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来说,除了持有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不足12个月的流通股股息红利,其他股息红利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讲只有两种情况,持有不足12个月从二级市场购入流通股和其他。
对于个人来讲,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才有个税减免政策,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一律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减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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