此,焉能让人不动心?与巨大的税负差异相比,付出小小一点额外的成本又算得了什么呢?


  第二问:什么是“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有权管理和控制企业的经营吗?实际控制人如果出具一纸“授权委托书”,授权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但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凡事仍然需要请示实际控制人而后以自己的名义决策,甘当“提线木偶”,税务机关怎样判断到底法人是不是能够管理和控制企业?“全面管理”要求全面到何种程度?企业所有的经营环节都必须在海南完成,还是只要控制和监督每个经营环节的机构位于海南就可以?如果是前者,边界倒是清晰,但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在海南一隅“内循环”,恐怕有违《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初衷,如果是后者,就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在海南成立空壳公司,找当地人担任挂名法人和挂名股东是不是就可以完美满足“实际管理机构”的条件?


  以上两个问题,目前在财税[2020]31号文件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进一步明确,无法确定海南当地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怎样解释。但不出所料的是当地“土政策”可能成为更重的砝码。在“全民招商”的浪潮中,财税[2020]31号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很可能会从宽解释。然而将来一旦发生大量企业麇集海南借“实质性运营”之名行避税之实,主管税务机关随时可能改变调控方向,海南也可能会步霍尔果斯的后尘,成为又一个“关门打狗”的招商反例。


  当然,作为全国瞩目的唯一离岛自贸区,海南也有可能探索出一套简明有效,能够合理甄别“导管公司”或“空壳公司”的“实质性运营”的认定规则,做到既能高效反避税,又不会导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流为空谈。但是从国际国内反避税规则运行情况来看,作者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君不见诸多大国气势汹汹,出台了汗牛充栋的税收协定、行动计划、反避税规则,对全球布局的大型跨国企业和高净值个人纳税人围追堵截,可从未听说有哪个国家或地区基本堵住了税收漏洞。任何规则都不是完美的,在征税与纳税这场无休无止的“捉迷藏”游戏中,纳税人避税“魔高一尺”之后,税务当局能否“道高一丈”?我等在税法一亩三分地刨食的服务供应商,只好拭目而待这“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时代大戏。也许有一天,面对成千上万在海南抢滩登陆的企业,海南的税务当局会针对“实质性运营”给我们交出一个答案,然后根据这个答案,存在避税冲动的纳税人再和税务机关展开下一个回合,循环往复:


  “实质性运营”的实质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